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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发展应以非收费为主
据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17号国务院令,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条例》共6章,分别为总则、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0条。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条例》规定,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
《条例》明确了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转让公路收费权益的,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条例》还规定,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