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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成都11月21日电(记者毛朝敬)四川一房地产公司违约解聘职工,近日被解聘的职工依法按合同获得25万元的“未来工资”“未付房款”。
2002年4月,四川一房地产公司与一名具有财务专业知识技能的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聘请他担任财务部经理职务,这一份聘用合同限定:聘用时间从2002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每月月薪3000元,这份合同还约定:公司送给他一套面积80平方米商品房。合同中公司还特别限定,如果公司违约,违约金则按他剩余的合同月数以每月3000元计算,并无条件提供约定的商品房。劳动合同签订后,他按公司合同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不久,他看中了四川省文化公寓的一套住房后,公司开始着手为他办理住房产权证事宜。
可是在一段时间里,公司领导层与他发生矛盾。2003年11月,公司解除了他财务部经理职务,责令他离开了公司。
这名被辞退的职工不服,很快向成都市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合同赔偿他2003年11月至2007年3月的“未来工资”和赔偿他该得到的房屋款;同时他的月工资是3000元,而公司为他缴纳的社保费是按每月446元的工资缴纳的,未按3000元的工资缴纳社保费,公司应按规定补足。
经成都市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这家房地产公司支付他包括“未来工资”、住房等及经济补偿金在内的赔偿款共25万余元。这家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高新区法院近日做出判决: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12.3万元“未来工资”、补偿13.9万元应付住房款,并将尚未缴够的社保费如数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