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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这个立即被一些人吹捧为救市的“五道金牌”,除开盘时刺激了一下股市神经外,并没有唤起投资者的热情,在节前的最后几天里,股市依旧跌势不断,上证指数又回到了1400点以下。
这是为什么?依笔者看,这个《若干规定》仍只不过是个股权分置之下的“托市”之举,既然改变不了圈钱的制度,人们又怎能对它的作用抱多大的希望。十多年来,人们已听得太多的空话了,尽管这次在“保护”的前面加了“加强”两个字,但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真能“落在实处”吗?人们还是不无理由怀疑的。
首先,《若干规定》第一条是“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使一直只能“用脚投票”的社会公众股东来说是给了表示自己意愿的权利,有了决定上市公司重大决策的话语权,使对自己权益侵害行为有了否决权,对自己权益起到保护作用。但是这样的规定能否切实可行,同样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股权必须是平等的,而在我国股权分置、严重扭曲依旧的情况下,仍然是没有现实意义的。最近宝钢股份(600019)(相关,行情,个股论坛)的增发方案实际上就已经实行了“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其结果已经表明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仍然只是一句空话。宝钢股份表决方案时有44。2%的流通股参与了表决投票,又有其中的87。66%投了赞成票,但是这87%的多数能代表社会公众投资者吗?实际上谁都知道,这多数只不过是那些“机构”,而这些“机构”实实在在已只不过是中国“圈钱股市”的利益均沾者而已。以往的哪一次“圈钱”不都是有大大小小的“机构”为之承销、包销?那一次又不都竭尽吹捧、抬轿之能事?更不无荒诞的是电广传媒(000917)(相关,行情,个股论坛)的“以股抵债”,明明是圈走了公众股东4亿多元的出资,还要说是“严格保护”了流通股东利益的,天底下居然就有这样颠倒黑白的事。如果相信《若干规定》真能把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那么就等着象宝钢、电广传媒这样的”圈钱”方案一个个地通过而接踵而来吧!
其次,《若干规定》的第二条是“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用怀疑设立独董的初衷是想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让“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义务”,希望“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是,只要看看在股权分置的中国股市,独董是如何产生的?又是由谁付给报酬的?是跟大股东有利益关系还是跟流动股东有利益关系?就可以知道能不能起到“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作用了。电广传媒的独董还煞有介事的征集流通股的投票权,是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还是在为控股股东“圈钱”帮忙,难道人们还看不清楚吗?实行独董制度几年了,起到了什作用?不就是漂亮的花瓶吗?
再则,《若干规定》第三条是“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知情权”。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规则中早就有规定的了,难道就因为这次证监会重申了一下就能严格执行了吗?这实在只是美好的愿望罢了,何况在我国股市,许多侵害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事都是明摆着的,大股东要增发、要配股,要占用资金,告知了怎么样不告知又能怎么样,“圈钱”的事告知与不告知又有什么区别呢?
还有,《若干规定》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如果能看清中国股市的本质,侵害社会公众投者利益并不在于上市公司的利润不分配,而在于股权的扭曲。如果认为分配的越多就保护了投资者,那实在是异想天开,因为在目前股权扭曲的情况下,其实分配得越多投资者被盘剥掠夺的也越多。用友软件(600588)(相关,行情,个股论坛)的高额分红派现就是最典型的现实例子。用友软件的法人股东上市时的折股资产一共才8000万元,上市以来的每年的“高额分红派现”,大股东现已套走了折股资产近两倍的现金,而公众股东至今三年是同样的“高额”分红派现,就是按发行价36。68元算,也不过得到不到5%的“回报”,如果要拿回本钱也得70多年,何况那些以更高的价买进流通股的投资者呢?1元股票与几十元的股票“同股同权”,越“积极分配”不是在更疯狂掠夺是什么?
最后,《若干规定》第五条是“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社会公众股东对上市公司及高管人员监督什么?怎样监督?监督了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在股权扭曲了的股市,电广传媒的控股股东可以“以股赖债”,是没有公众监督吗?社会公众(包括众多的专家学者、投资者)对电广传媒“以股抵债”的谴责可以说是空前的,但是证监会还是在“加强保护投资者利益”后核准了;人们也许还记得,原麦科特的四家法人股东不出一分钱占有9000多万股份,也不知道证监会什么时候也同意了他们把股份转让给了别人,真正地让“空手套白狼”了一回。当时,舆论上不也是一片哗然吗?可是谁理会了这些”监督?把保护投资者利益寄托在如此的监督上,现实吗?
十多年来的股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权益被肆意侵害、掠夺,整天喊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始终只是一句空话,主要的原因决不在于公众股东未能参与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不在于有没有独董制度,不在于利润分配不分配,更不在于投资者没有知情权和没有有效的监督,而在于股市的基本制度的股权分置,决定着股权的严重扭曲,决定着公众投资者被侵害、掠夺的地位。而只要股权分置不解决,公众投资者被侵害、掠夺的地位就不可能改变,在股权分置下的这规定那规定即是与基本制度冲突矛盾的,又是没有什么现实意义的。因此,我看《若干规定》只是在作秀,如果说它有什么作用的话,那只是安抚了一部分人被伤害得太痛的心,麻痹了股市紊乱的神经,这也许能一时缓冲股市的制度危机,而使股权分置的制度得以维持延续。
《若干规定》是被一些人看做特大利好的,但是这个利好的后面是什么?现在已不无迹象,那就是“新”的发行制度方法可能很快出台,不是有消息说中石油、建设银行等更大规模的发行正在等着,如果仍延续股权分置下的发行,那么又怎能避免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这样的筹资就因为有了《若干规定》股市就承受得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