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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有太多问题需要解决,航班延误就是消费者最头疼的事情。民航总局为此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然而,可以预料,该文件将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因为跟以往一样,主管部门解决问题的进程总是太慢,赶不上消费者的需求,其解决问题的方式也过于自我中心,考虑不够周详。
这份文件是基本上是由民航总局制定的,从目前披露出来的信息看,在制定过程中,民航总局曾广泛征求过各航空公司的意见,且由于航空公司的激烈反对,将其补偿范围一再缩小,仅限于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这种情形。制定这样的文件,当然应当征求航空公司的意见,但似乎也应当咨商消费者的意见,但却没有。
民航总局的这一“疏忽”,暴露了目前民航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民航总局尽管已经实行了政企分离,但由于历史渊源,由于航空公司基本上是国有企业,因而,民航总局尚没有完全成为一个中立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监管者,而依然扮演着企业主管部门的角色。它仍然是对航空公司负责,而不是对航空客运市场负责。这样的身份自然导致该指导意见厚此薄彼,显失公平。
同时,这种角色认同错误也导致这份指导意见对于解决消费者所抱怨的问题没有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这份文件的名字就已经表明了,它仅仅是一个“指导意见”,民航总局也明确否定它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使有了这样一个文件,在此后发生的相关诉讼中,乘客也依然不能以此为据,在法律的意义上要求航空公司给予赔偿。更具体地说,该指导意见其实是一个主管部门给航空公司提出的一份用心良苦的建议,它建议航空公司对旅客多一些善意,对于延误时间太长的旅客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具体的补偿方法、标准等,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民航总局只是“希望”各航空公司将补偿办法列入服务承诺中,向社会公开。可以推断,这一承诺并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不是法院所能执行的,相反,它仅仅是航空公司的一种自我激励措施。
另外,这里所说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也就是说,该指导意见所涵盖的仅仅是未造成财产损失的一般性延误。航空公司给予旅客的,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损害赔偿,而仅仅是道义上的经济补偿。而即使旅客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因航班延误遭受了财产损失,航空公司应做何种赔偿,目前依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由于中国实行大陆民法体系,在法律缺失情况下,法院一般不能受理这种纠纷。而且,即使一位旅客幸运地打赢官司,由于目前的司法制度不实行判例法,因而,也无助于其他旅客打赢赔偿官司。
总之,即使在指导意见出台后,乘客与航空公司就补偿金额发生争议,基本上依然无从找到满意的解决之道。
当然,话说回来,不管是相关的国际公约,还是国外的立法规章和司法实践,对于何为航班“延误”,是否应当给予补偿或赔偿,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只是比较含糊地约定,航空公司应当“尽最大努力合理地迅速运送旅客及行李”。事实上,对于航空客货运输这样的高风险行业来说,硬性规定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可追索赔偿的延误标准,也是不大现实的。毕竟,有统计表明,70%的延误是由天气原因造成的,而在这种情况下,乘客恐怕也是不敢逼迫航空公司强行起飞的。
因此,中国在这方面存在立法与司法真空,也许并不是太大的问题。法律不可能解决人类所能碰到的所有问题,政府的管制也同样没有这种能力。假如消费者以此为假设,期望自己一切不便、损失都得到企业的补偿,也即,假如真地把自己当成了上帝,那也是不够理性的。
只是中国的航空公司显然更缺乏理性。延误确实不可避免的,但明智的航空公司会妥当地予以处理,从而化解消费者的不满于无形之中。消费者投诉航班延误的主要原因,其实可能并不是延误本身,而是航空公司没有及时向旅客通报延误信息,告知真实的原因,并对旅客给予妥善安置。乘客抱怨的是出现延误之后航空公司的怠慢、冷漠。
在这个社会中,即使某一领域存在法律缺失,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出现问题,或者问题就一定不能解决。大多数乘客是通情达理的,对于合理的延误是可以理解的,乘客也未必非要追讨那点补偿金。但是,航空公司也需要通情达理,需要理解旅客的心情。否则,乘客的不适会变成不满,不便的感觉会转换成被伤害的感觉;此时如果航空公司和主管部门又满不在乎,则最终变成一种压抑不住的怒火,中国的航空业就是遭受炙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