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月利率4.2%,按日计息……"这一在房贷合同中司空见惯的条款,却引发了不小争议。市民杨小姐在买房还贷的过程中,认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黄浦支行在按率扣款的过程中,多计算了利息而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多扣利息、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月利率扣款,並且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
本月20日上午9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记者了解到,去年5月30日,原告杨小姐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黄浦支行签订房屋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55.7万元,20年还款期,每月等额本金还款,还明确约定月利率为4.2□。但不久,杨小姐发现了被告在利息计算上存在错误,被告多收取了贷款利息。
签订合同
因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担保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月利率为4.2□,以等额本金方式还款。但被告工商银行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月利率4.2□来计算,而是按照日利率0.14□(4.2□/30)计算,故在逢大月31天时,工商银行的月利率实际为4.34□(0.14□*31=4.34□),即每逢大月杨小姐就会被银行扣去月利率为4.34□的利息。这是因为,银行一般以每月30天为标准,计算出固定日利率为0.14□,然后按照每月的实际天数乘以这个日利率计算出每月应交利息。按照这样计算,每逢小月时,月利率为合同规定的4.2□,但赶上大月时,按照上述计算,月利率将为4.34□。如此下去,杨小姐20年的还贷过程结束之后,将被多扣去4158.94元。
起诉银行
被告工商银行代理人在庭审时表示,2月份为28天或29天,工商银行在实际计算利息时也是按照28天或29天计算的,借款人实际上也获得了利益。原告及代理律师承认在2月份时工行确实是按照平年28天、闰年29天计算利息的。但是被告的代理人忽视了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这就是一年中大月有7个月,小月只有2月份1个月,被告工商银行在逢大月时是按照31天计算利息的,这样计算导致的结果是:被告工商银行每年至少多计算原告5天的利息,也就是平年多收5天的利息,闰年多收6天的利息。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既然规定好了月利率,就应该严格执行。银行要按日计息当然没问题,但逢大月就应该是月利率除以31得到日利率。
杨小姐对这种"明显的违约行为"表示不解併为此起诉银行。被告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则在庭审时表示,银行是依据"年利率/360=日利率"的方式计算日利率,该方式也是其一贯所使用的方式,併同时拿出一份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在2000年的复函,该复函称"日利率=年利率除以360天"。
对于银行的解释,杨小姐和她的代理律师表示,这种结息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国际法规定了一年为365天,民法通则第1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8条也规定:一年为365天。而且,视一年为360天结息也不符国际惯例。故被告按照360天计算日利率既是违反国际惯例,也是违反我国的法律的。
杨小姐认为,既然在合约上明确约定了月利率,就应遵守。她在向被告贷款时,被告告知如选择等额本金方式还款,则还款金额将逐月递减,而实际的还款情况却有增有减,被告至今仍然对外宣称选择等额本金方式还款是逐月递减的,显然被告仍在继续欺诈上海无数的房贷消费者。她在购买房屋时,贷款银行是由开发商指定的,她根本无权自由选择贷款银行。
同时,杨小姐了解到其他商业银行在计算等额本金方式还款,借款人的还款金额都是逐月递减的,为此她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其合法权益。据悉,此案尚未了结,鉴于本案较为复杂,将转为和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