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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股权关系使得中银中国精选不得不变更托管行———基金托管杜绝“沾亲”现象 无论直接设立还是间接控股,商业银行都不能揽旗下基金公司的托管业务
记者从中国银行获悉,在日前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首只基金的发行筹备过程中,监管部门认为中国银行与中银国际基金公司存在间接的股权关系,按照有关规定,中国银行将不得担任中银国际基金公司所发行基金的托管人,工商银行最终成为此次中银中国精选基金的托管行和代销银行。中银中国精选的托管波折事件传递了一个明显的信号:在托管方面,监管部门对和银行相关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明显趋向严格。
据了解,工商银行最终成为中银中国精选基金的托管行和代销银行,中国银行和中银国际基金对有关部门的这一认定都感到颇为意外,因为此前招商基金公司、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均有基金托管于招商银行(600036)(相关,行情,个股论坛)和光大银行,虽然这两家公司与相关银行存在关联关系,但并未受到任何政策限制。
业内有关专家表示,中国银行不能成为中银国际基金托管人的唯一依据是《基金法》28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而中银国际基金的大股东为中银国际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大股东是中国银行的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控股,因此中国银行与中银国际基金属于间接持股的关系。虽然《基金法》并未明确规定间接持股是否也属于28条中“持有股份”的范畴,但此次中国银行未能成为中银国际基金托管人的事实,已经证明监管部门将银行与基金的间接持股关系也纳入了28条的监管范围。而类似招商基金与光大保德信基金,托管行与基金公司虽然属于同一控股股东,但两者相互之间并不存在股权关系,至多是关联关系,因此尚不属于基金法28条的监管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有消息说相关银行准备采取中银模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但监管部门此次的态度至少表明,无论是通过直接设立还是间接控股方式,商业银行都无法将旗下基金公司的基金托管业务纳入自身业务范畴,此举无疑对今后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有着重要意义。业内专家认为,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防止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出现任何形式的持股关系有利于真正发挥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作用,对于非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也显得比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