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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灵芝类保健食品盯上了肿瘤患者,利用患者及其家属急于治病救人的心理,通过违法广告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2004年第三季度广告监测公告显示,当前灵芝类保健食品广告超出核定功效范围宣传对肿瘤的治疗等违法现象比较突出。
灵芝类保健食品广告违法的三大特征:
一、广告中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甚至将食品直接当作药品来宣传。吉林一家晚报曾经刊登过这样一则广告:“热烈祝贺中科灵芝被批准为国家新药”。到卫生部网站上一查才知道,广告中提到的中科灵芝孢子胶囊、中科牌灵芝孢子油软胶囊、中科牌爱特胶囊等全部为保健食品,根本不是什么“国家新药”;在其说明书中“注意事项”一栏上,也明确写道“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二、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四川一家商报刊登了一则题为《父亲患肿瘤以后……》的广告。广告以一名肿瘤患者子女的口吻,对中科牌灵芝孢子油软胶囊的功效进行了宣传,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广告内容超出和扩大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证书中的功能,违法宣传抗癌功效。广东一家日报在其刊登的广告《灵芝抑制肿瘤新途径》中写道:“由国家卫生部批准,富硒灵芝宝具有抑制肿瘤、免疫调节双重作用”。实际上,卫生部从未批准过保健食品的“抗肿瘤”或“抑制肿瘤”的功效,因为保健食品根本就不可能“抗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