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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从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按期在办税场所或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
为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办法》明确: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税务总局负责人强调,税务机关应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办法》规定的范围。欠税发生后,除公告外,税务机关应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对于税务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将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