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为发生故障的“戴尔”电脑寻求维修服务,消费者竟需接受“戴尔”提出的诸多苛刻条件。近日,消费者刘先生发现,在“戴尔”单方面提供的使用、维修条款上,包含了可能与我们国家法规相抵触的很多规定。
“我上个月刚买的‘戴尔’台式机几天前突然无法启动,于是打电话联系维修。”刘先生告诉记者,在寻求维修服务的过程中,“戴尔”的服务人员要求他查看公司的相关维修条款,并提出了很多额外要求。精通法律的刘先生仔细研究了该公司的条款后才知,原来“戴尔”单方面规定了消费者在电脑的使用、维修中需要遵守的条款,其中部分条件甚至有违背我们国家现行法规的嫌疑。
根据刘先生的提示,记者昨天在“戴尔”网页(www.dell.com.cn)上找到了该公司产品维修的两部条款:《销售、服务和技术支持条款和条件(消费者客户适用)》和《亚太地区戴尔服务支持条款和条件》。两部条款的行文非常晦涩,在耗费近一个小时,大致读通了近万字的条款后,记者发现,“戴尔”的部分规定确实和我国《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国家三包”)有所不同。其中,“戴尔”公司的条款不仅减免了该公司在销售、维修中的部分责任,还要求消费者承担“国家三包”中所没有的义务(详见《国家规定和“戴尔”规定的比较》)。比如:“国家三包”规定,故障计算机的主要部件更换应当使用全新的部件,更换后的该部件“三包”时限应当重新计算;而“戴尔”则规定,维修、更换中保留使用非全新零部件的权利,且更换的零部件保修期并不重新计算。
为了解国际知名计算机厂商在中国的维修政策,记者又先后对“惠普”、“IBM”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同样作为国际知名品牌,“惠普”的维修政策几乎照搬了“国家三包”,而“IBM”也没有在“国家三包”之外作出更多的消费者限制条款。
记者得知,“国家三包”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而“戴尔”网站上的相关规定则分别是2003年2月和2004年7月制订(修订)的。为何在国家法规已经实施的前提下,“戴尔”还会作出可能有违国家法规的单方规定呢?采访中,“戴尔”公司的一位李小姐告诉记者,公司的相关规定制订较为严谨是和公司的国际知名品牌地位相符合的,至于其规定究竟是否和国家法规有冲突,李小姐认为这可能是消费者的一种错觉,并称将在了解情况后再给记者答复。然而,截至昨天下午5时,记者也没有接到来自“戴尔”的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