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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施行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就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资格条件、投资范围和比例、资产托管、保险机构投资者的禁止行为、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七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称保险机构投资者。他们所投资的股票品种限于流通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直接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申请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专题
ST等七类股票不得投资
暂行办法称,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保险机构投资者确定可投资的股票范围,应当考虑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股票流动性等各项指标。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投资前确定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并以绩优、蓝筹及流动性强的股票所确定的指数为该基准的参考。
对于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或者已终止上市的;其价格在过去12个月中涨幅超过100%的;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其上市公司最近1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上市公司已披露业绩大幅下滑、严重亏损或者未来将出现严重亏损的;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监管部门严重处罚的;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型等7种股票,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投资连结保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可以为100%。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万能寿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80%。保险机构投资者为其他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应当按成本价格计入A股投资余额。
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
暂行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可选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作为股票资产托管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保险机构投资者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进行股票交易的,该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符合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稳健,净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等12个条件。
持有一只股票不得超过其流通股30%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流通A股股本规模的30%。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如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保险机构投资者10%以上股份的,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该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的股票。保险公司投资股票,不得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