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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洋:审视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公正和平等

BUSINESS.SOHU.COM 2004年9月23日18:11 来源:[ 搜狐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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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间取得了非凡的经济成就,这个成就是像新加坡和南韩这样的小国经济所无法比拟的,也是像日本这样的大型经济无法比拟的。日本战后的经济增长堪称奇迹,但这个奇迹是和日本自明治维新之后近百年的准备分不开的。中国奇迹的独特之处在于,一个人口大国在国民准备还较低的前提下实现了飞越性的增长。这足以令每一个中国人为之骄傲。

   然而,在巨大的成就下面也潜伏着巨大的危机。这个危机的核心是社会的空前分化。尽管计划经济时代城乡鸿沟已经很深,但半个世纪以来社会分化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强烈地撞击着中国人的视觉和情感。收入差距和权利的不平等已经不仅局限于城乡之间,而是广泛存在于乡村和城镇之中。尽管几乎每个人的收入水平都提高了,但相当一部分人却无奈地发现自己处在被相对剥夺的境地:当周围的人的境况飞速改善的时候,他们自己的境况却止步不前。市场化给中国带来了空前的繁荣,但是也将它的另一面,即结果的不平等性完完全全地展现在世人的面前。如果这种状况产生于个人因素,它或许能够为人所接受;但是,现实是,这种状况更多地产生于由国家主导的经济和社会政策。久为人所诟病地城乡隔离自不当言 — 正是这种长期隔离以及不同的城乡社会福利政策造成了今天巨大的城乡差距,其它方面的不平等也无不与政府的政策相勾连。在农村内部,尽管非农产业是导致其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政府税收的累退性质也难逃其咎。在城市,1990年代以来大规模的结构调整和私有化导致大量的下岗和失业人群,使他们成为改革成本的主要承担者。更有甚者,一小批人凭借着手中的权力而获得了大量的经济利益,他们的发迹冲毁了人们几千年来形成的关于“应得之物”的信心,是造成人们的相对剥夺感的重要原因。

   所有这些已经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因为普遍的相对剥夺感是社会动乱的根源。但是,仅仅注意到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当代中国最大的危机不是社会动乱,而是没有一个明确的社会认知体系来容纳社会分化所导致的社会思潮和社会力量,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社会目标来指导政府的政策。一个社会认知体系不仅仅具有消解矛盾的工具性意义,更为重要的,它为一个国家设定一组价值目标 — 我们在本书里将称为社会公正的东西,并由此指导她的长远发展。在计划经济时代,共产主义是这样的一个认知体系。但是,二十多年的改革,尤其是市场经济的确立,已经使得这样的一个体系不合时宜了。我们迫切需要一个适应于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个体分散决策模式的新的认知体系。

   然而,一谈及市场,许多人马上会认为,市场经济无须考虑社会公正问题。在这里,哈耶克的观点最极端。他认为,市场交换无所谓公正与否,市场结果的不平等是我们接受市场秩序的代价。在他看来,社会公正本身就是一个伪问题。在另一些人看来,市场竞争可以消弭关于社会公正的讨论,因为一切社会不正都可以通过竞争 — 市场内和市场外的竞争(如政治市场中的竞争)— 所化解。他们要求人们只关注道德意义上的正义问题,而无需考虑政治意义上的社会公正问题。然而,道德上的正义行为并不一定导致道德意义上的满足感。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甚至区分了正义和道德。他认为,正义是一个人从他自己的角度出发认为他的行为是合意的,而道德是他将自己放在他人的位置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意的。正义是自我肯定,道德是同情。如果斯密的论述更多地是在个人层次上进行的话,我们今天来观察市场就更会发现,个体的正义行为 — 如市场中的交换 — 可能导致极不道德的后果。在这方面,阿玛蒂亚·森对饥荒的研究最具有说服力。在《饥荒与贫困》一书中,森令人信服地证明,市场中的自由交换可以导致下层人民食物索取权的丧失(表现为他们的工资降低到无法维持其生存的水平),从而产生大规模的饥荒。这样的结果大概是任何人都不会认为是道德的。哈耶克认为市场交换无正义可言是正确的,但这并不能排除我们对市场交换的结果做出道德评判的可能性。人是群居的动物,社会是实实在在的存在。无论社会、经济制度如何,我们都需要一个超乎于程序化规则之上的政治认同,以使我们能够和睦而有尊严地相处,并分享社会合作所带来的剩余。

   建立这样的政治认同需要公开的讨论。本书就是这种公开讨论的一部分。全书收录了二十五篇文章,其中多数是于2002年7月11日至12日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举办的“中国转型时期平等和社会公正国际研讨会”的提交论文,剩下的文章大部分是专门为本书而作的。论文作者中有长期从事收入差距和医疗、教育研究的专家,也有长期关注发展和社会公正问题的学者。本书虽然致力于创建中国的社会公正理论的讨论,但并不排斥多样性;相反,本书作者的观点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代表了中国知识界对于社会公正问题的认识现状,将它们集中起来更有利于读者对社会公正问题的全面了解。本书的目的并不在于创立一个统一的社会公正理论,而在于抛砖引玉,以期带动知识界和政府部门对社会公正问题的理性讨论。

  书中收集的二十四篇文章,除森的文章单列外,其它二十三篇文章分为上下两篇,五个专题。上篇《现实篇》包括三个专题,分别讨论收入不平等、卫生、教育和就业不平等以及社会转型和社会公正;下篇《理论篇》包括两个专题,分别讨论平等、公正和自由的涵义以及如何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的问题。在本导言里,我将分别介绍森和五个专题的文章,并对它们做必要的评论和引申。

  一、能力和相对剥夺

   森的《能力、贫困和不平等:我们所面临的挑战》是为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2002年“严复年度经济学纪念讲座”所做的演讲,同时也是本次会议的主题发言。“严复年度经济学纪念讲座”是2001年设立的,每年邀请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前来演讲。森是第二位被邀请者。他为此次演讲进行了认真的准备,查阅了严复的生平,了解了他的著述,特别是他所翻译的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森积极评价了严复关于西方的强盛源自其制度优势而非其技术优势的论述,认为严复“强调思想和分析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拓展,既适合于这次演讲的主题,也适合于这次会议的主题 — 不平等、贫困和社会公正。”

   森高度赞扬了中国在过去二十年间所取得的成就,指出这是世界所绝无仅有的。中国不仅在经济增长方面成绩瞩目,而且在减少贫困方面为世界做出了贡献,世界贫困指数的下降与中国贫困率的下降密切相关。但是,中国在另一些方面,如收入分配方面,却出现了倒退现象。根据不同的测算,中国在2000年左右的收入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3至0.45之间。但收入不平等并不是故事的全部内容,我们有必要采用更为一般的测度来衡量一个国家的不平等和贫困水平。由此引出了森对能力的讨论。

   “能力”是森的理论体系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指人们可以凭借其实现有意义的目标的功能组合。能力是比收入或财富更宽泛的概念。一个人拥有了财富,未必就有了实现自己目标的能力。比如,对于一个卧床不起的病人而言,财富对他的意义是很小的。能力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做有价值的事情,较多的收入可以帮助他实现他的目标,但收入不是唯一的因素,他的健康状况、教育水平、身处的地理环境、人文环境以及政治环境都对他的选择构成约束。能力恰恰是为了描述这些综合因素而创建的概念。这个概念不同于实质自由(或称主动自由),而是既包含实质自由,也包含程序自由,因为两者都对个人的选择构成约束。森用能力这个概念来概括人的全面自由,并将发展的终极目标定位为对人的全面自由的追求。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森对他的思想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论述。

   以“能力”的眼光来观察中国的现状,我们就会发现,中国的情况比我们想像的要差。在1979年,中国的预期寿命是68岁,而印度仅仅有52岁。但是,中国的预期寿命在二十年间只提高了3岁,达到71岁,而印度却提高了12岁,达到了64岁。虽然这里有较高水平上难以再提高预期寿命的问题,但这可能并不是主要问题。比如,印度的喀拉拉邦在过去也比中国差,但由于实行了较好的医疗保障体系,目前的预期寿命已经达到了74岁,高于中国的水平;同时,喀拉拉邦的婴儿死亡率只有中国的一半。森语重心长地告诫我们:“如果我能够对当代中国的不平等和贫困问题的研究方向提出我的一个愿望的话,那么我将建议研究者们更多地关注贫富差距和人民基本能力的丧失。…….建立一个基于能力的对当代中国的成就和挫折进行综合评估的模型,将会是非常有用的。”

   森进而指出,能力的比较是相对的。在外人看来,一个人可以是富足的,但他自己却可能认为自己是被剥夺的,因为和他的同胞相比,他的境遇要差得多。在1970年代,拥有手表、自行车和缝纫机这三大件是富足的标志,但到了现在,仅仅拥有这些物品就只能是贫困的标志。关注相对剥夺的意义在于,以自由(能力)为目标的发展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的事情,而且也是发达国家的事情,因为那里也存在着严重的相对剥夺。这对中国尤其有意义:尽管我们的人均收入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间增长了四倍,但贫富差距的扩大说明我们国家相对剥夺的程度加深了。虽然几乎所有人的境况都得到了改善,但相对收入差距的拉大加重了低收入人群的被剥夺感。

   根据对相对剥夺的讨论,森对目前的不平等指标的分解进行了批评。他认为,目前在这方面追求数学的完美性的倾向是有害的,因为这会使这方面的研究进入死胡同。他建议采用更有意义的分解方式,以体现相对剥夺。这就要求我们在分解时加入社会经济纬度的考量,而不是关心数学上的任意分解。所谓社会经济考量,就是把人按他们的社会经济关系分成不同的组别。比如,我们可以按省进行分类,而不是按个人的姓氏笔划进行分类。“相对剥夺的学术取向的精髓,如斯密已经强调过的(在另一个不同的环境里),在于我们怎样根据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比如一个人会把别人的着装和消费模式与自己的进行比较)对他们进行分类。要抓住相对剥夺理论的精髓,我们只需要可分解性对某些基于交往社会的划分成立即可,而对别的划分则不必成立。”

   森的演讲虽然是围绕着对不平等的测量展开的,但这些讨论背后所体现的思想却具有广泛的意义。这个思想的主体是森的能力学说,围绕着这一学说所展开的讨论是本书的主要线索。《现实篇》里所收录的文章,提供了中国在收入、医疗卫生、教育、就业以及经济和社会变革等诸方面所体现的不平等的证据,这是对森呼吁我们关注人的基本能力的倡议的响应。

   《理论篇》里所收录的文章尽管不全部赞同森的观点,但也可以看作是围绕森的学说展开讨论的。在这些文章里重复出现的一个主题,是实质自由和程序自由之间的关系。对于许多作者来说,程序自由是目前中国应该首先、甚至唯一追求的目标。中国有太多的对基本权利的侵害,许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源自对公民权利的制度性漠视、甚至践踏。从这个意义说,这些作者对程序自由和权利保护的重视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对于另一些作者来说,实质自由至少是和程序自由一样重要的追求目标。争论的焦点在于,对实质自由的追求是否会导致对程序自由的侵犯?对于森来说,实质自由和程序自由之间是没有矛盾的,他的能力学说化解了人们的争论。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森将人的基本权利和实施这些权利的能力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积极地为人类迄今为止所积累优良价值辩护和声张。他从来不隐瞒自己的政治主张,但同时又怀抱一种开放的心态,并不强求一致。这集中体现在他对待一种统一的公正观的可能性上。他自己没有提出一个统一的公正观,而是将这个任务交给了公民的公开讨论,并相信,通过这种公开讨论,一种被公民所接受的公正观是可能产生的。

  二、收入不平等

   本专题收录了五篇文章,它们讨论了中国收入分配的现状、成因以及影响收入分配的政府政策。李实长期从事中国收入分配的研究工作,是这一领域的权威学者。他的文章《中国个人收入分配的现状和展望》详细地介绍了中国过去二十年来收入分配的趋势,并分析了产生这些趋势的原因。

  李实首先讨论了收入的测量问题,因为使用不同的收入概念将直接导致对收入差距的不同估计。他着重讨论了国家统计局对农村和城镇收入的低估问题。在农村,这种低估主要来自于对农民的自产收入和房屋价值的估计;在城镇,低估主要来自于非现金收入,如住房补贴、公费医疗、教育补贴以及退休金等。由于城镇收入的低估较农村严重,国家统计局所公布的城乡差距数据存在低估的成份。

   李实接着回顾了过去二十多年间中国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这些趋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农村内部,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由1978年的0.21增加到1985年的0.23和1990年的0.31,到2000年更是达到0.35。同时,省际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呈现上升趋势。比如,在1985到1995的十年间,省际之间的基尼系数由0.19上升到0.23。县与县之间的差距也在同样扩大。第二,在城镇内部,收入差距扩大得更为明显:1978年得基尼系数只有0.16,而到了1994年,它扩大到了0.30;1990年代后期基尼系数又增加了10-15%。第三,中国是世界上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在2000年,中国城乡之间货币收入的比例是2.79,仅次于津巴布韦;但如果包括非货币收入,则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高于津巴布韦。第四,就全国而言,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由1981年的0.29上升到1995年的0.46。

   李实随后分析了导致以上趋势的原因。关于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他指出了以下几个原因,即非农就业、劳动力流动、资产拥有量和税收政策。许多研究表明,非农就业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地区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也与日常的观察是一致的。但是,农村外出务工所产生的效果在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是不同的。在发达地区,主要是较穷的农户外出务工,因此外出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在不发达地区,家境较好的农户才能外出务工,因此,外出扩大了收入差距。农村土地分配的均等化有利于降低收入差距,但农村金融资产的分布很不均匀,对收入差距的贡献较大。最后,中国农村税收具有显著的累退性质,比如,贫困人口的平均税负达到收入的21%,而非贫困人口只有5.1%。这主要是因为农村税收基本上是按人头征收的。

   关于城市内部收入差距,李实提出了三组原因。第一组是行业和结构调整原因。不同行业的收入差距较大。同时,1990年代以来的大规模国有企业的结构调整和民营化导致大量的下岗和失业人员,这部分人的收入较低。第二组原因是个人因素。进入1990年代之后,教育回报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研究表明,人力资本因素只能解释城镇收入差距扩大的3%。第三组原因是金融资产和房产拥有方面的差异,这部分差异可能是造成城镇内部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李实本人和赵人伟的研究表明,1996年金融资产最高的20%居民拥有全部城镇金融资产量的48%,而最低的20%只拥有4%。

   最后,李实认为,城乡收入差距主要受三个因素的制约,他们是国家农产品收购价格、税收和城乡劳动力流动。城乡收入差距缩小的时期(1970年代末和1990年代中期)都是国家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时期。另外,农民从其个人收入中交纳的税收多于城市居民的个人所得税。最后,城乡的户口隔离妨碍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从而不利于城乡差距的缩小。

   李实的回顾为我们勾画了中国收入差距变化的轨迹,并总结了影响收入差距的原因。总体上来说,无论是城乡内部还是城乡之间,收入差距都呈明显上升的趋势,而在导致这些上升趋势的因素中,体制原因占了相当的比重。这就为缩小收入差距提供了一个线索,这个线索要求国家在其中起到一个积极的作用。从这一点看,李实的回顾不仅为我们了解过去的二十多年间中国收入差距的变化提供了很好的素材,而且为本书的主旨 — 创建一个积极的社会公正体系 — 提供了依据,因为,我们将在《理论篇》中看到,创建这样的一个体系必须要有国家的积极参与。

   在李实的回顾文章中,国营企业民营化是造成城乡内部收入差距上升的原因之一。董晓媛在她的文章《农村企业民营化与工资差距的上升》里为此给了证据。她研究了山东和江苏45家乡镇企业1000多名职工的在改制前后的收入情况。在这45家企业中,39家已经民营化了。她的回归分析和分解表明,股权、教育水平和性别上的差异是导致民营化之后员工收入差异的主要原因。在可解释的基尼系数分解中,股权、教育和性别的贡献分别是22%、14%、和18%。就整个样本而言,员工收入的基尼系数由1995年的0.255上升到1998年的0.295,上升了15.7%。在导致基尼系数上升的因素中,分红收入的贡献作用较大。在民营化之前,它只能解释基尼系数的0.3%,而民营化之后,它的解释力提高到8.9%。

  董晓媛文章中最引人注目的发现是股权和性别在改制之后的收入差距中所占的比重明显上升。股权回报占收入比例的增加是可以理解的,问题是股权的分配是否是合理的。董晓媛发现,各个企业的管理层都明显地持大股。这种现象是否公平?这是我们日常讨论中经常看到的一个问题。我们将看到,这个问题也是《理论篇》的争论焦点之一。性别因素在收入差距中的增强可能是因为改制之后出现了对女性的歧视,但也可能是对集体企业“过度”的性别平等的矫正,换言之,女性工资在集体时代可能是被高估的。我们将看到,潘锦棠在下一个专题中讨论女性就业时持这种观点。到底是何种情况,还需进一步的仔细研究。

   资金是一个地区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不发达地区尤其需要资金的支持。然而,中国的现实是,资金不是由发达地区流向不发达地区,而是恰恰相反。刘民权、徐忠、赵英涛和余建拖的文章《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与农村地区资金外流的关系分析》为这一现象提供了微观证据。他们的研究对象是江苏、山东和山西的69个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外流情况。他们先分析了全国的数据,发现近几年来农信社系统的资金净流出量在3000-4000亿之间,主要流出渠道为信用社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和存款、对其它银行的净拆借以及信用社所购买的债券。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农业银行,近几年来,农行在农村发放的贷款不到其总贷款的20%。就他们所收集的微观数据而言,刘民权等发现了以下有意义的现象:在东部地区(山东、江苏),收入水平越高的乡镇资金外流量越低;而在西部地区(山西),收入水平越高却意味着越多的资金外流。东部地区的现象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收入水平越高意味着经济越发达,因此也容易留住资金。至于西部的“反常”现象,一个解释是,当一个地区的收入水平较低时,收入的增加意味着存款的增加,但由于资金回报率仍然较低,增加的存款都被转移到外地去了。刘民权等的分析表明,西部的资金回报的确低于东部。

   这篇文章所得到的结论对于中国地区差异的研究很有意义。它表明,西部地区实际上陷入了一个低水平的发展陷阱:较低的资金回报率导致资金的外流,而且,短期的较高收入不是阻止而是刺激了资金外流,从而使得本地更加缺乏资金,经济发展受阻,进而又降低了资金回报率。目前的情形是,一方面国家向西部地区大量投入资金,而另一方面民间资金却在从西部流出。尽管国家的资金投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西部的发展最终还是要靠当地的民间资金发挥作用。如何激发当地资金服务于西部的经济发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上三篇文章既描述了中国收入和地区差距的现状,而且也指出了导致这一现状的一个重要因素,即制度问题。John Knight、李实和宋丽娜的文章《中国城乡差距的政治经济学分析》针对这一因素进行了系统的分析。Knight等人首先扼要回顾了收入差距的现状,然后进入正题,分析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他们注意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城乡差距已经非常大,尽管城市内部和农村内部的差距很小。这主要产生于中国政府的快速工业化政策,这个政策扭曲了价格信号,人为地压低了农产品价格,并通过人民公社把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因此,计划经济时代的收入差距完全是国家政策造成的。改革开放之后收入差距全方面的扩大主要来自于政府对经济增长的重视。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政府就必须更加依赖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特别地,政府在九十年代中期之后不得不冒风险进行国营企业的民营化改革。这一改革触动了城市居民的利益,因此对于政府来说是有风险的,但增加效率的动机促使政府愿意去冒这个险。市场化改革有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

   那么,城乡差距在未来会缩小还是会扩大呢?Knight等人认为,这取决于政府的移民政策、收入差距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和政府的国企改革政策的演进。在移民政策方面,政府政策已经趋于开放(见本书收录的宋洪远的文章),向城市的移民速度更多地将取决于移出地的推力和移入城市的吸引力。有证据表明,在1990年代大规模移民潮之后,近年来农村向城市的移民趋于稳定。因此,希冀通过更多的移民降低城市收入差距似乎不是太现实。另一方面,收入差距所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可能促使政府更加关注这个问题,并为降低收入差距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最后,国有企业改革将增加失业,从而增加不平等。但是,政府可以通过三个方面的措施规避由此而产生的政治风险:一是通过限制农村移民扩大城市就业;二是通过增加城市工业的竞争力,使之能够吸纳更多的劳动力;三是让职工分享企业利润,从而使多数人得以提高收入。因此,综合来看,城乡差距不会在短期内下降。

   Knight等人最后提出了解释中国城乡差距的四个政治经济学模型。第一个是刘易斯模型。刘易斯模型认为农村可以为城市提供无限的劳动力供给,农业工资可以长期稳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这个模型似乎与中国的现实相吻合,但是,在农村兴起的乡镇企业模糊了城乡界线,并使得一部分农村地区的收入高于城市平均收入。在这里,刘易斯模型是失效的。第二个模型是价格剪刀差模型。这个模型能够很好地解释计划经济时代的城乡差距,但对改革之后,特别是最近十几年没有多大的解释能力。第三个模型是城市偏好模型。这个模型认为,城市集中了大多数的组织和经济资源,而农村则贫困并缺乏高质量的资源,因此,政府偏好城市是可以理解的。第四个模型是政府偏好模型。中国的许多政府政策的变化反映了政府偏好的变化。在计划经济时代,赶超发达国家是政府强烈追求的目标,即使牺牲生活质量也在所不惜,因此导致了严重的城乡隔离。改革开放之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成为首要目标;在近期,社会稳定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这些变化无疑对城乡差距起到了决定性作用。Knight等人认为,尽管以上四个理论都不可能单独解释中国的城乡差距,但它们的综合为我们描绘了一幅较为完整的图画。

   Knight等人的文章传递给我们的信息是明确的,这就是,中国巨大的城乡差距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用政治经济学模型来加以解释;换言之,政府的行为在城乡差距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主导作用。我们无需全部赞同Knight等人的分析逻辑,但他们所提出的问题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他们的主要结论对于本书而言也是非常切题的。本书的目的之一就是展开对公共政策的讨论,既然政府行为对城乡差距是如此重要,我们的讨论也就更加具有了现实意义。

   收入不平等往往是和贫困问题联系在一起的。中国的反贫困措施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新的贫困以新的形式继续出现。另一方面,国家的反贫困政策孤立于其它经济政策,不能起到长期作用。Carl Riskin的文章《贫困、不平等和中国的总体经济政策》着重讨论了这个问题。他首先指出,中国政府所公布的贫困人口数字低估了中国贫困状况,主要原因是贫困线定得太低。另外,城市新增加的贫困人口也可能被低估了。这些新增城市贫困人口主要来自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移民。必须注意的是,贫困不仅仅是一个收入概念,而是一个包含众多方面的概念,包括健康、教育、自由、尊严和自尊等等。以这个更广泛的概念来反观中国,我们就会发现,中国农村人口的状况在一些关键方面,如健康领域,出现了实质性的倒退(见下一个专题的讨论)。同时,城市的状况也不容乐观,在1993年至1998年的五年间,城市中没有医疗保险的人口比例由27.3%上升到了44.1%。

   中国的总体经济政策倾向于使经济资源由不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如刘民权等的文章所显示的),尽管中央政府也进行了大量矫正工作,这一趋势仍然持续地存在。在过去二十年间,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其果实却没有平等地分配给所有的人。如果收入增长速度对每个人都是一样的,则农村的贫困人口将是现在的一半,城市里就不会有贫困人口。现实却是,贫困人口的收入增长慢于其他 人群,结果是贫困问题的加重。

   Riskin认为,中国的反贫困战略必须纳入其整体经济政策的框架中来。他的主要建议包括:(1)改变政府过分投资于资本密集型行业的做法,多投资于劳动密集型的行业;(2)主动扭转贫困地区资金外流的趋势,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在这方面迈出的一大步;(3)改善不发达地区的投资环境,以吸引外资和沿海的本国企业来开办劳动密集型企业;(4)改变对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在信贷方面的歧视政策,以鼓励它们增加就业;(5)加强对农村地区公共服务的投入,尽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Riskin认为,国家有责任积极地矫正由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Riskin对中国反贫困政策的分析是中肯的,他的政策建议也是有根据的。对于本书有意义的是,他再一次揭示了相对剥夺以及贫困和不平等的多面性的重要性;同时,和刘民权等人的文章相呼应,他的分析又一次指出了政策在形成地区不平等和贫困方面的重要作用。这样的证据正是本书后续文章,特别是理论部分的文章所依据的基础。

  

  三、卫生、教育和就业不平等

   与收入差距扩大相呼应的是教育、卫生和劳动就业领域不平等的加剧。收录在本专题下的五篇文章为这些方面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张晓波的文章《中国教育和医疗卫生中的不平等问题》回顾了建国以来我国教育和医疗的提供机制以及它们的不平等的变动情况。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在教育和卫生领域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教育和卫生服务几乎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比如,1952年农村每千人拥有的病床数只有0.08张,到1980年,这一数字激增到1.48张;在同一时期,每千人拥有的医疗人员数由0.95人增加到1.81人。这些成就得益于人民公社的赤脚医生制度。与此同时,农村教育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到1980年,农村适龄儿童入学率已经达到90%。然而,农村改革之后,农村医疗状况却发生了逆转,每千人拥有的病床数到1998年已经下降到1.11张,每千人拥有的医疗人员数下降到1.71人。人民公社解体之后,赤脚医生制度也随之消失,从而导致上述倒退现象。与此同时,全国的学生/教师比率上升,而政府在教育支出所占的比例下降,1990年代更为明显。城乡在教育和卫生方面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农村医疗条件恶化的直接后果是农村人口健康状况的下降,在这方面,婴儿死亡率是一个最能说明问题的指标。全国婴儿死亡率在1964年高达千分之180,到1981年,这一比例急剧下降到26.92,其中农村地区36.96。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印度在1981年到1997年间的婴儿死亡率只由110降至70)。然而,进入1980年代之后,下降速度明显趋缓,1990年农村地区为32.24;进入1990年代,农村地区和城市都出现了倒退现象,到1995年,农村地区回升到了44.79,城市回升到了21.14(1990年为19.31)。人所共知,1990年代是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时期,而人民的卫生状况却恶化了,这充分证明了森的观点,即收入不是衡量一个国家福利的唯一指标。

   王丽敏、张晓波和David Coady的文章《健康不平等及其成因-中国全国儿童健康调查实证研究》,利用1992年全国儿童健康调查的数据进一步研究了健康不平等的特点和成因。他们的主要分析指标是5岁以下幼儿死亡率。他们首先将中国和其它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印度进行了对比。在1980年代早期,中国的5岁以下幼儿死亡率为千分之42,而全部发展中国家是112,印度是115。在1980-2000年这二十年间,中国的指标下降了28.6%,而整个发展中国家下降了31.3%,印度下降了38.3%。因此,尽管中国的状况远远优于其它国家,但过去二十年的改善速度落后于其它国家。和印度相比,中国还有两个显著特点,一个是中国的城乡差距大,另一个是中国低收入人群的指标显著高于高收入人群。

   王丽敏等人利用儿童健康调查数据进一步研究了影响农村婴儿死亡率的原因及其对不平等的影响。他们发现,家庭收入、环境条件(安全饮用水、清洁燃料、清洁厕所等)、分娩卫生条件以及母亲教育水平对婴儿死亡率有重要影响。其中收入的影响最大,可以解释全部方差的54%,环境条件、分娩条件和母亲教育水平的解释力合计达到16%。值得注意的是,省际差异占全部方差的45.6%,是除收入之外的第二大因素。

   这些结果有助于我们了解农村健康状况的决定因素。收入的显著作用是可以预见的,也说明提高收入对于改善健康状况的重要性。但是,省际差异的重大作用表明,收入并不是唯一的因素。在农户具有同样收入的前提下,生活在不同的省份会有不同的婴儿死亡概率,说明公共政策(也许还有其它一些人文社会因素)对于降低死亡率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过去二十年农村医疗负担几乎全部由农户自己承担,而在城市却出现了两极分化:享受公费医疗的国营企业职工无需负担任何医疗费用,而非国营部门的人员不得不完全负担所有医疗费用。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城市医疗体制发生了深刻的改革,其目标是建立覆盖全部城镇就业人口的新型医疗保险体系,并杜绝公费医疗中的惊人的浪费现象。但是,这样的一新体系能够保证低收入者平等地获取医疗资源吗?刘国恩、蔡仁华、熊先军和赵忠云的文章《中国城市医疗保险体制改革:论成本分担的公平性》就是要回答这个问题。他们的数据来自医改试点城市之一的镇江(事实上,他们直接参与了卫生部组织的调查和方案设计工作)。镇江医改是1995年完成的,刘国恩等人比较了医改前后个人自负额的变化情况,对这个指标进行了回归分析,以期确定收入对医疗成本分担公平性的影响。他们的结果表明,低收入组在改革之后的自负额、自负额占总支出比例以及自负额占收入的比例均有下降,而高收入组的个人支出在改革之后增加了,因此,医疗成本的分担更趋合理。其主要原因在于,低收入人群在医改前拥有公费医疗的比例较低,医改为他们打开了低成本医疗服务的大门。在这里,医改不仅使医疗成本分担更加公平,更重要的是,它增加了低成本医疗服务的覆盖率,从而使医疗服务的可得性的分配也更加公平。公费医疗体制是一种非常不公平的体制,在私人经济快速发展的地区(如镇江),它更具有歧视性。医改扩大了覆盖面,对医疗资源的公平分享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义务教育是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的一项战略性举措。在城市和发达的农村地区,“普九”义务教育不会遇到大的阻碍,而中西部的农村地区却需要政府的支持。然而,中国目前的教育融资体制完全依赖于最基层一级的政府,在农村是县、乡,在城市是市、区,这种分散的体制极有可能产生教育投入的地区不均衡,从而导致教育产出的差异。王蓉的文章《我国义务教育投入之公平性研究》仔细地分析了这个问题。她使用1999年全国县、区教育统计数据,检验了三个公平假说:(1)生均教育经费支出和生均政府教育经费支出不存在地区间和人群间的差异;(2)有特殊需求的人群(贫困地区和未普九地区的学生)的教育投入高于一般人群;和(3)教育投入和地方财政无关,即具有财政中立性。她的经验检验否定了所有三个假说,具体结论是:(1)城镇中、小学生均事业性经费分别是农村的1.36倍;(2)非贫困地区的中、小学生均经费分别是贫困地区的1.34和1.37倍,已普九地区和未普九地区之间也存在相似的差距;(3)生均事业经费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弹性在0.5-0.6之间,在统计上高度显著。王蓉还计算了全国的生均事业性经费支出的基尼系数,小学为0.31,初中为0.32。另外,王蓉还发现了两个重要的结论:一个是政府教育投入自东向西形成一个U字形分布,即东、西部投入高,中部投入低;另一个是农村地区的城镇学校比农村学校投入大得多,城镇小学的生均投入是农村小学的1.33倍。这两个结论表明,国家对西部的关注已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中部地区有被忽视的危险;同时,投入到西部的资金可能并没有用于最需要的人群,即农村小学生身上。

   王蓉的研究给我们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即我国普九教育的投资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尽管政府已经花费大量投入试图扭转这种局面,但效果并不显著。主要的差别依然是在农村和城镇之间,国家对不发达地区的资助也主要是沉淀在那里的城镇,没有到达最基层的农村小学。国家有必要改变目前的教育资助方式,使之更有效地帮助最需要的人群。

   迁徙和自由择业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但直到最近,中国的农村居民还不能享受这一权利。计划经济时代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改革开放之后政策虽然有所松动,如允许农民离土不离乡进入乡镇企业,但农民争取到自由迁徙和择业的权利还是走过了漫长的过程;时至今日,他们在一些大、中城市的就业还受到层层限制。宋洪远的文章《关于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政策问题分析》回顾了过去二十年中央政府关于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政策,考察了输入地和输出地政府的不同政策,并对形成这些政策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宋洪远详细罗列了中央政府二十年来关于农村劳动力流动地政策文件,并把这二十多年分成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9-1983年,这一时期实施的是限制流动的政策,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乡村企业就业。第二阶段是1984-1988年。这一时期最大的变化是开始允许农民自带口粮到小城镇落户。这一转变和中央政府发展中小城镇的规划有关,同时也受到高速发展的乡镇企业的启示。第三阶段是1989-1991年。这几年的政策出现了倒退,特别地,进城打工的农民被冠上了一个歧视性的名称“盲流”,各地政府被要求严格控制这些“盲流”的流动。第四阶段是1992-2000年。这一阶段是劳动力流动的高峰时期,国家政策也由控制转向鼓励和引导。第五阶段是2000年以后。这一时期最重要的政策变化是提出了城乡统筹就业的新思路,并在户籍管理方面加快了改革步伐。一些地方开始打破城乡界线,统一规划城乡就业,并基本取消了对农村居民的户口限制。

   然而,全国的发展并不是均衡的。宋洪远认为,改革速度的快慢取决于一个城市为其居民提供的福利的多寡,福利越多,改革速度越慢。大、中城市的居民仍然享受政府在住房、就业、贫困救助和子女上学等诸多方面的补贴,因此这些城市的改革速度很慢。宋洪远以北京为例对此进行了说明。北京一开始对外来务工人员规定了13个可以就业的行业,它们都是本地人不愿意做的。这个政策受到了很多批评,北京市后来取消了行业限制,代之以“素质准入”条件,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这就将大部分农民工拒之门外(农民工中89%没有达到初中文化)。

   相反,在劳动力净输出地却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在一些试点县,城乡就业统筹已经铺开,城市社保体系开始向农村扩散。这些政策的实施冲淡了城市福利的“级差地租”,模糊了城乡界线,使得一些地方出现了“城镇户口不吃香了”的情况。于2003年春天上任的新一届政府提出了城乡统筹的新思路,这是自1958年以来城乡分割之后中央政策层面最大的突破。这个思路的贯彻执行将有望改变中国城乡分治的局面。但是,它的阻力也不小,主要是来自大、中城市的官员。如何在这一层次取得突破,是城乡统筹政策能否贯彻执行的关键所在。

   宋洪远的文章为我们勾勒出了中国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和整合的大致脉络,他没有详细讨论的,是导致中央政府政策变化的内在和外部原因。在这里,Knight等提出的四种政治经济学理论是否适用呢?刘易斯模型和价格剪刀差模型基本没有解释力,城市偏好和政府偏好模型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它们无法解释最近几年来渐趋开放的政府政策。从宋洪远的描述来看,是否还存在另外一种解释,即外力作用理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策的变化主要是对外在的社会、经济形势所做出的反应,而非政府本身偏好的改变。九十年代以来,农民进城已成现实,城市已经无法离开农民工而正常运转。同时,中国经济要维持新一轮的高速增长,必须发现新的增长点,城市化恰恰可能成为这样的一个增长点。回顾中国过去二十多年的经济增长,我们可以发现,它是由一波接一波的制度改革释放出来的能量所支撑的。八十年代早期是农村改革,八十年代中后期是乡镇企业的突起,九十年代早期是沿海的开放和农村劳动力流动,九十年代中后期是私营企业的兴起。现在,我们需要新的制度动因来刺激经济的增长。因此,政府劳动力政策的改变可能是它追求经济增长的必然选择。这样的转变自然值得鼓励,但也容易导致过分功利化的倾向,而使人忘记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根本性的问题。这是我们所要警惕的。

   女性就业是近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但是,以清醒的头脑对这个问题进行的系统分析却并不多。潘锦棠的文章《经济转轨中的中国女性就业与社会保障》弥补了这一空白。他首先对比了中国和其它国家和地区在女性劳动参与率和男女工资差别方面的差异。他发现,中国的女性参与率高于大多数国家,而男女工资差距小于大多数国家。潘锦棠认为,形成这种格局的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时代所实行的一系列经济和社会政策。在经济方面,较低的工资水平降低了男女之间的就业竞争,同时也促使女性参与劳动以满足家庭生活之需。在农村地区,人民公社制度对女性就业有强制性。在社会方面,妇女解放、男女平等是当时的一项政治任务。潘锦棠认为,计划经济时代存在女性过度就业的现象。他以一些统计数字证明,转型期间女性劳动参与率的下降和男女工资差别的增加,是市场经济对过去遗留问题的一个矫正。比如,他引用他人的研究结果指出,私人成份越多的企业雇佣的女性越少;同时,男女工资差距的上升主要是因为女性就业岗位的下移。

   市场经济的运作使得中国女就业形势变得严峻。表现之一是企业不愿意雇佣女工。潘锦棠自己的调查发现,如果由企业自己选择,30.8%的样本企业将只愿意招收男工。表现之二是女性就业的阶段性开始出现,许多企业给哺乳期的女职工放几年的长假,期间只发很少的工资。表现之三是下岗、失业人员中女性占的比重极高。这种严峻的趋势是否具有合理的成份?潘锦棠倾向于一个肯定的答案。他认为,这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必然结果,相比于其它国家,中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仍然很高;而且,女性的贡献在计划经济时代有被虚夸的成分。他所提出的补救措施主要是在社会保障方面,即通过政府的二次再分配保障女性的权益。其中一些政策建议具有现实意义。比如,他建议设立全社会范围内的生育保险制度,以改变目前女性生育成本由单个企业负担的格局。这一措施可以降低企业雇佣女性的成本,从而减少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潘锦棠的文章为我们提出了两个尖锐的问题。第一是如何评价计划经济时代女性就业,进而如何评价妇女解放的问题。妇女解放被公认为计划经济时代少数几项成就之一,而潘锦棠对这一判断提出了质疑,认为那时的女性就业有虚高的成分。应该承认,计划经济时代的男女平等口号有过份的地方,如要求女性从事超过其生理极限的工作,但总体来说,那时的妇女解放运动对于提高中国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地位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正面作用。那时的高妇女劳动参与率是妇女解放这一大潮流之中的一部分,因此不能完全用经济标准来进行评判。

   潘锦棠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有关如何评价市场经济的结果的。潘锦棠的观点接近哈耶克的想法,即认为市场经济的结果无所谓好坏,我们只能被动地接受它们。和哈耶克一样,潘锦棠主张利用社会保障体系来保障妇女的权益,而将就业和工资决定权留给企业。从纯经济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建议具有合理性,因为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损失在国家二次分配中得到了补偿。但是,就业和工资不仅仅是一个收入问题,而是涉及到人的尊严和自尊的问题。当一个女大学生无法找到和男大学生一样的工作的时候,她不仅损失了收入,而且损失了自尊和尊严,后果可能比前者对她的影响更大。尊严和自尊是人权的一部分,它们的实现应该优先于任何经济利益的考量。因此,实现男女就业机会的平等必须是国家的责任之一,这样做可能会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但权利的优先性要求我们付出这样的代价。

  四、社会转型和社会公正

   在有关公正的讨论中,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最可能引起争论的。人们普遍意识到,社会转型是引起两极分化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如何对待这个因素却会出现截然相反的观点。本专题收录了三篇这方面的文章。几年来,秦晖致力于呼吁人们关注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不公正问题。本书所收录的《中国的经济转轨、社会公正与民主化问题》是他的一篇总结性文章。在这篇文章中,秦晖回顾了九十年代以来的经济转型,特别是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过程,把它们称为“中国版的斯托雷平改革”,对它们的权贵化倾向表示出了深深的忧虑。

   秦晖指出,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始于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1997年中共十五大之后进入了高潮。他认为,中国的私有化大有当年俄罗斯斯托雷平改革的阵势,是自上而下由政府推动进行的,其激烈程度甚至超过了苏东国家。它的特点是在“卖方缺位”条件下的“看守式交易”,或用通俗的话讲,是内部人控制的私有化。秦晖以广泛报道的长沙改革为例说明这种私有化最大的问题,即国有资产产权的任意界定。长沙率先进行改制的三家企业之一的“湘江涂料”的帐面资产超过一亿元,经过几番界定,最终进入改制的国有资产只剩1500多万元;又因是一次性买断,折扣50%卖给“湘江涂料”1000万元,剩余500万元进入企业资本帐内。改制之后,“湘江涂料”注册资本6000万元,国有股只剩8%左右,而职工个人股占80%,其余为企业外法人股。秦晖认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长沙的做法是在所有者缺席的情况下的私分。这里的关键不是“卖”或“分”的问题,而是要不要全体所有者,即全国人民参与的问题。长沙的内部人私分的做法是苏东都无法比拟的。

   这种私分可能成为导致中国社会矛盾加剧的一个重要因素。过去二十多年来,中国的增长奇迹是伴随着“等级分化叠加阶级分化”而实现的。秦晖认为,“中国奇迹”经历了两个阶段。在八十年代,这个奇迹是在矫正计划经济时代的“负帕累托”过程的基础上实现的。到了九十年代,这种矫正性增长的极限已经达到了,中国因此开始了“斯托雷平”式的改革,以威权式的态势压制可能出现的讨价还价,通过迅速的经济转型释放经济增长的动力,其结果是等级分化和阶级分化同时发生。一方面,收入差距已经达到了世所公认的临界值;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主开始和主流社会合流,其共产党员的比例已经超过了一般人群中的比例。这种分化在一些情况下已经导致公开的冲突。

   中国化公为私最明显的例子是股市,秦晖谓之为前面“汲取”(狂圈老百姓的钱),后面“退出”(私分国有资产)的原始积累的“流水线”。这样的市场是对民众的掠夺,因此无法回避公正问题。事实上,最近关于股市的争论恰恰是围绕着公正问题展开的。

   秦晖接着讨论了俄罗斯在20世纪初所面临的问题。他引用列宁的论断,认为当时围绕斯托雷平改革的争论是关于走“普鲁士道路”还是走“美国式道路”的问题。走普鲁士道路,就是在容克地主的主导下组建独立的农庄;走美国式道路就是允许广大农民的参与,让他们自己组建独立农庄。前者维护权贵的利益,后者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秦晖认为,中国的转轨问题的实质与此是相通的,即是权贵私有化还是大众私有化的问题。秦晖本人赞同民主参与下的大众私有化道路。他警告世人:“长期被说成是‘公有财产’主人的公众一旦有了知情权、监督权乃至政府命运决定权时,却发现他们的那一份资产已被偷光,那时产生的问题,有谁能保证像曼德拉与德克勒克那样一个‘历史性的握手’就能化解?”

   全面评价秦晖的观点超出了本篇导论的范围,我仅就三个核心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首先,秦晖把中国改革比喻为斯托雷平式的改革。但是,就改革者的动机而言,中国的改革未必是以某部分人的利益为先导的,而是以经济效率为主线。从一点来看,中国的改革有别于斯托雷平维护容克地主阶层利益的改革。秦晖自己也同意,东欧改革的不彻底性来源于民主参与对改革的限制。在操作层面上,民主意味着各方利益的角逐和妥协,同时,民主的结果也极易被主导的利益集团所钳制。东欧各国的剧变在很大程度上和巨变前的工人运动有关(波兰是最典型的例子),因此,工会的力量非常强大,是它们阻止了进一步的私有化。因此,单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威权体制的确有民主体制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当然,这必须以威权体制追求效率为前提。好在中国政府在过去二十多年基本上是务实的,把经济效率放在政策考虑的首位。这当然不是说效率第一就万事大吉了,本书的整个目的就是要证明其它考量,特别是社会公正是和效率一样重要的。但是,解决问题要有层次。没有人会真心愿意回复到只有平等而无效率的计划经济时代。在国有企业改制问题上,提高效率是一个重要考量,保证公平也是一个重要考量。问题是我们需要怎样的公平。这就引出了我对秦晖的第二个评论。

   秦晖对当前企业转制的主要批评是指向内部人私有化的,认为这是化公为私的行为,侵害了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 — 全体人民的利益,因此是不公正的。但是,必须注意到的是,“全体人民”从来没有成为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八十年代末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称“国有”企业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内部人私有化并不等同于权贵私有化。我们并不排除少数权贵 — 如一些国有企业的经理 — 利用私有化中饱私囊的现象,但多数情况下,改制使内部职工变成了企业的股东,这些普通职工无论如何不能和权贵挂上钩。在我最近参与完成的一项企业改制的调查中,改制企业管理层的平均持股比例低于20%。因此,目前的企业改制可以说是小范围内的平民私有化。比起捷克式的证券私有化,这样的私有化所产生的震荡可能更小,更容易操作(试想,如果中国采用证券私有化,农民是否应该算在内?),也更容易建立真正的原始意义上的资本主义企业。从静态公平的角度来看,这种小范围内的平民私有化有失对全体人民的公平,但是,这总比不改革从而让大量资金接着烂下去要更好吧?这种次优的结果也许是最具现实性的选择。

   那么,这样的私有化以及前面“汲取”、后面“退出”的股市是否会成为大规模社会动乱的导火索呢?大概不会。前面说过,中国的私有化是一种平民私有化,社会中的大多数人从中获得了利益。因此,仅就资产分配而言,改制不会引起大的动荡。到目前为止,各地改制已近尾声,除了小规模工人的抗议而外,尚无大的骚乱。股市的确是在圈老百姓的钱。问题在于老百姓也知道这一点,但仍然有那么多的人在参与。因此,只要国家不对股市过分干预,不使股市出现人为的动荡,股民们是不会把气撒到政府的身上的。另外,过分强调动荡因素也消弱了公正本身的意义。我们并不是因为不公正导致社会动荡才去关心公正问题的,而是因为它本身就是我们所追求的一个目标。公正是一个全面的概念。在国企改革这个问题上,它既包括资产分配的平等性,也包括效率、下岗失业工人的处置以及在岗工人的身份转换等诸多问题。单一地考虑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是有失偏颇的。

   当秦晖关注国有资产的平等分配的时候,洪朝辉的文章《中国的权力资本经济与制度性社会公正》则从另一个角度讨论了中国的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本的结合,以及此结合所形成的新的权力资本经济问题。洪朝晖认为,中国的权力资本经济在四个领域积累了资金,它们是经济转型的空隙(特别是价格双轨制)、股市、合资企业和土地开发。同时,权力资本经济形成了四大集团,它们是国有资产的主管、国企负责人、权力与金钱交易的中介者和海外中资机构的经营者。他们的共同特点就是通过手中的公共权力换取经济利益。

   权力资本经济的特点是既控制经济,又控制政府,阻碍任何形式的改革措施。同时,权力资本拥有者不是在国内投资,而是把资产大量转移到海外。在2000年,中国资本外流达480亿美元,而同期外国对华投资只有407亿美元。在这些外流的资金中,相当一部分是权力资本拥有者的外逃资本。此外,权力资本经济或多或少带有犯罪的性质,它的兴起是对法治的挑战。最后,权力资本经济妨碍了中产阶级的成长,比如,为了得到可靠的收入来源,民营资本家不得不自愿与权力资本结盟。

   洪朝晖建议学者以客观的眼光来看待权力资本经济。权力资本经济在中国已经不是暂时的现象,而是一种持久的存在。要解决中国的权力资本问题,就必须建立制度性公正。为此,洪朝晖回顾了美国二十世纪初期的进步主义运动。这个运动围绕三大原则展开,即公平、关怀和分享。公平原则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垄断和扩大选举权;关怀原则则体现在对弱者的照顾上;而分享原则主要体现在累进所得税上。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进步主义得到了左右两派的支持。洪朝晖认为,进步主义的三大原则也适用于当前的中国。一方面,制度公正要求依法治国,建立公平的游戏规则;另一方面,进步主义的原则要求政府采取积极的态度来处理社会不公正问题。社会公正不仅具有价值意义,而且也具有工具意义,这包括增强社会凝聚力、帮助制度和文化重建、弱化社会冲突以及鼓励媒体监督等方面。洪朝晖认为,社会公正是一个“中性的术语”,为政府提供了一个弹性较大的操作空间。

   洪朝晖对中国权力资本的分析是中肯的。当然,权力资本是否已经达到了不可容忍的规模,则还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实际上,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深化,权力资本的空间越来越小了。但是,无论其大小如何,权力资本在中国的存在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洪朝晖将社会公正看作一个中性的术语来加以讨论,这一见解有新意,他所提出的社会公正的工具性作用也较容易被政府所接受。问题在于,倘若政府果真认同了这些工具性作用,它对社会公正的实施是否会变味,比如,变成了官员做秀的道具?美国二十世纪初的进步主义运动之所以能够得到一些真实的实施,可能和它的制度有关。如果没有民主制度的支持,社会公正可能只会停留在口号上,如果不变成更有害的东西的话。

   和洪朝晖所讨论的权力资本相关联,李湛和冯涛的文章《不同社会结构下的公正预期对结果公正性的影响》从博弈论的角色分析了目前中国的“官民”冲突。他们的出发点是,个人对公正的理解不同,并随经济剩余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个人之间的博弈会因对公正的理解的差异而产生好的或坏的结果。他们构造了一个“官”、“民”之间的“公正博弈”。在这个博弈中,“民”从事生产,“官”决定是否要求分享剩余(即从事腐败行为)。双方在认为结果对自己“不公正”时都可能采取干涉行动;但是,干涉是有成本的,限制了干涉行为的泛滥。“公正博弈”无限重复进行。李湛和冯涛的分析表明,“民”和“官”是否采取干涉行动取决于经济剩余的多寡,只有当经济剩余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双方才会同时采取干涉行动,此时社会冲突发生。他们认为,这正是目前中国的情况。冲突有损社会效率,因此应该设法避免。一个办法是引进一个中立的“裁判”(如现实中的法庭)来对“公正”进行裁决。李湛和冯涛证明,这样一个中立的“裁判”可以使双方满意,从而避免效率损失。但是,李湛和冯涛意识到,中国缺乏中立的“裁判”,因此这条路是走不通的。他们的建议是中止“公正博弈”,即改变中国目前官、民分立的二重结构,其核心是建立有效的财产权,促进中产阶级的成长,构造以三重结构为基础的社会契约。

   李湛和冯涛的出发点是古典自由主义式的,即认定个人之间不可能达成关于社会公正的一致性认同。他们对中立的“裁判”的信赖则使他们接近哈耶克的法律自由主义,即将公正归结为一个法律问题,而非意识形态问题。但是,法律也是人制定的,法律不仅保障权利,而且维护社会公意,后者在我们所处的这个复杂的世界里是必要的。然而,“社会公意”是一个极富争议的概念,自打被卢梭创造出来之后,它既成为自由革命者的旗帜,也被独裁者用来作为蒙蔽群众的伪装。法律本身无法对“社会公意”给予阐释,这个任务只能通过公开的民主讨论来完成。因此,李湛和冯涛可能赋予了他们的“中立裁判者”太多的主动性,从而使他们的分析得到了过于乐观的结论。当然,如果他们将他们的“公正博弈”改成“权利博弈”,让“官”和“民”(或任何的两个人)就各自所认同的权利观进行博弈,则他们的分析结果可能会更恰当一些。

  五、平等、公正和自由的涵义

   为本专题撰写文章的四位作者从各自的角度对平等、公正和自由的概念和意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们的观点之间存在着冲突,但也不乏相似之处。正如本导言开篇所言,本书收集不同的观点,目的是给读者一个关于公正讨论的全面轮廓,为今后的进一步讨论奠定一个基础。

   Louis Putterman的文章《平等、公正和经济学》从一个经济学家的角度发表了对平等和公正的看法。Putterman早年生活在以色列的农村公社,后来到美国读书,从事非洲的研究工作。在坦桑尼亚,他看到了中国对这个国家的巨大影响,因此转向做中国研究。八十年代他在河北农村做实地调查,之后发表了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和著作。作为一个经济学家,Putterman一直关注平等和公正问题,这在美国主流经济学界是不多见的。在本文中,他详尽阐述了自己对平等和公正的看法。

   他首先指出,平等和公正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之一,其重要性不比经济利益低。古典的功利主义经济学家发现,如果每个人的效用在社会福利中占同等的重要性,则平等的财富分配就是社会的必然选择。二十世纪之后的经济学家试图避免这一结论,而福利经济学的发展就是试图绕开这一结论的努力过程。但是,由于两个原因,经济学家可能不得不关注分配和平等问题。一个是工具性的。战后的发达国家无不进入了福利社会,大规模的再分配需要经济学家去研究。另一个是规范性的,即道德命令。尽管这大部分是哲学家所关注的领域,但经济学家从自己的领域出发也不能对此加以忽视。比如,经济学家过去所默守的一个信念是,效率和公平之间是相互冲突的,但是东亚平等加增长的发展模式促使经济学家重新审视这一信念,平等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研究热点。

   那么,什么样的分配是公正的呢?Putterman比较多地讨论了道德上的正义分配。从道德角度来讲,人们接受这样一个基本前提,即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条件下,平等的分配应该是每个人都可以接受的。在此基础之上,人们会认为根据一个人贡献的大小来决定对他的回报是公正的;同时,人们也会认为救助某些贡献不大,但有特殊需要的人是公正的。问题出在如何确定一个人的贡献上。在多数情况下,我们无法确定一个人的财富是因为先天遗传、或后天环境、抑或个人努力而积累起来的,因此无法断定其财富的道德属性。即使我们能够断定一个人的财富是由他的父辈所馈赠的,仅仅是因为经济效率的原因,我们也不能认定他的财富是不道德的。因此,社会不得不在先天遗传、后天环境以及个人努力之间寻求一些人认为是“令人遗憾的妥协”。

   关于市场分配,Putterman着重批评了“边际回报”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按照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的边际贡献来支付它们的报酬不仅是有效率的,而且也是公平的,因为每种要素得到了它在总产出中应得的份额。这个看似完美的理论在道德上是站不住脚的。根据上面的讨论,一个人的贡献不进取决于他的努力程度,而且取决于他成长的环境、他所拥有的财产(其中一部分可能和他的努力无关)以及他的运气等等。另外,边际回报也可能导致非常悲惨的结果,如下层劳动者的饥饿甚至死亡。

   关于降低不平等的措施,Putterman讨论了税收和其它一些可能的计划。其中一个是约翰·罗默提出的息票计划。根据这个计划,每个成年人从政府那里得到一种资产息票,它可以兑换成公司的股票,也可以变现。这种息票计划既可以使金融资产的分配平均化,又不至损害经济效率。另一个可能计划是工人自治企业,它直接让工人拥有资产并进行生产,因此是最彻底的平等。但是,它的成功依赖于金融领域的改革。Putterman还讨论了如何在非收入领域促进平等的问题。

   正如Putterman自己在文章结尾所说的,他的文章所传达的基本信息是,“我们不可能将经济政策和效率构成的一方面与道德和分配构成的另一方面截然分开。”他对“边际回报”理论的批评对现今的中国尤其切题。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入口处,人们迫不及待地拥抱市场经济殿堂里的所有教条。“边际回报”就是一些人借以合理化下层劳动者(如时刻面临生命危险的矿工)悲惨生活的工具。Putterman所传递的信息当让这些人警醒,让他们不要再被所谓的“经济规律”蒙蔽了久违的良心。

   Putterman的文章也存在明显的弱点,这就是将公正和道德勾连得太紧,在许多地方,他甚至以道德取代对公正的讨论。然而,如果我们把公正等同于道德,则我们不可能获得一个关于公正得一致性认同,因此也就无法要求国家去追求社会公正。正如Putterman的讨论所显示的,关于道德上的“应得之物”的讨论极可能是没有结论的。公正应该是一种政治诉求而非道德诉求。这正是韩水法在下面的一篇文章中开宗明义所表达的思想。

   Putterman在一个经济学家的视野中阐述了公正的必要性,韩水法则在一个哲学家的视野中阐述了公正的可能性。他的文章《正义的视野》详尽地阐明了他的正义观。在这里,他是将“正义”和“公正”混同的(这种混同是否合适,后面再讨论)。他赞成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的提法,即正义是一种政治诉求,而不是某一种道德理念。罗尔斯将道德的多元性当作既定的现实,而将公正视为秉持不同道德观的人群得以和平相处的最低层次的一致性认同,因此它是一种政治概念。公正所关注的不是个人的行为的道德性,而是社会善(韩水法称之为“嘉益”)的分配。善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权利和资格(韩水法称之为“资籍”),二是实质性物品。前者是每个人作为社会平等之一员所应拥有的善物,后者则关系到每个人在社会中的行动能力。

   尽管公正是一个政治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脱离道德而独立存在,恰恰相反,它必须经由道德的肯定而获得最终的权威。问题在于,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关于公正的统一认知如何能够实现?韩水法认为,现代民主制度为我们创造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件;同时,公正的政治性意味着某种形式的强制,一旦它通过社会基本结构而得到确立,个人的同意与否就变得不重要了。由此推演下去,我们发现,公正一旦付诸实施,“就需要某种公共权力的客观保证。”因此,公正问题总是和政治共同体的基本政治结构联系在一起的,用更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和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联系在一起的。

  公正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希望达到的状态,因此它是面向未来的,始终带有乌托邦的特征。这种乌托邦和现实的冲突最显著地表现在实质善的分配上面。对于古典自由主义者(自由至上主义者)而言,对实质善的分配是对一些人的权利的侵害。的确,当国家对某些人征税以救助另一些人的时候,国家就是在侵害前一部分人的权利。但是,韩水法认为,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这种论证中存在逻辑悖论。他从生命权的角度对此加以论证。对于古典自由主义者而言,一个人的生命权本身不是一项基本权利,而一个人免受他人侵害是。然而,这里会出现一个悖论。韩水法跟随诺齐克,用一个极端的例子来证明之。假设一个社会中只有一个人拥有财富,而其他所有人都濒临死亡,恰巧拥有财富的这个人毫无恻隐之心,不向其他人做任何施舍。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权就成为一种特权,而这恰恰是自由至上主义者所反对的。韩水法认为,自由至上主义者是在一种假想的自由状态里谈论权利,而这是毫无意义的。仅就生命权而言,对实质善的分配就是必要的。至于何种实质善应该用来再分配,韩水法区分了罗尔斯差异原则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在消极层面上,这一原则仅要求国家保障境遇最差的人的基本生活;而在积极层面上,它要求国家为最差的人创造个人发展的条件。韩水法倾向于积极意义上的差异原则。

   韩水法还讨论了对历史非正义的补偿和公正多元性问题。他认为,对历史非正义进行完全补偿是不现实的,它受制于公正的未来性,即对历史非正义的补偿只有在为未来创造更公正的条件时才有意义。关于公正的多元性问题,韩水法认为,主张多元正义的人无法绕开统一的国家这个障碍。在承认多元正义的可能性的同时,他认为,由此而产生的潜在冲突可以在正义的未来性中消解掉:“正义是一种前景,而非现实。”正义和公正在现实中的实施必定是多维的,视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

   韩水法在其文章中表达的几个观点值得我们重视。第一,既然公正是一个政治范畴,一个社会的基本政治结构就至关重要;第二,公正是面向未来的乌托邦理念;第三,离开实质善,特别是生存权来讨论权利是一种自欺其人的行为。公正的政治性质意味者它的实施只能由国家来垄断,但国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由组织和个人构成的集合体,协调这个集合体的运作就需要一个良好的政治结构来支撑。哈耶克批评公正论者犯了拟人化的谬误(见邓正来的文章)。韩水法在这里表达的观点可以看作是对这个批评的一个回应,即公正的实施是通过经由政治结构控制的政治过程完成的,而非象哈耶克所认为的那样,是由一个拟人化的抽象实体完成的。韩水法强调公正的未来性,一方面是因公正的建构性使然,另一方面是为了给公正这个概念以弹性。作为一种乌托邦的理想,在抽象意义上公正只对我们具有指导意义,而在现实中我们可以、也必须做相应的变通。最后,韩水法对古典自由主义者的批评一言中的,同时也为公正对实质善的分配奠定了基调。

   如果说韩水法的文章还有什么弱点的话,我认为主要是他对“正义”一词的使用。“正义”通常是一个道德范畴里的词汇,而“公正”才是一个政治范畴的词汇。虽然使用正义一词并不影响韩水法在本文中的表达,但正义所给人的道德联想却多少会影响读者对他的思想的理解。此外,韩水法强调基本社会结构对公正的重要性,但没有对什么样的社会结构有利于公正的实施这一重要问题进行讨论。这可能是篇幅所限的问题,希望以后能看到他在这方面的进一步讨论。

   和以上两篇文章对公正的肯定态度不同,邓正来的文章《“社会正义”的拟人化谬误及其危害 — 哈耶克正义理论的研究》介绍了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的批判。邓正来以哈耶克研究而著名,他对哈耶克的理论理解透彻、入木三分。他首先介绍了对社会正义的基本诉求的历史渊源,指出它源自功利主义的发明者约翰·穆勒,是他将“正义”和“社会”勾连在一起,使前者由一个伦理范畴变成了一个社会范畴。“社会”由此变成了一个实体,“社会成员被按照某种方式组织起来,并被要求服从那种能够把社会成员的各种努力与实现一种被视为是正义的特定分配模式的目标统合起来的‘社会’或权力机构。”因此,对公正的诉求有将社会拟人化的危险。

   邓正来把哈耶克对社会公正的批判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阐明哈耶克关于“社会正义”对于市场秩序毫无意义这一观点,第二部分阐明哈耶克的一个相关观点,即“社会正义”危及自由市场秩序赖以存在的规则系统。

   哈耶克的第一个观点经由以下两个层次展开。在第一个层次上,哈耶克认为,正义只适用于个人行为,而不适用于对市场秩序的评价。“正义”一词总是和个人的意图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说一个人的行为是“正义的”或者“不正义的”,指的是他的意图,而不是他行事的结果。但是市场秩序的结果不是个人所能预见的,同时个人也无法对这些结果负责任,所以,讨论市场秩序的结果是否符合正义是不合适的。在第二个层次上,哈耶克认为,社会正义对“社会”的拟人化模糊了“社会”一词的本来意义,而将它变成了一个无限弹性的概念。这样做的危险在于以下三个方面,即过份信赖唯理主义的建构、遮蔽了个人独立活动所创造的自发秩序和“社会的”东西之间的本质区别以及对个人施以一项共同的目的。这三方面都与哈耶克所认定的自由观 — 一种只认定个人免于他人的不正义行为的干扰的被动自由观 — 相违背,因此,他的结论是,“‘社会正义’这个说法实是毫无意义可言的。”

   邓正来将哈耶克关于社会正义对市场秩序规则的危害的论点归纳为五点。第一,“社会正义”或“社会良知”是摧毁个人道德意识和个人责任的力量,因为它们混淆了个人道德义务和个人对社会共同体的要求之间的界线。第二,“社会正义”破坏市场秩序的报酬机制,长远来看对社会是有害的。第三,“社会正义”摧毁个人自由,因为它预设了一个拟人化的权威,为个人规定了正当行为的标准。第四,“社会正义”的核心诉求是更加平等的分配,但是,这在市场秩序种是无法实现的。“社会正义”的鼓吹者们所犯的错误在于将“报酬或价格视作是对个人过去的行动的报酬,而在市场秩序中,报酬或价格的功能则在于引导个人现在或将来的经济活动方向。”第五,对“社会正义”的诉求演变出“一种不诚实的暗示”,即利益集团有权要求社会满足自己的利益。总之,哈耶克认为,一旦我们选定市场的秩序作为经济运作的规则体系,那么,实施“社会正义”不但是毫无意义的,而且会摧毁市场秩序所赖以存在的规则系统。

   哈耶克关于“社会正义”对于市场秩序毫无意义的推演,是建立在他的关于“正义”仅适用于道德评判的信念之上的。如果我们接受他的这一基本信念,则我们就不得不接受他的所有推理。但是,恰恰是在这一点上,社会公正的鼓吹者们有不同的想法。一如韩水法所揭示的,社会公正是一种政治诉求,而非道德诉求。哈耶克虽然反对“社会”的拟人化倾向,但就连他也不能不承认,“社会”是实实在在的存在。既然如此,我们就面临如何分配社会合作所带来的剩余问题。古典自由主义者如哈耶克和诺齐克秉持一种“最小化”的主张,即社会可以分解为以个人为单位的原子,而个人的行为以道德正义或由此而形成的普通法系统来支配。然而,正如韩水法对诺齐克的反驳所昭示的,道德正义在需要合作的时候在逻辑上会导致矛盾的判断,在现实中则会导致民族的毁灭。比如,当士兵面对死亡危险时,其他受保护者袖手旁观是正义的行为,但是,他们也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士兵为了他们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生命。这是一个道德两难,在现实中,它会导致一个民族的毁灭。因此,哈耶克关于“社会正义”毫无意义的说法不仅是自说自话,而且也是“不诚实”的,因为他无法面对现实的挑战。

   哈耶克关于“社会正义”摧毁市场秩序规则的五点理由也是只有在他的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中才站得住脚的。他对“社会正义”的批判带有极大的强加意味,因为他所罗列的现象并不是实施“社会正义”的后果,而是现实的存在。公正的确要求人们对某种分配标准达成一致,但是,道德又何尝不是这样的呢?哈耶克可能会争辩说,道德是自发形成的,因此是合意的。但是,公正观也不是不可以自发形成的,正如森所强调的,关于公正的标准应该交与民主和公开的讨论。哈耶克强调价格的目的是引导人们的行动,而否认价格的分配功能。这种提法恰恰体现了哈耶克理论中“不诚实”的一面,因为现实中的价格、即使是完全市场秩序中形成的价格也具有强大的分配功能,而且,它们无法逃避道德的考量。比如,在许多情况下,即使是按照最开放的道德标准,暴利也是不道德的。最后,利益集团也不是因为“社会正义”实施之后产生的。在《伟大的转变》中,卡尔·波兰尼指出,利益集团在英国资本主义初期就产生了,它是社会为保卫其纤维不至于被资本主义非人性的一面所拧断而自发产生的。至于追求社会公正是否会导致个人责任的丧失和破坏市场秩序的报酬机制,这是一个技术而非实质性的问题,Putterman的文章对此有深入的讨论,这里不再重复。我想强调的是,我们完全有能力找到一种平衡,在保留个人责任和市场机制的前提下获取最大程度的社会公正。

   也许,邓正来对哈耶克的评价是中肯的,他说:“哈耶克在反对社会正义方面所提出的最终且最具说服力的论辩实际上是一种知识论的论辩。”对社会公正的追求是一种唯理的建构主义的做法,但是,人类却缺乏这方面的必要知识;特别地,不可能存在一个全能全知的机构来实施社会正义。的确,由于社会公正是面向未来的,是乌托邦,它就必然带有建构的性质;而且,也没有人能够为社会公正提供一个完整地被未来所接受的理论。但这都不是问题,因为对社会公正的追求无需一个统一的理论,也无需一个全能全知的机构来加以实施,信念的碰撞和一个大方向已经足以实现我们的目的。人类的发展原本就不是被动意义上的自发过程,而是参照一些乌托邦信念而构建并演化的。谁能否认孔子的思想在形成我们今天称之为中华文化之中的决定性作用?经过千百年的浸淫,儒家思想及其在现实中的对应物 — 中华道德和伦理 — 已经变成了我们每个身处其中的人不知不觉的行动,因此而变成一种“自发”的制度,殊不知,正是孔子当年的“建构”引发了这场“自发”的演进过程。哈耶克对思想的看法过于谦卑了。

   与韩水法和哈耶克的对立不同,黄少安和刘明宇的文章《经济自由及其代价和限度》采取了中和的态度。他们首先认同森的观点,即经济发展的本质是促进人的自由的增长。自由在这里既包括形式自由也包括实质自由。实质自由的增长有赖于人们对形式自由的平等拥有,而形式自由又需要人们放弃部分实质自由以维持一个能够提供保护的政府。黄少安和刘明宇所关心的,是政府对自由的保护过程中的代价问题:政府可能会借保护形式自由为名侵害个人的实质自由。他们以一个思想试验作为讨论的载体。

   在这个思想试验理,甲、乙两人进行一场财产博弈。在自然状态下,这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博弈,唯一的均衡是两个人相互偷窃对方的财产。但是,如果两个人之间的身体力量有差异,比如甲比乙更强壮,因此可以逼迫乙作奴隶,此时的状态就取决于甲监督乙的成本和乙所能创造的价值之间的比较。这个博弈的最高形式是市民社会:甲、乙两人把监督权让渡给政府来完成。此时,囚徒困境消失了,奴隶制也因为激励不足而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因此,如果政府运作是无成本的,则市民社会是经济上最优的,而且也保护个人的形式自由(不受他人侵害的自由)。但现实中维持政府是需要成本的,而且,政府是由官员构成的,他们有动机扩大自己的权力。当官员们这样做时,个人的实质自由被侵害了。国家借各种名义(如实现福利社会)侵害个人自由是自由需要考虑的代价之一。

   在形式自由和实质自由的关系方面,黄少安和刘明宇认为,形式自由优先于实质自由,对于后者的追求要以不侵害形式自由为限。但是,他们并没有把这个观点坚持到底,因为他们认为,“实质自由的获得往往要靠暂时让渡一部分形式自由来交换。”

   黄少安和刘明宇的思想试验对于我们理解市民社会的逻辑基础有一定的帮助,同时也提醒我们警惕政府滥用市民社会所赋予它的权利。但是,以我之见,他们的思想实验的重要发现在于,形式自由的获得需要人们自愿地放弃部分实质自由。人们尽可以引用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这源自形式自由对于实质自由的优先性,但我更倾向于认为这表明了两种自由的同等性。在黄少安和刘明宇的权利博弈里,两个博弈参与人之所以愿意放弃部分实质自由去换取形式自由,是因为这样做使他们可以获取更多的实质自由,即他们在市民社会里的净收益高于在自然状态下的净收益。换言之,他们之所以需要形式自由 — 在这里,使他们不受他人偷窃侵扰的自由,不是因为形式自由之优越性,而在于它可以保障两个人同时获得较多的实质自由。衡量形式自由之适意性的标准是潜在的实质自由改善之多寡。在这个意义上,形式自由和实质自由是同等重要的。这是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所表达的重要观点。

   但是,为什么像罗尔斯这样的自由主义者仍然要坚持权利的优先性呢?这是因为,将一些基本权利置于优先地位能够保障长期的实质自由。也许存在以牺牲形式自由而获取短期实质自由的增长的办法,但这终究不是长远之计,因为对规则的破坏具有传染性,长期而言必产生可怕的结果。然而,这些推理是黄少安和刘明宇在他们的思想实验里所不能得到的。对形式自由和实质自由之间关系的考察需要包容性更强的分析框架。

  六、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

   收录在本书最后一部分的五篇文章从不同角度讨论了如何矫正社会不公正的问题。这些文章的的观点各异,有的将公正问题限定为一个经济政策问题,有的将它限定为一个权利的平等分配问题,还有的则把它置于更广阔的背景之中。对于本书而言,这些观点之间的分歧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它们为不公正的矫正提出了不同的方法。这些方法涉及到公正的各个侧面,将它们综合起来,就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矫正不公正的策略。

   林毅夫和刘培林的文章《经济发展战略与公平、效率之间的关系》沿用林毅夫关于发展战略的学说,讨论了一个国家的发展战略是如何影响收入分配的,并利用世界性数据对此进行了经验验证。根据林毅夫的发展战略学说,一个国家的发展战略可以分成两类,即赶超战略和比较优势战略。赶超战略意味着一个国家不顾自身的资源禀赋而发展资本密集型的产业,从而不得不对价格信号进行扭曲(如低压利率、低压劳动力价格等)。中国计划经济时代实行的就是赶超战略。比较优势战略则要求一个国家按照自身的资源禀赋选择适宜的技术,在发展中国家,这往往意味着选择劳动力密集型的技术。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所执行的就是比较优势战略。林毅夫认为,一个国家只有走比较优势战略的道路才能保持长期的经济增长。在本文中,他和刘培林进一步指出,违背比较优势,走赶超式发展战略,会在四个方面恶化社会公平问题。第一,赶超式发展战略扩大人际之间的收入差距。这主要是因为,这种发展模式需要人为压低资金价格以保证被保护的资本密集行业的利润,但是,较低的资金价格诱使其它行业也发展资本密集的技术,结果是全社会就业水平的下降以及收入在不同行业之间差距的拉大。第二,赶超战略还导致地区差距的扩大。这主要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分布往往是不均匀的,赶超战略压低资源价格,从而导致资源输出地落后于工业集中地。第三,赶超战略导致腐败的滋生,因为扭曲的价格提供了寻租空间。最后,赶超战略降低经济效率,从而减少了可以用来进行再分配的资源。

   为了检验他们的假说,林毅夫和刘培林采用了一个反映各国战略选择的指标TCI,即技术选择指数,它是一国制造业的资本密集度和该国人均资本存量之间的比值。这个比值越大,说明该国越趋于选用资本密集的技术,它的收入分配就越不平等。林毅夫和刘培林利用世界银行两位研究人员所收集的36个国家(其中18个是发展中国家)的基尼系数数据来验证他们的假说。不同的回归结果显示,他们的假说得到了证实。

   林毅夫和刘培林的研究在严格的经济学范畴内证明,一个国家的发展模式对收入分配具有重要的影响。的确,纵观世界,我们会发现,东亚由于实行了比较符合比较优势的发展战略,它的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记录都好于其它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南美国家)。林毅夫和刘培林的研究因此对于一个国家如何从经济政策入手改善其收入分配状况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但是,经济政策不是问题的全部。对于一个大国而言,即使她采用比较优势战略也未必能实现完全的公平。按照林毅夫的观点,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高速经济增长是因为中国在这个时期采用了比较优势战略。但是,恰恰是在这一时期,中国的收入差距急剧地扩大了。发展战略对一国的收入分配有影响,但它不是唯一的影响因素,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结构、市场整合程度、地区差异以及政府政策都会对收入分配产生关键性的影响。再者,公平也不只有收入一个纬度,教育、卫生以及人们所享受的自由可能不会因发展战略的改变而得到改善。

   樊刚的文章《平等、公平与经济发展》也从一个经济学家的角度讨论了平等和公正问题。他认为,公正观是独立于经济体系的外生变量,是由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决定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公正观外生于经济体系意味着经济学家不可能解决公正问题,经济学家的分析和政策建议只能是在给定的公正观之下进行;换言之,效率原则服从于公正原则。

   樊刚接着分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公正观,即机会平等。他认为,机会平等是市场经济的最低原则。但是,他比一般经济学家采用了一种更包容的态度来对待机会平等。机会平等并不意味着把所有的人不分情形地一股脑地放在同一起跑线上,而是要求我们关注个人的特质,特别是形成这些特质的历史因素。樊刚以较大的篇幅讨论了历史因素问题,其中心思想可以用他的原话来加以概括:“现在的不平等,的确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历史上的不公平。现在只讲机会均等、市场竞争,而对历史禀赋,只字不提历史差异,不仅本身是一种不公正,而且会在解决收入不平等问题时开错药方。”樊刚在这里表达的思想,显然超出了单纯强调形式自由的古典自由主义理念。这进一步反映在他对收入分配的讨论中。他认为,人们对收入结果不平等分配的不满意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因此最终会像过份的收入均等化一样影响效率,所以,对社会最终产品的分配应该达到一定程度的平等。樊刚在讨论这个问题时使用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既然收入平等化有利有弊,社会的最优分配就应该是利与蔽在边际上相等的地方。

   樊刚最后讨论了体制转换过程中的不公正问题,提出了四个观点。首先,有一些不平等现象是由过去的绝对平等向机会均等过渡时期必然产生的。其次,在转型过程中最容易引起社会义愤的,是机会的不平等,特别时以权钱交换为特征的腐败现象。第三,收入不平等将是中国的一个长期状况,因为即使是等到中国建立起了完善的市场经济,结果不平等也存在。第四,在市场化初期,仅有机会平等是不够的,消除绝对和相对贫困是必要的。

   樊刚的这篇文章可以看作是他对围绕他几年前在《读书》杂志上发表的《经济学家不讲道德》一文所展开的讨论的一个较全面的回应。从这个回应中我们可以看到,樊刚之所以说经济学家“不讲道德”,仅仅是因为道德是经济系统的外生变量,是经济学家无法改变的。樊刚本人实际上是极具人文关怀的。特别地,对于公正问题,他比一般经济学家保有更开放和更包容的态度。比如,他强调历史因素之对于机会平等的重要性,同时也认为,公平和效率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是像多数经济学家认为的那样此消彼长的,而是有互为互补的关系。当然,樊刚对公平的讨论仍然是在严格的经济学范畴内进行了。这样做有一定的好处,恪守了经济学家的职业性标准,即效率原则;但是,单纯的经济学分析可能会使公正的工具性意味太重,从而压制了公正的价值意义。也许,公正的价值意义并不是樊刚所关注的问题,但是,他在论述过程中或多或少地承认、甚至利用了公正的价值意义。比如,他对发展中的贫困问题的关注就不能用关注效率来加以解释。

   张曙光以对森的《以自由看待发展》的书评为起点,表达了对中国当前公正问题的看法。他的文章的标题《经济学(家)如何讲公平?》道出了他的视角,即从一个经济学家的角度来看公平问题。他赞同森的观点,认为公平不仅仅是一个收入问题,而是包括人的能力的方方面面。进而他讨论了结果公平、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它们相辅相成,缺少任何一方面都是不完整的。

   张曙光以较大的篇幅讨论了中国的市场与收入差距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国的收入不平等是由于市场化造成的呢,还是源自于市场化之不足?张曙光认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必须澄清以下几点。第一,市场的精髓是自由身份和契约,但中国离此目标还相差甚远。对身份的限制以及政府对自由契约的干预是导致目前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第二,自由交易要求市场的竞争性,但中国却不满足这一点,还存在许多行政性的垄断,阻碍企业的自由进入。第三,与市场互补的非市场组织在中国发育不良,特别地,一些制度安排还与市场不相适应。第四,市场效率和公平是相辅相成的,我们要警惕有人打着公平的旗号行反市场之实。从以上四点来看,张曙光对前面的问题的回答就是显而易见的了:市场不应该为中国收入差距的扩大负责。他进而讨论了市场社会的财富观,对目前流行的仇富心理进行了批判。他认为,民营企业逃避税收和税制的缺陷有关,现在要紧的问题不是民营企业的逃税问题,而是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的问题。

   最后,张曙光讨论了国家政策在不平等中扮演的角色。他以财政体制和城市化为例,说明国家政策与减少不平等存在矛盾。在财政方面,基础教育和基本医疗完全由地方负责,造成较大的地区差异。在城市化方面,国家的城市化和就业政策与扩大就业的目标相背离,各城市纷纷搞形象工程,而不做实实在在的事情,人为地提高城市化的门槛。服务业领域对民营企业仍然有进入限制,妨碍了民营服务业的发展。张曙光因此认为,国家关注弱势群体的第一步,是改变对弱势群体的歧视性政策。

   在这篇文章里,张曙光积极地为市场经济进行了辩护,认为中国的不平等不是产生于市场,而是产生于市场的不完善,特别是由国家政策造成的对市场的扭曲以及对特定人群的歧视。这些观点无疑是极其正确的。由于不平等是随着市场化而产生的,人们很容易将造成不平等的责任归咎于市场化。但是,最受人们所诟病的不平等,如以权谋私、官商勾结等,都不是市场本身的问题,而是洪朝晖所说的权力资本经济的问题。张曙光为此而开的药方是减少国家的干预,给予人们充分的权利。我想补充的是,这是国家减少不平等的第一步,从性质上说是被动的;国家还应该有积极的一面的作用,即为特定人群提供特定的帮助。正如樊刚在上一篇文章中所指出的,即使市场变得非常完善了,其结果也不可能是平等的。减少不平等因此要求国家不仅仅是一个市场的守夜人,而且还应该积极地矫正市场的不平等结果。

   比张曙光更进一步,茅于轼在其文章《人权与中国经济》中将人权和中国经济的发展潜力联系起来。他首先定义了“科学”的人权观,所谓“科学”的人权观,就是不受文化传统的影响,是“人人都可以享受,而且不会引起冲突的权利。”它包括生存权、人身权、隐私权、思想自由、视听自由、言论自由和所有权。和人权相对立的是特权,即只有一些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人权的特点就是,它是天赋的,因此无需去争取。世上之所以存在对人权的践踏,是因为存在特权,取消了特权,人权便自然建立起来了。人权的特点还在于人人平等,取消了特权,就只剩下平等了。

   在界定了人权及其性质之后,茅于轼接着考察了人权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他认为,市场是经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这无需经济学的严格证明,只要关注一下日常生活就可以发现,自由交换可以提高交易双方的福利。自由交换的基础是对人权的保护,中国市场经济晚于欧洲而产生,就是因为中国历史上的人权观念晚于欧洲产生。

   最后,茅于轼谈了自己对中国人权的看法。他认为,中国过去二十年虽然没有把改善人权作为首要目标,但人权却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这是市场取向的改革的结果。尽管存在许多不确定性,茅于轼仍然对中国的人权前景“充满了信心”,因为中国共产党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中国人民具有优良的智慧,也善于向外国学习。

   近些年来,茅于轼以大胆抨击时弊,并身体力行关注弱势群体而闻名于世,他在本文为人权的辩护更是有振聋发聩之功效。他对人权的定义极富新意。这个定义没有用穷举法,而是给出了一个标准,从而使人权这个概念具有了可操作的弹性。的确,“人人都可以享受,而且不会引起冲突的权利”是每个人都无法拒绝的。我也赞同茅于轼的观点,认为人权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保障。茅于轼没有考虑的,是市场运行的结果可能是反人权的,它可能剥夺一部分人的生存权。更进一步,是否仅仅有了人权我们就拥有了一个合意的社会呢?从本书所收集的多数文章来看,答案是否定的。除了权利之外,我们还需要对市场结果进行道德评判。

   我自己的文章《建立一个中国的社会公正理论》试图在总结已有的公正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一个较为完备的适用于当今中国社会的社会公正理论。我沿用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里的提法,将公正理论定义为公民的一个政治契约。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了公正的道德观所固有的逻辑陷阱,同时也有利于公正在国家层面上的实施。这个观点和韩水法的论述一脉相承。

   我首先讨论了市场、法治和民主的不完备性。古典自由主义者视市场和法治为公正的终结,我想说明的是,市场的结果不总是合意的,而离开了某种理念的指导,法治不仅会导致无法克服的僵局,而且可能会产生不合意的结果。民主是迄今为止人类找到的最合理的政治制度,但一个没有理想的民主会将一个国家引入不可治理性。市场、法治和民主是现代社会的三大基石,如富山所言,它们是历史的终结形态。但是,终结只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性的。人是创造性的生物,他能够对已有的存在给出评价,并积极地改造之。从长时期历史来看,市场、法治和民主的建立是一个自发的过程;但是,从历史微观层次上来看,它们又是思想家、政治家以及无数普通人精心设计乃至以生命为代价换得的结果。它们的长期自发性并不能把我们变成被动的历史的奴隶。就连哈耶克恐怕也难以否定他在为未来的历史创造一个合意的进程,他本人是如此地对“社会公正”深恶痛绝,又是如此地为他的自由至上主义殚精竭力地辩护,其本身就带有强烈的建构性。

   我接着对现有的四种社会公正理论进行了评价,它们是古典自由主义、功利主义、平均主义和罗尔斯主义。古典自由主义无法体现人类的重要道德价值,特别是平等和怜悯。功利主义将注意力放在全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上,对于发展中的中国而言,它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功利主义的问题在于它不得不假定福利在个人之间存在可比性,这是对个人价值的挑战。中国人民虽然深受平均主义之苦,但是平均主义所体现的平等要求却是人类诸社会共同的伦理准则之一。罗尔斯主义将公正分成权利的平等分配和实质善的差异分配两个层次。问题出在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上,改善最差的人的境况往往意味着绝对的平均主义。但是,罗尔斯的两层次公正原则为我们将自由主义和更加人性化的努力相结合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我所提出的公正理论分成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基本权利的平等分配。我在这里所定义的基本权利和茅于轼所定义的人权相重合,即那些人人都可以享受,但又不减少他人享受的权利。第二层次是基本物品的平均分配。基本物品是那些对人的发展起基本决定作用的物品和服务,如免除极度贫困和饥荒、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第三层次是在上述两个层次之上对其它物品的功利主义分配,在这个层次上,效率原则是主宰。但是,以上三个层次可能无法穷尽所有的可能,因此我设置了第四个层次,即善意的国家。善意的国家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公民是善意的,而民主过程保证公民的善意能够表达为国家的善意。第一和第二层次没有优先顺序,对它们的分别是分类问题,而非顺序问题。第三层次的效率原则服从第一、二两个层次的平等原则,第四层次,即国家的善意,只有当前三个层次失效时才可能起作用。我希望通过公正在这四个层次上的实施,来实现一个既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并提供个人自由发展所必备的条件,又不至于影响经济发展,同时有拥有一个善意的国家的合意社会。我以为,这正是中国目前所需要的。这样的一个社会可能是太过理想了。但是,社会公正本来就是一个乌托邦理念;对于这样的一个理念来说,重要的不是它的现实性,而是它的合意性。

  七、总结

   本书所收录的二十五篇文章,观点差异甚大。这可能和作者们的哲学观以及所受到的专业训练有关。但是,这并不排斥他们对一些关键性问题达成一致。其中之一就是对中国不平等的现状的认识。总结起来,中国不平等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国的收入差距迅速拉大。在计划经济时代,城乡和乡村内部的收入差距很小,但二十年之后收入差距全方位地拉大了。第二,中国在卫生、教育和就业机会方面仍然存在不平等的现象。第三,社会转型使中国的平等问题变得复杂化。本书作者们的一个共识是,转型过程最显著的腐败是权力的资本化。但是,他们在其它问题上的共识较少。这些问题包括:在扩大的不平等中,市场化和权力资本化的贡献孰大孰小?在社会转型中出现的不公平是必然的、还是可以矫正的?社会不公是否会成为社会动荡的根源?等等。秦晖倾向于认为,中国的转型带来权贵性质,并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张曙光和茅于轼认为,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市场化不够,而不是市场化过头了。他们要我们警惕借社会公正之名反对市场化改革的倾向。樊刚则持更为中性的态度,认为虽然特权是引起当今社会不公的主要原因,但是特权的消失并不意味着社会不平等的消失。

   至于如何克服不平等和不公正的问题,作者们的观点可以归纳为三类。第一类观点认为不平等和政府的经济政策有关。对持这类观点的作者而言,改变政府的发展政策,使之在就业等方面更倾向于弱势人群,则不公平、特别是收入不平等可以得到较大的克服。第二类观点认为,社会公正就是权利的平等分配,超过此界限是没有必要的,甚至是有害的。持这一类观点的作者多数对市场抱欢迎态度,而对政府持警觉态度。第三类观点认为,社会公正是一个全面的概念,不仅仅包括权利的平等,而且还包括对结果的一定程度的平等分配。持此类观点的作者并不排斥市场,但认为市场的结果不一定是道德上合意的,因此,一定程度的矫正是必要的。当然,并不是所有作者的观点都能完全归入三类中的一类。另外,由于篇幅的限制,有些作者并没有来得及透彻地表达他们的观点。

   正如我一再强调的,本书将不同的观点呈现给读者,为的是给读者一个全方位的视角,以便为今后的讨论奠定一个基础。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作者们之间的分歧并不像上述三类观点的差别那样截然,在最低层次上,每个人都认为中国的社会不正已经达到了一个足以引起人们注意的地步。在矫正社会不公的措施方面,作者们的观点也存在许多共同之处。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废除特权是达到社会公正或正义的基本要求;同时,即使是持第二类观点的人,也认为基本的社会保障和平等的教育机会是市场经济的必要保证。正如邓正来所提及的,哈耶克本人也赞同在市场之外建立必要的福利保障系统,以“确使所有人得到保护并免遭严重且残酷的剥夺;”并认为,“实施这样一种能够使人们免遭极度不幸的保障措施,当然会符合所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持第三类观点的人也不是一味强调结果的平等,而无视可能导致的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效率损失。尽管在三类观点之后可能存在巨大的哲学上的分歧,在实施层面上,它们却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性,总结起来,这种一致性可以概括为:保障个人权利、建立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平等的教育机会以及倾向于弱势群体的经济政策。达成这个共识是本书的重要成就之一。倘若我们的公共政策能够围绕这一共识展开,中国完全可以向更加公平的社会迈进一大步。

  鸣谢

   本书能够出版,得益于许多人的共同努力和支持。首先要感谢的是福特基金会,没有它的慷慨资助,2002年的研讨会便不可能举行。尤其要感谢的是基金会的沙琳(Sarah Cook)女士,她始终如一地支持研讨会和本书的编辑工作,并投入大量的精力参与会议论文的挑选工作。如果不是基金会的限制,她也应该是本书的编者之一。其次我要感谢林毅夫教授,作为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主任,他对研讨会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没有他的关心和支持,研讨会是不可能顺利举办的。中心的其他同事也对研讨会也为研讨会提供了大量的帮助,在此一并致谢。研讨会的成功和本书的出版完全取决于论文提交者和评论人的积极参与,他们来自国内外,由于人数众多,恕不一一提及。但我要特别感谢阿玛蒂亚·森教授,他在繁忙的工作安排中推掉了重要的活动,欣然参加本次研讨会,这是研讨会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还要感谢的是在研讨会之后为本书专门提供论文的作者们,他们是邓正来、樊刚、韩水法、黄少安、刘民权、茅于轼、潘锦棠、宋洪远和张曙光。他们的文章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本书的内容。最后,本书得到了出版编辑马学亮先生的鼓励和帮助。在此向他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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