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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自去年7月中消协展开对格式合同条款点评活动以来,半数以上涉“霸”企业并未作出回应。主要原因是消协不拥有诉讼主体资格和不能行使强制性权力这两个“软肋”。尽管如此,消协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仍将继续坚持下去。
据悉,2003年7月28日,以“充值卡余额过期作废”为代表的7条电信业霸王条款,会同2个邮政类和1个公共运输类不平等格式条款,成为掀起中国消费者协会讨“霸”浪潮的敲门砖。时至今日,中消协的点评已由第一阶段的电信、邮政、公共运输和第二阶段的商品房、家庭装修、物业服务,进行到第三阶段的金融、保险、教育、培训、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等,并很快将展开第四阶段针对公共事业(水、电、气、暖服务)、汽车(维修、说明书、合同等)、维修服务(手机、家电)、商场、超市等的点评。
2003年,中消协陆续对电信、邮政、房地产、汽车等5个行业的霸王条款分三个阶段对外发布了有关点评意见,分别是电信邮政服务17条、商品房20条、汽车10条。记者对这些霸王条款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时得知,在电信方面,信息产业部就电信卡余额处理问题连续召开了两次会议进行研究,却没有得到实质性进展,直到2004年在信产部举行的“电信服务年研讨会”上,信产部电信管理局服务质量监督处副处长沈泳涛说,《电信服务标准(试行)》在完成刷新后,将于下半年更改名称并正式发布施行,与此同时,《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判定标准》也正在加紧制定过程中,备受消费者诟病的电信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将在2004年年底前彻底剔除;在邮政行业,国家邮政局来电征询过中消协的意见,但对涉及到邮政的条款还没有改正;在商品房领域,少数房地产商向中消协递交了霸王条款修改意见,但被点评的大部分霸王条款还没有得到修改;只有汽车行业里的不平等条款引起了汽车生产厂家的普遍重视,47个汽车品牌所属的汽车制造商先后做出反馈,上汽、大众等生产商还立即纠正了随车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条款。
2004年8月25日,中消协对银行金融业“银行强定保险人、指定律师你买单”、“抵押贷款购房屋、全额保险才放款”等六大霸王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据了解,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此至今并未有任何表态;地方商业银行中,仅浙商银行于2004年9月宣布,将按修订后的个人住房贷款格式合同与客户签约,根据新合同,借款人(客户)将有自选保险公司、对抵押房屋投保等权利。
2004年9月,北京市消协公开点评北京市9家旅行社的霸王条款,各旅行社纷纷做出解释性说明。“十一”前夕,北京市旅游局表示,在黄金周使用剔除了市消协曝光的部分“霸王条款”的《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后,旅游合同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工商局针对13家省级银行消贷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向它们发出了《修改通知》。到10月9日为止,浙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这三家银行对其被指出的霸王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8份消贷合同已通过了省工商局的备案审查。此外,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中信实业银行杭州分行等已将省工商局的修改意见及分行的意见向总行进行汇报,要求组织人员修改格式条款,或授权分行修改浙江省范围内使用的合同文本;同时,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等也将修改好的消费贷款合同报总行审查。
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表示,面对一些企业对其霸王条款的漠视,各地消协将通过四种途径进行监督。
其一,主动向各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立法机关汇报情况,提出建议,从立法立规入手,强化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强制性规范,严肃处理对不平等格式条款拒不改正、拖延推诿的经营者;其二,发动和鼓励作为市场主体的消费者监督举报,通过消费者积极依法维权的行动,形成对不平等条款人人喊“打”的社会风气;其三,加强与新闻单位的合作,运用更为有效的形式,强化舆论监督;其四,支持和鼓励企业、行业的自责、自律,对以种种托辞推诿责任,拒绝社会监督,经消协劝谕后仍继续以不平等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公开揭露、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