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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江峰张晓晖广州报道】
近日,广东省消委会公布了一份对广东旅游市场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近一半广州消费者对旅行社不满意,而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更是成为出游者最大的烦恼。对此,广东省消委会建议省旅游主管部门修改《广东省出境旅游组团合同》等旅游格式合同。
今年3至8月,广东省消委会先后派出6组工作人员以消费者身份分别参加了广州多家旅行社的出境游和国内游,对旅游过程中的领队和导游服务、交通服务与购物服务等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故
增多的自费项目和购物点及导游强收小费成为当前广东旅游业最为突出的问题。
调查发现,现行的《广东省出境旅游组团合同》存有五大霸王条款:
一、“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中规定,“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旅行社)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消委会点评:旅行社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也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中规定,“出发当天甲方(消费者)要求退团的,扣团费总额90%”,而“出发当天乙方不能出团的,支付给甲方已收取费用20%”。
消委会点评: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甲方显失公平。
三、第7条“补充条款”第6项规定:“质量问题因交通运输、酒店等非乙方自身原因所致并已积极协助甲方追究有关经营者,免除乙方责任。
消委会点评:无论是交通运输或酒店原因导致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后再去追究其他责任人(如酒店)的责任。因为消费者的团费是交给旅行社,且交通、酒店等均是由旅行社安排的。
四、“乙方(旅行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指定“用中国人民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4月24日核准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
消委会点评:消费者有权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赔偿。
五、“甲方(消费者)退团,乙方(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4条第1款的约定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因此遭受的损失时,甲方应依照《民法通则》第112条和《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消委会点评:这是片面强调乙方的权利而加重了甲方的义务。对于乙方不能出团的情况,应做出与此对等的规定。
此外,在旅行过程中,消费者对领队和导游的服务感到不甚满意。首先是强行要求增加自费项目,把所谓的“低价游”变成“高价游”;其次是部分导游向游客索取(或变相索取)小费,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导游服务费已经包含在团费之中,导游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费;另外在购物服务方面也存有严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