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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15日在北京表示,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央行说,近期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为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奠定了法律基础。目前已有部分商业银行就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提出了正式或非正式的申请,监管部门对此表示出积极态度,国务院也原则同意了这一发展方向(2004年9月16日 中国青年报)。
目前我国的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企业过分依赖贷款的融资模式已经暴露出许多问题。企业、银行的风险越来越大,一部分企业因自有资本过低难以获取信贷的有力支持,使全社会的融资风险过度集中到银行体系。支持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将有利于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协调发展,并保持金融的整体稳定。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将集中于商业银行的储蓄资金,有效转化为投资性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
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公司有着明显的优势。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着遍布城乡的营业网点,对于其基金销售工作十分有利;商业银行开办的存款和储蓄业务,对于摸清居民和其他客户资金分布地区和情况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利于有针对性地推介宣传基金业务;商业银行在理财上的优势,为开办基金业务奠定了基础;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社会上巨大的信用基础,可以说是开办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公司的无一比拟的优势。
商业银行开办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公司可以增加其金融品种。目前以储蓄为主的业务品种太单一,推出基金业务对于改变产品单一局面能够起到根本性作用。开办基金业务对于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开辟多种盈利渠道和模式将会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开办基金业务能够为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探索路子、摸索经验。
商业银行开办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公司要始终把防范风险放在首位。正像央行所说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后,可以发起各种专门类型的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各类债券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但当前主要侧重于投资风险较低的债券型基金。在投资组合上必须切实控制股票投资比重,切实防范投资风险,为基金投资人负责。
同时,商业银行在从事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公司时,必须高水准、高标准、规范化地开展业务。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制度和内控机制;必须拥有一批基金投资理财专家,有一批投融资分析师,力求做到对市场研判准确;必须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不能在管理上出现漏洞;切实提高决策水平,看准了就大胆投资,不能错过机会,看不准就密切观察,不能下赌注、靠运气,给资金带来风险。
基金业务特别是开放式基金业务在我国刚刚起步,其发展潜力十分巨大;基金作为一个金融品种,其风险性小于股票,大于债券,介于二者之间,对于没有能力在股市搏击又想取得较高收益的客户,是最佳金融投资产品,因而,深受投资者的青睐,市场前景广阔;在美国仅开放式基金的市值,就已经超过了商业银行的储蓄总额,居民储蓄转化为基金应该是一种投资趋势。可以说,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