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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多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商银行国际信用卡(下称国际信用卡)是招商银行(下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使用,以人民币和某一指定外币分别结算的信用卡。
第三条 国际信用卡按所加入的国际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招商银行VISA卡和招商银行MasterCard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及美元双币卡和人民币及港币双币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招商银行国际信用卡的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国际信用卡是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六条 持卡人凭国际信用卡,可在全球VISA/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店购物消费,并可在全球贴有VISA/MasterCard和中国银联标识的ATM及VISA/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点提取现金。
第三章 招商银行国际信用卡的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有稳定外汇来源,能够合法支配其外汇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国际信用卡商务卡。商务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每个单位可申请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申领单位承担商务卡主卡和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八条 凡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外汇支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国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国际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持卡人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国际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数据,与发卡机构签订合约,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招商银行国际信用卡章程》。
第十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国际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及追索费用等)。
第十二条 持卡人领取国际信用卡时,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查询密码和ATM取款密码。持卡人应立即在国际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国际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三条 国际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国际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及时将国际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国际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国际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商务卡的月授信透支余额最高为发卡机构核给申领单位的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的单位,其月授信透支余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个人卡同一账户的月授信透支最高余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或遵从人民银行或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有权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发卡机构也可要求持卡人将一定金额存款进行质押后,再给予持卡人信用额度。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持卡人的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其国际信用卡销户后45天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偿清其国际信用卡的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持卡人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第十七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国际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十八条 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费用(年费、滞纳金等) 、利息、透支取现款、消费透支款。
第十九条 持卡人因消费或取现下透支而形成的外汇垫款,如持卡人能够出具由发卡机构提供的外币卡项下交易账单,按照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要求,允许持卡人用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持卡人使用国际信用卡所发生的交易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则发卡机构不为持卡人办理购汇手续。
第二十条 个人卡持卡人在境内每卡每日累计透支取现最高为2,000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个人卡持卡人在境外提取现金当天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0美金或等值外币,当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金或等值外币。商务卡持卡人在境内不提取外币现金或人民币现金,亦不得在商务卡帐户中存放外币资金。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发卡银行的营业柜台上提取外币现金或在境外VISA和 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指定的ATM支取外币现钞或在VISA和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的境外商户消费或会员行取现时,均记入其国际信用卡外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内通过其外币账户进行的消费均记入其国际信用卡外币账户,发卡机构将扣收持卡人外币账户内的款项进行结汇;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指定银行网点、ATM等处支取现钞或在境内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均记入其国际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二十二条 国际信用卡商务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账户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商务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际信用卡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从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账户的转账及存取款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国际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办理销户手续后,仍须承担清偿被注销国际信用卡的一切债务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内法令、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分别按VISA/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安全技术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国际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章 计息办法和业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际信用卡透支按月结算。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按复利计算,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发卡机构对国际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90天。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也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三十条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或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透支利息。持卡人支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透支利息。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未还最低还款额和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和超过信用额度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滞纳金和超限费。
第三十二条 国际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应在计算机系统中对挂失协助防范。书面挂失及电话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正式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商务卡由申领单位)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际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若商户所提供的签购单确是持卡人使用,商户调单费由持卡人承担。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咨询申请人的有关数据,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数据,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通过的申请数据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招商银行国际信用卡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信用卡。
(四)有权要求芯片(IC)信用卡持卡人遵守人民银行和发卡机构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
(五)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国际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即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国际信用卡的权利,或将该国际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七)对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请办理国际信用卡时的质物以归还其欠款,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八)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第三十六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国际信用卡有关的使用说明数据,包括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帐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提供与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国际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国际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
(五)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 ATM取款密码和电话查询密码。凡使用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利息、年费、超限费、滞纳金等费用;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国际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施行;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国际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等发生调整,发卡机构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公布后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