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本报讯 从明年开始,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欠缴税款的,都将被公之于众。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新出台的《欠税公告办法》,办法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新闻:北京地税公布欠税公告 地产建筑企业成欠税大户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对于纳税人的欠缴税情况,税务机关将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也要随时公告。
公告机关为县以上税务局。企业、单位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