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新华社14日受权全文播发这个条例。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新京报》11月15日)。
对于近几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拖欠工资问题,该《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样的条款更加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责任。可是看了这样的规定,我却无法为被拖欠劳动者高兴:这样的规定其实就是“赦免”欠薪“原罪”的规定。不信,且让我从另一个角度解读一番。
什么叫拖欠?这不用说,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就是拖欠。这在合同中叫违约,根据法理和常情,既然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不应当是难以理解的问题。而《条例》第二十六条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这个条款似乎在说,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当被劳动者投诉举报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后,如果在“责令的一定期限内”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就可完事,只有“逾期不支付”再次拖欠的才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并没有“法律责任”,即使是被劳动者投诉举报或者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其支付劳动者的也仅仅是工资报酬,而其它“法律责任”仍然可以被一笔勾销。而且这种可能“双倍支付”的“惩罚”也是不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限期支付”的“话”的“新罪”还来的结果,而不是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原罪”所应得的结果。这是不是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没有“原罪”呢?或者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原罪”将被《条例》明文“赦免”呢?如果一个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数百万元的工资一年有余,即使是其主动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限期”支付了工资。那么,别的不说,单从这数百万元的拖欠工资中,劳动者损失多少利益(至少是利息)呢?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是否可以得出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无“法律责任”反而有可能获利的结论呢?
当然,我不认为《条例》的制定者没有看到这个疏漏,之所以这么规定,可能是积于欠薪问题的严重性,本意就是给接受“责令限期支付”和抗拒“责令限期支付”一个区别对待,有点刑事法律中“诉辩交易”的意思。可是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条例》的制定者似乎忘了,他们这次拿的交易物却是劳动者被拖欠工资报酬的损失,而在规定中却又让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获得了“利益”,尝到了甜头:拖欠无“法律责任”,还能获利。这样的法律真的让人迷惑:是提倡用人单位主动不拖欠呢,还是提倡用人单位在被查处时才清欠?而且用法律“赦免”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的“违约责任”,是不是涉嫌法律侵权呀?
再过半个月,这个《条例》就要实施了,我想现在有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不一定会看着可能的“双倍支付”规定而紧张。相反,我想精明的用人单位说不定正在偷着乐:拖吧、扣吧,欠薪“原罪”就要被“赦免”了,有这样的法律“保护”,还不拖不欠,那不是傻瓜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