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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芳、蓝牙诉求被驳
日前,美国雅芳产品公司因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MOISTURE THERAPY”商标复审决定,将其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此前,商标委认为雅芳公司所申请的商标,其英文部分在申请商标中居主要部分,“MOISTURE”含义是“水分、湿气”;“THERAPY”一词主要是“治疗、疗法”的含义。该两词组合使用在化妆品、浴液等产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商品特点的说明性文字,难以起到商标应有的区别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雅芳公司代理律师董永森称,中国《辞海》中解释:“功能”含义为“功效、作用”。《新华字典》对“用途”的解释为“应用的方面或范围”。申请商标由“MOISTURE THERAPY”这一申请人自创的词组及图构成,其中文译文为“滋蕴”,即使按照商标局的翻译将该词组译为“水分疗法”,所申请的商标也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法律并不禁止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具有暗示性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雅芳公司申请的商标是由“MOISTURE THERAPY”及图构成,这三个组成部分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在此之前,雅芳公司已将其主要商标之一的“MOISTURE THERAPY”在20多个国家进行了商标注册,“MOISTURE THERAPY”在世界许多国家包括中国通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够起到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
在“雅芳”商标案之前,已经为公众熟知的“蓝牙”二字能否成为商标一案也有了初步眉目。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不予注册“蓝牙”商标的认定并无不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BLUETOOTH作为一种技术术语已经成为无线数据和语音通信的一种开放性全球规范,且已经成为一种无线通信的技术标准,该标准支持两个蓝牙设备之间的语音通信和数据通信。BLUETOOTH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通讯设备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技术特点,缺乏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别不同产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因此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决定驳回布鲁特斯的注册申请并不予公告并无不妥。”
“BLUETOOTH”中文译名为“蓝牙”。在《英汉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词汇》中解释为:“蓝牙”短距离无线网络技术规范、“蓝齿”标准联合体及标准化数据同步规则。“BLUETOOTH”是由爱立信、IBM、Intel、诺基亚和东芝5家公司共同倡议,1998年5月开始开发的。美国布鲁特斯公司与爱立信公司为了在中国将“蓝牙”(BLUETOOTH)注册成为计算机行业的商标,从1999年2月起,先后与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展开长达5年之久的诉讼。
国外企业维权积极
现在中国每年商标注册申请已超过45万件,平均一百个商标申请中就会有一个商标纠纷,纠纷数的骤增表明国内商标纠纷案正呈现出高发态势。尽管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认定,“BLUETOOTH”已经成为计算机行业的通用技术标准,任何公司不能据为已有;而雅芳公司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因“MOISTURE THERAPY”能否注册商标对簿公堂,一时也难以有最终的说法。但美国布鲁特斯公司与爱立信公司,以及雅芳公司为了维护在中国的商标利益而进行的不懈努力仍然是值得称道的。
值得关注的是,在国内众多的商标评审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维权案件都是由国外公司提出的。涉外商标纠纷案件数目的大幅度上升,说明海外公司的品牌意识越来越强,能够意识到商标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想利用别人打造出的成熟品牌和市场投机获利的人也逐渐多了起来。
对国内企业的启示
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尽快实施商标战略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一方面,要防止他人模仿自己建立的品牌来打“擦边球”分享自己成熟市场;另一方面,还要保护自己企业的商标权益不被不法厂商暗中捣鬼而使自己的商标被商标局“停牌”或“撤标”。尤其是国内某些企业因为对商标法律了解不够,再加上怕麻烦的心理,常常不作充分准备,没能认真及时地应诉,而错失优秀的商标资源。
许多国内公司在企业的创业之初和扩张期,对如何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如何扩大经营规模颇为重视,而企业一旦做大做强以后,对自己创立的品牌与市场的保护意识反而日渐薄弱。问题是如不及时对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保护,自然很容易被别人钻了空子而失去市场。如一些老字号的地方品牌,由于不重视品牌的保护而导致其品牌商标旁落的现象俯首可拾。当一些企业经营者辛辛苦苦创立起自己的品牌创市场,发现有人在市场上仿冒自己的品牌时,却不知道用何种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正是由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才使企业无法对侵权的商标进行正确分析,无法运用相关的法律通过行政主管机关或法律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见,商标法律知识的缺乏将直接影响商标维权的效果。
那么企业该如何切实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呢?从“雅芳”、“蓝牙”商标注册案中应该有所启迪。一方面,靠充分收集证据来应对可能发生的商标侵权事件。证据是影响维权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只有证据充足的条件下,才能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侵权尽快加以认定。通常情况下,这些证据包括: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侵权产品样本;购买侵权产品证明等等。另一方面,靠实时商标监测系统实施商标维权。商标监测能够对自己的商标进行监测和全面保护,可以及时发现有危害性的商标注册申请并对其注册提出异议,从而防止这些商标注册成功后在市场上分享自己商标的声誉与信誉。
总而言之,国内企业只有能够虚心学习和借鉴国外公司在商标注册和维权方面的成功做法,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才能够将商标维权工作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