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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北京市人大法制办、市人大财经办、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旅游局针对将于12月1日实行的新《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条例中新增的关于导游收取小费的相关条款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导游索要小费情节严重者可致旅行社被停业整顿,但在具体执行中究竟如何量裁,《条例》却给不出一个相关细则,这就使得新《条例》在执行上面临很多尴尬。
■焦点条例
索要小费要重罚
刚刚审议通过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其他财物。第60条又规定:如果导游索要小费损害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据了解,《条例》所针对的是北京派出的导游,所以对外地的地接导游不存在约束力,市旅游局局长于长江表示,如果地接导游向北京游客索要小费,只能通过向外地旅游部门建议的方式加以制约。
■关键一
条例缺乏细化规则
记者了解到,对于规定中用于量裁责任的关键性词语,《条例》中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中旅总社会奖部总经理蒋伟表示,《条例》中规避了“收取”这一行为,收取跟索要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很明显。尤其是规定中提到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跨度既大,也很笼统。蒋伟分析:届时在执行起来如果没有办法向被罚导游表达明确的衡量标准,就很容易授人以柄,使执法一方陷入被动。
市旅游局局长于长江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在具体执行中如何裁定索要小费行为的严重程度,目前还没有细化到能有一套具体的框架来让北京旅游执法机构———执法大队做具体依据,但旅游局会加紧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新《条例》的配套规章,争取在今年内或者明年初出台。
■关键二
变相索要定义不清
据记者了解,国家旅游局最近重申严令禁止索要小费,而与北京的明文禁止不同的是,广东的旅游界顶风而上,最近已经有不少旅行社推行小费制度,打出的概念都是“在游客自愿的前提下”,试图借此努力摆脱“索要”的形象。而目前在北京的旅行社中也存在类似现象,一些旅行社会在行前提示游客,如果游客对导游服务十分满意,可在自愿的前提下酌情给予导游小费。而这种情况是否能算做“索要”或者“变相索要”?此前一周,中国消费者协会曾明确指出这种经营行为属于变相索要。北京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于邵力则表示,旅行社在组团时会存在很多具体情况,目前对索要的定义是“导游直接开口管游客要”,而其他的行为是否属于“变相索要”,旅游局还需要经过研究后再定义。(记者 杨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