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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治污成效到底如何,到底是“成效显著”还是“回到原地”?不同部门之间的争议在刚刚召开的国务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上有了一个相对客观的结论。
在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发改委及沿淮四省官员出席的这次会议上,对淮河十年治污的评价被表述为“取得初步、阶段性成效,但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这里的“问题十分突出”指:“流域水体污染依然严重,部分支流污染加重。”由此,在2005年应该完成的治污任务被推迟到了2010年,沿淮四省分别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了目标责任书。然而,2010年,我们的淮河能够变清吗?
一个可以预料的结果是,如果过去导致淮河污染的观念、机制和措施等没有一个根本的改变,淮河的变清将仍然是一句空话。
要改变的观念是,片面追求GDP的增长,为取得的“收入”沾沾自喜,忽略了环境破坏造成的巨大成本,忽略了为治理污染所要花费的巨额开支。在河南,2000年年底造纸企业COD年排放量占工业COD排放量的62%,而年产值仅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2.7%,利税也仅占工业利税总额的2.8%.如果综合计算,这是一个“赔本买卖”,早就该对这个行业是否存续进行评估了。可是,即使是重污染企业,其产值也是要列入GDP的,并或许可以成为当地官员晋职的依据。
为此,有必要重新对淮河的承受力进行评估,看看淮河到底能“养活”多少人口。过去十年,淮河流域人口增加800万,GDP增加了135%.这样的速度也成为淮河“边治边污”的原因之一。
那么,实现淮河的变清,就要适当降低流域内的经济预期,减缓经济增长的速度,放弃仅以GDP考核官员政绩的传统标准。
还要改变的一个现状是,防治污染是单纯政府的事情,受害百姓没有发言权。他们不敢用河里的水洗菜,默默承受养殖的鱼虾死亡,却没有能力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污染企业提起民事索赔,向不作为的政府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仅仅依靠极其有限的环保、水利工作人员,怎能看管得好30余万平方公里的流域面积?
淮河何以污染,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意识差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大河被污,绝非一日之“功”。我们有各种保护水资源的法律法规,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究,可谓面面俱到,然而,有谁因为淮河污染受到了严厉处罚?
治理淮河,在我们看来,首先要依法治淮,让法律护卫淮河,淮河才能免于劫难。
淮河治污更需要各级政府的作为,需要一个统筹运作的机制。淮河需要科学、客观的监测统计数字,相关部门不能“盲人摸象”,不能得出彼此“打架”的结论;要建立健全环境质量考核制度,在官员的政绩中减去治污的“负数”;要建立对官员的问责制度,要像其他国策的落实措施那样甚至对相关官员“一票否决”,而签订了军令状的省份,就要到时候坚决考核;要建立上下游省份的综合管理机制,不能出现“上游下游互相向对方要补偿费”的荒唐事;要引进市场机制,鼓励非政府资金进入治污领域……
到2010年还有6年时间,各级地方政府在这几年间还要先后进行换届,这必然会发生官员的流动,那么,制定这样的长期规划,就不能仅仅寄托在个别领导身上,而要成为各级政府的职责。不能因为人员的可能变动而放弃和改变原定的目标。如果到期淮河治污目标没有实现,不但要追究当时任职官员的责任,还要追究历任相关官员的责任。
上一个计划淮河治污目标没有完全实现,应该从中找到原因和教训;为了完成下一个计划目标的实现,就要吸取这些教训,否则,淮河治污的目标就只能停留在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