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权威访谈
作为国际原油这种初级产品的进口大国,我们有必要审慎看待在不断增长的原油进口趋势中如何绕开一些固有的不合理的国际贸易规则、如何理性规避诸如滞后的原油定价锋芒,变被动为主动。>>进入油价专题
在国家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为国家发改委做的“十一五”规划前期课题报告中,就专门谈到了上述问题。发展商品期货市场、建立重要大宗初级产品的战略储备和价格干预基金、推动企业在海外集体采购原料……日前,梅新育博士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提出上述一系列规避原油等国际初级品市场价格风险的政策参考路径。
高油价时不宜高调储备石油
记者:据了解,国家发改委设立了专门的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一期工程初步确定岙山、镇海、黄岛、大连4个储备基地。您认为建立这样的基地对对冲高飙的油价有何意义?
梅新育:长远来看,此举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但我个人认为,我们目前不应该在高油价时高调宣传建立石油储备和收购海外油田,这只能提高我们的成本,这些事情该放到低油价时候去做。
记者:我注意到,在您给发改委做的“十一五”规划前期课题报告中提到,建议为原油等重要大宗初级产品建立专门的价格干预基金。您觉得此举对于平衡不断上扬的国际原油价格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何在?
梅新育:事实上,在国际市场油价波动剧烈而国家能源安全受到广泛瞩目的背景下,建立大宗初级产品战略储备已经成为当前的热门话题。
我们不应忘记,当年西方和东方集团的贸易封锁几乎令我国窒息近30年之久,甚至长期被笼罩在战争乃至核打击的阴影之下,只是在付出较高成本开发国内品位、运输条件均不理想的矿藏并显示出了在重重封锁下独立自主的生存、发展能力之后,我国才取得了与其开展平等互利经贸往来的资格。
过度依赖外部资源风险巨大
记者:那么,您认为,建立重要大宗初级产品的战略储备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梅新育:虽然建立重要大宗初级产品的战略储备极为必要,但我觉得,在建立和运用价格干预基金方面必须慎重。且不提价格干预基金的资金来源,假设价格干预基金足额、准时到位,价格干预基金如期建立,在准备投入运作时,我们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确定合理的干预目标价格。
片面追求压低进口资源价格往往并不可取,因为我们需要大量进口的许多初级产品国内也在大量生产,而且这种格局在长期中不应也不会改变。
我认为,尽管目前我们扩大利用海外资源势在必行,但我国仍然必须对利用国内资源给予充分的重视。原因之一便是,过度依赖外部资源存在巨大政治风险。虽然在今天的社会上,“与国际惯例接轨”已经取得了压倒性的话语权,但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孙子云:“故用兵之法,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也;无恃其不攻,恃吾有所不可攻也。”既然将我国视为最大潜在挑战者的其他大国控制着主要资源产地和航运要冲,那么,我们过去没有、现在不应、将来更不能寄希望于其他大国良心发现。我们的决策只能立足于让其他任何势力都难以讹诈我们,或是让他们意识到如果企图讹诈我们就要付出无法承受的代价而得不偿失。
压价过低也会使自己受损
记者:据了解,早在2002年,俄罗斯就曾阻止一些国家试图改变欧佩克石油定价机制的行动。这一点也表明,在国际油价定价机制存在着我们暂时不可调整的弊端的时候,开发国内资源有助于我们遏制国外资源供应方的漫天要价。
梅新育:是这样的。既然我们必须在国内保持相当规模的初级产品部门,那么,一旦该种进口资源价格过低,国内相关产业和地区(通常是边远地区)将蒙受巨大冲击。
不仅如此,我国某些大宗初级产品事实上由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如中石油、中石化、中铝等)垄断经营,这些企业集团获得这些垄断权利的代价是缴纳沉重的赋税和上缴巨额利润,就其本质而言,这实际上是财政汲取收入的一种方式。
我认为,尽管垄断经营体制受到了普遍抨击,但鉴于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和资金流动监控系统还极为薄弱且短期内难以彻底改观,征收直接税的成本太高,通过垄断企业获取变相的税收收入不失为一种低成本的替代方式。
建价格联盟压价要讲策略
记者:通常情况下,大卖主有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按照自己的意愿左右价格走势。按理说大买主也是如此,我们却看到,在目前国际原油产品市场上,尽管我国已经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进口国,但我国这个大买主仍然只能充当被动的价格接受者,似乎没有什么议价能力。
梅新育:对于这种现实,从理论上说,如果我们的企业采取在海外集体采购原料的策略,从而增强谈判能力,规避进口的价格风险。但我觉得在推行这一策略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便是,防止国内外反垄断法的干扰。在市场经济环境里,反垄断法的地位极为重要,成熟市场经济体普遍将竞争法规视为“经济宪法”,其地位凌驾于其它所有经济法规之上。西方国家均制定了一系列竞争法规,用以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我国也早在上世纪90年代便拟定了《反垄断法》草案。目前《反垄断法》已经再次成为立法的热点议题。
不仅如此,在国际上,竞争法规的跨境适用(或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欧盟已建立了效力覆盖整个统一大市场的竞争规则和执行机构;在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中,西方国家也力图将“贸易与竞争”作为“新加坡议题”之一纳入谈判议程。
记者:我觉得这其中有个隐患。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如果在初级产品进出口贸易中建立价格联盟,就有可能与国内外反垄断法(竞争法规)发生冲突。若是如此,我们该怎么做?
梅新育:考虑到这一点,我觉得我们应当在本国《反垄断法》立法中确定“外经贸竞争例外”原则。
传统竞争理论只看到了完全竞争和垄断两种极端的市场形式,主张对卡特尔等限制竞争的组织形式一律禁止。现代竞争理论则看到了在完全竞争和垄断之间存在寡头竞争的市场形式,并认为完全竞争不能实现竞争功能目标,主张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可以允许具备限制竞争性的组织形式存在,甚至采取某些政策措施促进卡特尔的形成,因为这些组织能够保持市场稳定、提高竞争强度。
正由于认识到了这一点,加之其它一些社会、政治等方面因素的作用,在竞争法规的实践中,成熟市场经济体普遍在一些部门和领域通过其它方式代替或限制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其中,外经贸就是一个重要的竞争例外领域,几乎所有主要西方国家概莫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