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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对移民财产和继承财产购汇对外转移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予以明确。该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办法所指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包括两类牶一是移民财产转移牞即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牞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牞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牞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二是继承财产转移牞即外国公民和港澳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牞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办法明确牞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牞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外汇管理部门不受理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的对外转移财产申请牞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涉及未结案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
办法规定牞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对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牞由国家外汇局各分局审核办理;超过等值50万元牗含50万元牘人民币的牞由各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局批准。
央行有关人士表示牞为防止大量个人财产转移可能导致的国际收支风险牞办法要求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必须“一次申请、分步汇出”牞同时根据申请金额设置分层审批。此外牞在非常时期牞央行可以根据国际收支状况牞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限额、汇出频率等设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