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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中国银监会获悉,从今年起银监会将对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对象包括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上述被监管机构每年第一次缴纳监管费的时间为6月1日至7月1日,第二次缴纳监管费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1日。2004年被监管机构第一次缴纳监管费的时间为9月20日至10月20日,第二次缴纳监管费的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1日。
关于收费标准,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监管收费分为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具体标准为:机构监管费按照被监管机构实收资本的0.08%计收,外资银行分行按银监会核定的营运资金的相同比例计收;业务监管费按照被监管机构的资产规模分档递减,分段计收。具体比例是:资产在3万亿以下,按资产的0.02%收取;3至4万亿部分,按0.015%收取;4至5万亿部分,按0.01%收取;超过5万亿部分不计收。
根据被监管机构2003年12月31日的实收资本和资产总额,银监会预计,今年监管收费总额为50亿元左右。
这位负责人表示,实行监管收费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实现有效银行监管,并且可与证监会、保监会的做法保持一致,避免部门间的政策差异。(记者 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