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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成立后的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案终于尘埃落定。11月15日,记者从商务部新闻办公室获知,商务部已于2004年11月14日开始,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征收9%至7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对于这样一个终裁结果,乙醇胺的生产企业和消费企业各有悲喜。
乙醇胺是重要的石油化工原料,广泛运用于医药、纺织、有机合成、橡胶、洗涤、化妆品、农业、建筑及金属行业。目前我国国内乙醇胺生产企业约有20多家,年生产能力在3万至4万吨,可以满足国内50%-60%的需求,其余部分仍然需要进口。
商务部于2004年3月25日发布了该案的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经过进一步调查及实地核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昨日发布2004年第57号公告,公布了此次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根据终裁决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中国大陆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221100、229221200。税则号29221100、29221200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时,必须依据终裁决定中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国内乙醇胺生产企业抚顺华丰化工厂专门负责乙醇胺生产的王永林先生告诉记者,此次终裁对于国内乙醇胺的生产厂家“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不过,对国内的乙醇胺消费厂家来说,这样的终裁决定显然并不是一个好消息,尤其是以进口乙醇胺为生产原料的企业,生产成本将会相应增加。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李国俊认为,从国家整体利益看,这样的裁定对实力还比较弱的国内乙醇胺生产厂家来说的确是个有效的保护。
但是对于以乙醇胺为生产原料的塑料加工企业来说,当然希望原料越便宜越好,希望这个反倾销的终裁不成立才好。
反倾销专家周世俭认为,既然商务部裁定了倾销存在,说明境外企业的乙醇胺进口价格的确是低于公平价格的,是违背了WTO原则的。“从长远来看,这对中国的发展是一件好事!”
对于乙醇胺消费企业的反应,周世俭认为,虽然短期来说会使乙醇胺消费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但是如果把眼光放长远些,就能发现这样的终裁决定对于乙醇胺下游企业来说也是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