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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新一期的深圳市政府公报,为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深圳市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根据公报,三类企业和单位可以认定为已经建立规范的经营者年薪制管理办法:第一类包括已实行经营者(董事长、总经理)年薪制办法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管企业、市资产经营公司(包括市投资管理公司、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所属一级企业、市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市属二级以下企业;第二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已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第三类是自行建立经营者(仅为董事长、总经理)年薪收入的绩效考核制度、发放标准及办法的企业。
公报规定,第一、二类企业和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市国资部门、市劳动部门或上级企业、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者每一年度基本年薪和效绩年薪的发放资料,以及经市国资部门、市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企业、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者奖励年薪的发放资料;第三类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或上级公司确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方案的有关决议、文件等资料,以及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