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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国家质检总局近期对2000年度首批获得免检资格的202家企业进行了重新审查,37家企业因为产品质量不稳定、消费者投诉较多、生产条件不合格等原因被“摘牌”,而其余165家企业再次获得了国家免检资格。
将一些生产质量和服务水平达不到要求的产品剔除出“免检产品”行列,此举无疑值得称许。问题是,这37家被“摘牌”的企业,是2000年首批获得免检资格的,在这4年期间,它们已经生产了许多不合格产品,并流入了市场,对消费者权益已经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如今取消这些企业的免检资格,只能是一种“亡羊补牢”。而其余165家继续享受“免检”的企业,之前是否四年如一日地保证了产品质量,或只是在质检总局重新审查之际才严把质量关的,恐怕也有疑问。
显然,时隔4年才对企业的免检资格重新审查一次,无法保证“免检产品”的质量。市场经济瞬息万变,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产品质量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今年的“免检产品”明年就可能出现质量问题。而一些企业获得免检资格以后,反而可能以此作掩护进行违法经营。据报道,湖南有个“太子奶公司”,该公司生产的“日出”牌太子奶是国家“免检产品”,但是该公司竟然将已过期和即将到期的奶制品涂改生产日期后再返销给消费者,其过期产品为何能蒙混过关,就是因为他们的产品“免检”。
质检部门将“免检产品”作为一种荣誉和特权“奖励”给企业。但实际上,这种奖励暗含着一个无法克服的逻辑悖论:如果一种产品能始终保持上乘的质量,真金不怕火炼,何须对其实行免检?如果一种产品不能始终保证其质量,对其实行免检岂不是贻害消费者?笔者不知道发达国家是否也有“免检产品”,但可以肯定的是,“免检产品”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因为我们的市场经济秩序还不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尚未确立,市场道德和企业诚信还很脆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绝不能把保证产品质量的希望寄托在企业的“独善其身”上。加强质量检查和监督并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企业和产品,才能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才能真正净化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