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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正式执行。此前的10月28日,这个引起各级政府、投资商和广大百姓关注的“土地新政”才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出台。与此相配套,国土资源部还将出台一系列的具体实施办法。
土地新政的出台,是政府明确将土地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又一信号,也可以被看作是半年前土地流转“三个暂停”的继续。新政的出台是制止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圈地热,切实维护征地农民权益的积极的一步。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存在着有可能引起地方政府圈地冲动的制度设计。一方面规定政府征用农地按照农业用途给予补偿,而另一方面,又允许政府按照“土地城市建设的用途”将其批租出去。中间的差额就是政府可以获得的土地红利。在一些财政不良的地区,这甚至成了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土地招商”也成为我国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中最常采用的方式。
从严控制土地已经是土地管理政策的既定方向了,但《决定》所做的,仍只是在原有的框架下的修改。虽然考虑到政策的路径依赖性和所有权认定带来的法律上的障碍,土地政策仍应该被寄予进一步完善的希望。
从全国的情形来看,圈地热、协议转让土地、土地招商等已经明显妨碍到了经济的良性有序的发展。经济过热的过程中土地流转的放任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但土地新政的出台,不应该仅仅看作是一时降温之举。应该考虑到土地还是不可再生资源,工业土地在50年内基本没有可能再生。仅从资源约束论这点上来看,土地政策趋紧应该长期坚持。
但仅仅是政策趋紧似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许多内在的矛盾。将土地问题放在中国城镇化的视角中,会发现土地政策更为重要的意义。英国《经济学家》杂志10月份一期文章援引胡鞍钢等人的研究成果后指出,中国的实际失业率可能比统计数字显示的要高。而且农民工的失业率是没有计算在内的,没有工作时他们就回到了原来的土地上。即使对于如今的农民来说,耕地也是安身立命之本。如果这些人没有土地,那么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大量失业就不止是个经济问题了。
而且即使是在限定的指标范围内,如何保证失地农民的权益,采用政府征地,政府批租的方式未必是最好的。由于现行的制度设计,在农民、开发商和政府这三者的关系当中,政府很难只是一个监督者,而每每成了一个中间商。这从保证失地者最大收益角度来看,从开发商的最低成本看,都是不合算的。政府的干预可以集中在对于流转的监督和纠正上,而不是直接介入分红。而要对此作改变,在现行的框架下几无可能。
众多农业剩余人口的转移,或者说城镇化、城镇经济的发展,必然会有对于放松土地政策的内在压力。在解决现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冲突上,土地新政可以看成一个缓解信号,但在更长远的范围内,这显然只是其中很短的一个环节。从这个意义上看,土地政策成了城镇化和解决三农问题体系中的一部分。如何化解矛盾,单从土地管理看土地管理,是无法找到解决之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