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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是由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可在境内外通用、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贷记卡,具有透支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国际卡业务的分支机构、特约单位、国际卡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国际卡可在国内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网点、国内和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国际信用卡公司受理点使用,以人民币和某一指定外币两种货币结算。
第四条 国际卡按品牌分为牡丹威士卡、牡丹万事达卡和牡丹运通卡三种,按发行对象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两类,按信用额度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三种。
第五条 凡能够合法支配外汇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中国工商银行国际卡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商务卡。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卡。个人申领不同品牌、不同信用额度的个人主卡,亦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领副卡。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国际卡均须填写申请表,与发卡机构签订《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发卡机构根据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
第七条 发卡机构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分别核定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的信用额度,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不同卡种信用额度不同,同一账户信用额度(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商务卡的信用额度纳入综合授信统一管理,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未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下的所有国际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九条 商务卡人民币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在办理商品采购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时,不得使用信用额度。
商务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商务卡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第十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卡外币账户资金以持卡人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在境内指定ATM上取款时,只能提取人民币现金,每天最多可取5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含等值外币)。
第十一条 除现金及转账交易外,持卡人的其他交易从交易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生成日起第25日。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均以交易日为准,下同),则无需支付透支利息。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不低于透支余额的10%。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期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交易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交易日继续计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机构有权停止该卡使用。
透支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卡机构对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十二条 支取现金或转入其他个人账户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持卡人超额使用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若在账户超限日(即发卡机构对该笔交易金额的记账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
透支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转账费等)等将从持卡人账户中自动扣收。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特约单位消费或在指定储蓄所存取人民币现金,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在指定储蓄所存取外币现钞和在国内和国外信用卡组织或信用卡公司受理点消费或取现,均记入外币账户。
第十四条 国际卡有效期最长为5年,如果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已过期的国际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合约继续有效。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国际卡的管理权和追索权。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将国际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补换卡有效期同原卡有效期。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六条 持卡人应及时偿还国际卡项下的银行贷款本息和费用,不按规定偿还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并依法追索。
第十七条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应共同遵守《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一方不履行合约的,另一方有权依照合约追究法律责任。持卡人不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国际卡。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履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妥善保管国际卡和密码;不出租和转借国际卡;不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
第二十条 持卡人遗失国际卡应及时就近到工商银行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持卡人对挂失手续办妥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持卡人遗忘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国际卡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密码重置。
第二十一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持卡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银行卡;持卡人不继续使用银行卡的,按照比例退还所收年费,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