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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7名深圳游客参加深圳某旅行社组织的赴藏游,却在由拉萨机场前往市区的途中遭遇严重车祸,造成1死5伤的惨剧。由于出事车辆是西藏“地陪”旅行社提供,深圳某旅行社因此拒绝承担责任。6名死伤游客及其家属为此与该旅行社对簿公堂,索赔近200万元。
游客到异地旅游通常都会得到出发地旅行社的“全陪”和异地旅行社的“地陪”联合服务,这已成了旅游业的“习惯做法”。如果游客在享受“地陪”提供服务中遭遇损害,其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昨日,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旅游纠纷案件。
西藏之旅遭遇车祸1死5伤
2003年8月2日上午10时,依照深圳某旅行社的安排,7名深圳游客乘机抵达拉萨机场,并顺利与“地陪”西藏圣天鹅旅行社的女导游接上了头。随后,女导游领着7人乘坐一辆金杯小型客车前往拉萨市。途中,游客们乘坐的车与迎面行驶的一辆东风重型货车尾部左侧相撞,游客杨某当场死亡,另有3人重伤、2人轻伤。
经西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司机均存在违章行为,应承担同等责任。“地陪”旅行社事发后没有再露面。经查询,圣天鹅旅行社未经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和工商注册登记。
8月7日和19日,重伤人员转回深圳治疗。深圳某旅行社才派人到医院,向两伤者支付了1.5万元的医疗费,并召集死伤亲属,称旅行社对事故无须负任何责任。
6名死伤游客及其家属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遂将该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近200万元。
游客:旅行社应确保游客生命安全
在法庭上,这些游客认为,他们是向深圳某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签订合同,双方具有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所以他们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旅行社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两者之间的关系不仅受《合同法》规范,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据此,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有义务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虽然旅游行业“地陪”是“行业惯例”,但“行业惯例”并不表示能够随意授权他人侵犯游客权益。深圳某旅行社既然享有选用“地陪”的权利,就应承担其因选用不当所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其选派的“地陪”人员的行为造成了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该旅行社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游客还认为,虽然发生意外有保险公司赔偿,但因该旅行社把他们转交给“黑旅行社”,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旅行社:不可能无限制保障义务
深圳某旅行社认为,旅游业中的“地陪”是一种“行业惯例”,与其有合作关系的西藏“地陪”旅行社为7名游客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有合法手续均完备。这次交通意外是一次偶然事故,是旅行社所无法预料的,要追究责任也应向肇事司机追究。该司机和车辆是“地陪”旅行社雇请的,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无须承担责任。
该旅行社还称,旅游是一个涉及时间、空间跨度非常大的活动,伴随旅游场所的移动,旅游者随时可能遭遇各种意外伤害,诸如天灾、疾病、犯罪及交通事故等,所以,对于旅游业者没有能力预见或即使预见也不能预防的意外情况,“作为旅游服务经营者,对游客安全保障的义务有合理的限度,不可能尽到无限制的保障义务。”
旅游业应规范“地陪”行为
法官在进行了部分法庭调查后宣布休庭,择日再审。据悉,这次事故中和父亲杨某一起到西藏旅游的15岁男孩小杨,目睹了父亲的死亡,受了很大的精神刺激,以至于他再也不愿别人向他提起父亲,昨日也因受不了刺激而没有到庭。
受伤游客之一张女士对记者说,现在旅行社基本上是把游客送往旅游地点后,由“地陪”接待。全国的旅行社良莠不齐,游客们在选择旅行社时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但之后不知道自己会被“转包”到哪个“地陪”旅行社,这对游客是极不公平的,旅游质量也难以保证。
“十一”旅游黄金周将近,受害游客们呼吁,旅游主管部门要对“地陪”行为加强管理,不能总是将游客像“卖猪仔”一样从一家旅行社转包给另一家旅行社,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