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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股权偿债等重大事项须流通股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 一些公司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前须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 要求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发布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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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规定》出台 上市公司高管违规成本加大
《若干规定》提出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举凡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债、配股(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100%现金认购的除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值达到或超过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值20%以上);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都要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若干规定》还明确,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互联网形式的会议平台。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若干规定》要求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它还规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其中还特别规定,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方面,《若干规定》明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或上市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在上述行为未纠正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在其行为未纠正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违背诚信义务的,其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违规情节严重的,将实施市场禁入;给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干规定》征求意见时间为2004年9月27日至10月15日,待征求意见结束后,证监会将对《若干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正式颁布实施。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