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个人债权
就是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主要有:1.个人储蓄存款;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它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全额收购
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这次收购的个人债权,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全额收购。
■打折收购
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主要是法规明确规定由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业务,也有些是金融机构的违规业务形成。此类业务主要包括信托和委托理财等业务。
这两类产品均对投资人有最低金额限制,目的就是要把没有风险识别能力的小额投资人排除在外。
这次收购的个人债权,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收购。
■利息全免
个人债权的利息全免。在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中以利息体现收益的是个人柜台债权,该类债权属违规金融业务,不予收购利息;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收益也属违规性质;其他委托及信托产品无利息收入。
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1.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予以全额收购。2.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当个人债权人接受债权收购时,即将自己的债权让渡给了收购方,收购方将凭此参加金融机构资产清偿。如清偿结果低于90%,则收购方承担损失;如高于90%,则将超出部分返还债权出让人。
■拒绝收购
债权人具有选择不接受收购的权力。如果债权人不选择接受收购,可以凭其债权直接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