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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被法院终审强制撤销的外资药企“超高定价”,不料在再审时又被恢复。记者昨天获悉,一个月前由广州贝氏正式起诉,南京中院终审判决江苏省物价局撤销对沈阳山之内公司一药品的过高定价。不料一个月后,南京市中院再审判决,撤销此次判决。这就意味着山之内公司一定价高于国内同行5倍的药品,可继续畅通无阻。不过,广州贝氏负责人表示,将会向江苏省高院申诉。
江苏省物价局2003年在公布107种西药最高零售价中,给法莫替丁定价为9.8元(20毫克30片装),与此同时,同样的规格,给外资药企日本山之内在华公司沈阳山之内的价格却是56.6元,两者相差4.7倍。对此,广州贝氏药业认为,这是一种明显的外企药价的“超国民待遇”,故上诉到南京中院,要求江苏省物价局撤销这一价格规定。
而沈阳山之内公司则称,法莫替丁是该公司原研制药品,而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享有单独定价权。而且物价部门的定价是在根据国家计委的“中央指导价”的基础上作出的。
对此,南京中院终审认为,沈阳山之内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公司是法莫替丁的原研制厂家。至于江苏省物价局按国家计委有关文件规定,将山之内的法莫替丁价格定在56.6元的上下浮动5%,南京中院也认为,这一规定只是国家计委的内部行政指导行为,并不能独立、有效地证明江苏省物价局的“行政行为合法”。为此,法院判定物价部门撤销沈阳山之内的法莫替丁56.6元的“超高定价”。此事当即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巨大反响,不少人认为这是外企药品“超国民待遇”终结的开始。
虽然上次终审也同样是同一法院做出,但此次再审时,南京中院对原被告同一问题却做出不同判决。比如,南京中院认为,山之内对法莫替丁原研制权国家计委已认定;而国家计委有关药价的“指导价”,也不是内部指导行为,而是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从而,南京中院再审认定,撤销上次终审时有关“撤销山之内法莫替丁‘超高价’的判决”。
广州贝氏负责人在此次判决后表示,《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国家计委的《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并非规章。这位负责人表示会再申诉到江苏省高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