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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近日联合公布了一项新规定,采取简化审批程序、扩大地方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间等多项有利措施,便利和支持内地有能力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港澳投资经商。新规定要求,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有关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这一名为《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规定》的文件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内地各种所有制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投资领域包括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生产制造、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研发、投资、科技;投资方式包括新设(包括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新规定简化了申请程序、缩短了审批时间。
新规定对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地方企业,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余由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