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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贷款重新开闸
◆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 ◆六类股票不得质押 ◆一证券公司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高于该公司流通股的10%。
□ 本报记者 冯小月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说,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支持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2000年2月2日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共八章四十四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2月2日颁布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所谓质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以下统称股票)。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
《办法》规定,申请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其自营业务符合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已按证监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已按证监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证监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证监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证监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法》规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证券公司提前还款,须经商业银行同意。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以下几种股票不得用于质押贷款: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证交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证交所特别处理的股票;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股票质押率由商业银行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证券公司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证券公司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为(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在风险控制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5%;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 一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上述比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监控,对超过规定比率的股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进行出质登记。
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办法》特设立了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35%,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2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商业银行应要求证券公司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商业银行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证券公司,不足部分由证券公司清偿。
商业银行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用于股票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股票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股票一起质押。股票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股票抵押人应当购买并随股票一起质押。股票抵押人不购买而出现股票价值缺口的,股票抵押人应当及时补足。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证监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用非自营股票办理股票质押贷款;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拒绝或阻挠商业银行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罚则还对商业银行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违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