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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各地消费者协会,不时地点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点评的结果如何呢?近日,一则题目为《中消协陷尴尬境地,一年29项“霸王条款”半数未改》的报道说,在消协轰轰烈烈的点评之后,被点评对象往往不予理会,让消协好不尴尬。
出现这样的局面,尴尬的不只是消协。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面对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遭受“霸王条款”的侵害,他们一直把消协当作自己的娘家,结果娘家人却不能有效地保护他们。消协既没有行政权力,又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它能做的就是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出警示和鼓励消费者起诉。而消费者自我维权更是一路坎坷。即使某个消费者的某桩官司打赢了,也无法改变“霸王条款”横行的整体格局。
这样的局面是如何造成的?那些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业和企业自然难辞其咎。他们制定此类条款时一身霸气,面对“点评”亦霸气十足。但是,任何一个经营性的经济实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天性”。从这些企业自身的利益来看,他们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加之于消费者的条款霸气越足、招数越狠,便获利越多———消费者利益的最小化就是他们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于“霸王条款”,关键是要有人去管束———用强有力的手段去管束。否则,就像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样。
那么,究竟该谁去管束“霸王条款”?谁才能管束得了?究竟谁才能担当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大任,为消费者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权力机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即做好市场游戏规则的“裁判”,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霸王条款”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对社会公平的践踏和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面对“霸王条款”横行,管束不力或听之任之,是政府职能作用的缺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是人人有责,并不等于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主角,而政府无疑应该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
人们不难发现,“霸王条款”大多存在于具有垄断性质或者是与政府官员的政绩密切相关的行业和企业,诸如银行、电信、民航、供电供水、公共运输以及房地产业等。它们差不多都有“政府背景”,有的受到政策保护或者政策倾斜的支持,有的本身就是政府的产业或某些政府官员特殊关照的企业。政府的一些部门和官员,把这些行业和企业当作“摇钱树”和树立政绩的“园地”,捧着、宠着,巴不得它们能够“创造”高额利润甚至暴利;至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等,只是挂在口头上应付场面而已。如此这般,这样的行业、企业,在经济生活中便独领风骚,最有“资格”制定和推行“霸王条款”。有些行业的“霸王条款”,还有更大的来头,是政府主管部门亲自制定或认可的。有媒体报道说:“当记者采访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对中国消费者协会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指责时,两家企业都不愿意做出任何评论,只是强调目前的格式条款都是由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只是执行者。”这个“主管部门”是何许人也?有如此过硬的根底,推行“霸王条款”者,往往把自己看作是“政府的一部分”,以老大自居,自然不会把消协这样一个“社会团体”的点评以及普通消费者的不满放在心上。
其实,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有由国家、政府专营、垄断的行业。但是,与之相伴随的是一套规矩的严格约束,而不是任其所为。管束那些推行“霸王条款”的“霸王”们,非手中握有行政权力的政府部门莫属。尤其是政府部门和官员不能把自己的利益纠缠到其中,对一些行业和企业的霸道行为刻意袒护,甚至自己跳出来制定“霸王条款”。
由此看来,“霸王条款”能够横行无忌,与其说是消费者和消协的尴尬,不如说是政府的尴尬。
人们把消费者称作“上帝”。“上帝”是什么模样,谁也没见过。脚踏实地看问题,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没有消费者哪来消费?消费者为社会提供着不竭的财源。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在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消费者,“霸王条款”随时可能加害于每一个消费者。政府理应真正履行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执政为民”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要落实于具体工作之中,首先要从涉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上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