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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已久的欧盟普惠制改革方案终于在10月20日公布了,这个以简化、透明和针对性为宗旨的改革方案无疑将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产生相当的影响。
普惠制(普遍优惠制)是上世纪60年代发展中国家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产物,经过发展中国家持续多年的集体抗争,在1968年联合国贸发会议通过的《建立普惠制决议》中,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进而带动其经济增长。
普惠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受惠国出口贸易的环境。目前欧盟纺织品和服装平均关税税率为9%,中国受惠纺织品能够享受比最惠国关税低20%的优惠,进入欧盟市场的中国受惠商品减税总额达90多亿美元。然而,富裕国家固然有救济贫穷国家的人道主义义务,但没有责任损害本国产业去扶持自己的经济竞争对手,各给惠国都对普惠制方案施加了一系列限制条件和保护措施,主要限制条件包括受惠国家和地区名单、受惠商品范围,规定受惠商品必须符合原产地标准;保护措施则主要是以下3类:
1.免责条款。受惠国商品进口量增加到对给惠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有权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
2.预定限额。预先规定受惠商品的进口限额,超过限额的进口征收最惠国税率。
3.竞争需要标准,又称“毕业条款”。来自受惠国的某种进口商品如果超过规定的某一额度,就要取消下年度该商品的关税优惠待遇,即所谓“产品毕业”。如果受惠国大多数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都显示出较强竞争力,则取消该受惠国全部商品的受惠资格,即所谓“国家毕业”。发展中国家比较优势越大的制成品,“毕业”的门槛越低。根据欧盟新普惠制草案,受惠国任何一种产品在欧盟的市场份额如果超过15%,就将丧失普惠制待遇;发展中国家占有成本优势的纺织品服装行业门槛更低,只有12.5%。
天下没有免费午餐,受惠国在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的同时,不得不忍受给惠国出于某些政治、经济目的运用上述保护措施的不确定性。普惠制方案越“慷慨”的国家,越喜欢挥舞上述保护措施的大棒。部分是为了给自己的殖民历史“赎罪”,部分是为了巩固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传统政治、经济关系,西欧国家不仅走在了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的前列,而且列举的受惠国最多、受惠商品范围最广、受惠商品减税幅度最大,这一特点在1975年欧共体与49个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地区发展中国家签署的《洛美协定》中体现得格外充分。惟其如此,欧盟使用受惠商品、受惠国家“毕业”措施也格外频繁。早在1996年,欧盟就取消了中国除化肥外所有化工产品、服装及其附件、玻璃、陶瓷的普惠制待遇,1998年再次取消中国7大类商品的普惠制待遇。在国际纺织品服装行业普遍认为中国将成为后配额时代纺织品服装贸易最大赢家的背景下,这次取消中国纺织品普惠制待遇,实不足为奇。
在理论上,“毕业条款”有其合理性。随着新兴工业化经济体的崛起,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显示出了强大的竞争力,继续在新兴工业化经济体的优势产品领域给予他们优惠待遇确实不公平。与此同时,产品“毕业”也可以视为一国经济发展成就的标志;中国有众多产品“毕业”,正表明中国经济发展成就可观。何况欧盟的新普惠制草案确实具有程序简化、透明度提高等优点,对所有受惠国和欧盟自己都有利。问题是进口国在取消了出口国的优惠待遇之后有义务按照国际贸易规则给出口国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而某些发达国家片面热衷于削减、取消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优惠,反倾销、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贸易壁垒却有增无减,这种与贸易自由化精神背道而驰的做法不能不令人忧虑。作为一个勤奋、智慧而自信的民族,我们有能力在平等条件下凭借辛勤劳动为自己创造更好的生活;我们最需要的不是额外的优惠,而是公平竞争的机会;我们不必过多地纠缠于普惠制待遇延续与否,毕竟,中国纺织品服装行业的竞争力和增长潜力有目共睹,但我们不能不关注发达国家能否切实采取措施降低其各种贸易壁垒的不确定性,这关系到人们对国际贸易体系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