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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发生了,一个说当初投保时明确要求足额投保;一个说不足额投保得到了对方的认可。
那么条款的约束作用在哪呢?为什么不看清楚保险条款?
案件回放
W小姐:某贸易公司财务 P女士:某寿险公司代理人
今年5月初,W小姐委托P女士在其同一品牌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车险。车子本身属于单位用车,车型为福特俱乐部,1994年10月购买,已经有将近10年车龄,购置价格为45万元,保险费用为4194.72元。
9月18日,该车驾驶员在倒车时不慎将排气管撞裂,因为购买了车辆保险,只要符合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范围,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但是随后的结果让公司负责人感到惊讶,他们发现该公司购买的保险单是一张不足额投保的保险单,也就是没有按照车辆购置价投保的,仅仅是按照10万元的保险金额投保的保险合同。
该公司认为他们在委托P女士购买保险的时候强调是车辆损失险36万元必须全额投保,尽管P女士不属于该财产保险公司,但是其所属单位与该财产保险公司是一个品牌,发生这样的事情,就是该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问题;而P女士却称该公司委托其办理车险的时候要求压低价格,越低越好,因此,综合车辆的情况和委托人要求,P女士就仅仅给其车辆按照10万元的保额投保,并且不足额投保的方式也得到了W小姐的认可。
现在事故发生了,当初双方是否足额投保直接影响了最终理赔结果,因此双方就此也出现了纠纷。
一个焦点
本案例的焦点就是委托人W小姐与被委托人P女士关于足额投保的问题,也就是说,大家都在追究对方足额投保的责任。
W小姐认为自己当时要求对方足额投保,而被委托人P女士并没有按照自己的要求去处理,并且P女士又属于该保险公司品牌下寿险公司的业务员,因此该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管理方面责任;反之,P女士则表示当时是在询问多家保险公司后主动联系的,并且知道她不是财产险的业务员,在受其委托办理车辆保险前,自己也明确将没有足额投保的事实告诉了对方,并且得到了W小姐的认可,责任完全与自己没有关系。
事实上,P女士是否是该保险公司品牌下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与此次车险理赔事件并没有任何关系。人寿保险有人寿保险的代理人,车险有车险的代理人,这二者属于两个不同的系统,对业务技能也有不同的要求,二者并没有关联,并非案例中W小姐所想的那样,人寿保险业务员和财产保险公司是一家,有了问题就可以找该保险公司。从法律上来说,只能表明P女士是作为W小姐的被委托人,二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二个“证据”
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的时候,当事人W小姐出示了两个“证据”,一个是传真中的“足额投保”的字样;另一个是保险合同中上方被保险人填写该贸易公司,而下方被保险人姓名一栏填着P女士的名字。
第一:传真中的“足额投保”字样只是自己单方面的约定,并不能够证明对方是按照自己的约定去操作,更不具备行使合同的效力。第二:关于保险合同中下方被保险人名称的不同,这在财产险合同中,单位用车投保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上方是所属单位的名称,下方是单位委托人的姓名,二者之间并不会发生冲突。因此,这二个证据没有任何的说服力。
三个建议
多听、多想:车损险保额一般是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的,而新车的市场价格目前呈逐年递减趋势。所以,在每年投保的时候,查询一下您所驾驶车型的市场价格,根据当前市场价格投保是节省保费的合理办法。此外,车辆保险和人寿保险一样,它也有着一定的合身性。在购买车辆保险的时候,最好多听听保险公司、老驾驶员的意见,然后结合自身的车型和驾龄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购买哪些类型的车辆保险,到哪个保险公司去买。
去哪里购买:去哪里购买不仅仅影响着车险的价格,也影响着以后的售后服务。在保险公司投保价格上便宜一些,但到出险理赔的时候往往比较麻烦,无论是定损、理赔等都需要花费比
较多的时间。而在小的修理厂上车险虽然能避免这些麻烦,但一些小修理厂往往在维修的时候存在以次充好、换汽车原配件等问题。而对于一些声称能给投保人更多优惠的保险代理人,则一定要小心,选择合格的保险代理人。代理人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展业证及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代理合同。不能像案例中那样把某保险公司的人寿险业务员认为是财产险业务员,打个比方就相当于你进了一个大学,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要求,你总不能一个证书多个专业通用吧。
看清楚条款:其实最关键的还是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以后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最有效的凭据就是保险合同。因此,在购买车辆保险的时候,一定要留意保险合同,着重关注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和除外责任,因为这两点是关系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的范围。一旦发现保险合同与你所想的有差异,应该立刻致电保险公司询问清楚,避免更大的损失。
媒体关注
我们没有必要去讨论本案究竟谁对谁错,应该看到通过此案例背后我们应该学习到什么。目前,很多保险客户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对保险条款很少去了解,在本身购买的过程中大多是通过委托他人购买,反正认为自己购买了保险公司的保险,因此一旦出现了保险问题,不管怎么着,你都要给予理赔。
在购买了保险拿到保险单后,一定要看清楚保险条款。此案中的W小姐应该不是第一次办理车辆保险,一般像45万元的车辆保险,去除折旧等因素,一年的车险价格也远远超过5000元以上,在接受到其委托代理人如此低的价格时,就应该考虑其是否足额投保或者是否有特别约定。应该仔细查看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与自己需要的保障是否吻合,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笔者在和一些汽车驾驶员聊天的时候,谈到了关于足额投保的问题。不同驾龄的驾驶员朋友看法也是不一样,新车驾驶员一般都会选择足额投保,而老车驾驶员则会选择不足额投保,因为这类车车况较差,投入太多显然不太划算。但是有些驾驶员在投保车辆保险的时候,其本身并不知道自己是否已经足额投保。
与之相反,有的人明明手中有一辆旧车,评估价值不过10万元,却偏偏要投保30万元,以为自己多花点钱就可以在车辆出事后获得高额赔偿。实际上,保险公司只按汽车出险时的实际损失确定赔付金额。此外,如果你已在一家保险公司足额投保,就不要再到另一家公司投保,即使多投了也不可能拿到双份的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