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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市场开放力度的加大,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也日益明显和多样化。中国的“反垄断法”应具备这样几个要素。
目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市场份额究竟怎样?一组数据或许能说明问题。
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瑞典利乐公司占有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美国柯达占有中国感光材料行业至少50%的份额,富士公司中国市场占有率超过25%,法国米其林占有中国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米其林以及旗下品牌都在各自细分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
此外,在手机行业、电脑行业IA服务器、网络设备行业、计算机处理器行业等行业跨国公司在市场上占有绝对垄断地位。(图1、图2分别为中国手机行业与感光材料行业的市场份额分布。)
不能忽视的垄断
当前中国市场上企业垄断行为实施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依法拥有垄断地位的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如电信、电力、铁路和邮政等部门;另一类则是在中国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跨国公司。对于前者的垄断行为,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公众都非常关注,但后者的垄断行为则并没有引起政府和社会的足够重视。
以沃尔玛为例。沃尔玛在中国市场实施“亏损战略”,不惜亏损以图扩张在中国的市场份额,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沃尔玛美国本土公司与国外公司在净销货额中的比重分别为77.38%和16.19%,但息税前净利润(EBIT)的比重分别为88.58%和11.42%,即77.38%的销货创造了88.58%的息税前净利润,显而易见本土市场对海外市场是有明显的补贴的。2003年9月,以德尔福为代表的欧美大型零部件供应商以及日韩约70%的零部件企业联合抵制向奇瑞汽车供货,这属于明显的联合抵制行为。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家乐福超市对供货商收取种种不合理的进场费、促销费,恶意转嫁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但由于中国缺乏对此类垄断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条款和意识,政府部门对家乐福的行为一直是纵容的态度。
韩国的家乐福由于同样的行为,从1999年至2001年的三年间,已经三次受到了韩国政府的罚款。其中1999年8月20日,由于家乐福拖欠供应商的货款,并要求供应商承担不合理的进场费,韩国有关机构给予其1.13亿韩币(约8.7万美元)的罚款。同样的行为,家乐福在中国和韩国遭遇到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命运,这非常值得我们深思。
被滥用的支配地位
2003年12月中旬,中国的乳品生产企业都接到了一份通知,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由中国包装协会牵头实施,对中国乳品行业的包装情况开展专项调查,要求企业如实填写调查表格,结果替企业保密,月底前必须反馈,调查的结果将报送国家四个部委。这是我国首次对乳品企业进行包装的调查。
据利乐的竞争对手反映,客户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权选择其他包装材料,并迫使灌装机客户长期以来使用该公司的包装材料,达到排斥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该公司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手段,包括:以停止、限制供应灌装机零部件相威胁,迫使客户不敢与其他竞争对手订购物美价廉的包装材料等。如在无菌枕包灌装机上采取分期付款,但付的不是钱,而是几年中订购额定数量的包装耗材的承诺,拴住了客户未来若干年的耗材生意。有关客户如果在此期间尝试性地使用了别人的包装耗材,就会遭到没收并拉走设备或者不提供维修配件、技术服务的暗示,迫使客户企业别无选择地使用“利乐包”。
横向并购的用心
并购是企业快速实现外部扩张,迅速获取市场份额,减少竞争对手的有效手段。当前发生在我国,真正能影响市场结构,有可能限制竞争的并购通常是由跨国企业实施的。
并购通常分为横向并购和非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能对市场结构产生影响、限制市场竞争的通常是横向并购,当前各国对并购的关注主要集中在横向并购方面,经常采用事先审查的方式来对横向并购施加影响、进行控制,而对非横向并购则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如美国1992年的《合并指南》直接叫横向合并指南,这说明美国反垄断机构只关心横向合并,而对非横向合并则持基本不干预的态度。
目前,在华投资的外资企业已经逐步形成了对某些行业的初步的市场垄断,外商的这些垄断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国内企业的并购而实现的。
1998年,伊士曼柯达公司与中国政府签订了一项为期3年的合作协议(惯称“98协议”),按照该协议的规定,在合作的未来三年中,柯达将在中国将累计投入不少于10亿美元,帮助中国企业发展胶卷产业,作为保护柯达的投资,中国政府承诺,未来3年以内,外资感光材料企业将不许在国内投资建厂。
对于柯达来说,“98协议”无疑让其获得了在中国的发展的优先机会。三年“98协议”履行下来的最终结果是,柯达一举将中国的六家感光材料企业拿下,厦门福达、汕头西元、无锡阿尔梅与柯达合资(柯达控股),上海、天津、辽阳的三家企业在合资公司成立后三年基建期内,不与其他外商合资合作,柯达胶卷实现100%本土生产并占有中国市场近60%的份额,同时,柯达借机在中国拓展了近6000家加盟连锁店,组建了仅次于中国邮政规模的销售网络。跨国公司在华追加投资原属寻常,但把追加投资演绎得如此风生水起、一石多鸟的,大概也只有柯达了。
受“98协议”的影响,富士在中国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柯达与中国政府的“98协议”到期之后,富士苏州工厂开始供应中国市场,并在2001年4月份在上海成立了直接投资的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并在同年9月正式取得内地销售权,但富士在中国销售的胶卷仍不得不从中国之外的工厂中进口——甚至还惹上走私的嫌疑。
富士当然不希望在中国内地的业务领域仅仅局限于数码相机以及一次性成像胶片领域,而乐凯这个仅剩的桃子,就成了富士的惟一希望。但乐凯和柯达的合资消息无疑将富士的这个希冀关在了园门外。
在业界的许多人士看来,与乐凯在银盐领域的合作只是其中的第一步,或者说,只是一个开始,在其他的领域内,如数码,打印机,输出等领域内的合作都是“看得见的”。
业界人士担心,20年的合资期限之后,合资是否会逐渐变成柯达独资?跨国公司们在日化、食品等领域中走过的道路是否会在乐凯身上重现?
“反垄断法”应具备的要素
国内竞争国际化,产业竞争全球化使得垄断行为的实施和影响超出了国家界限,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首先需要有一部系统权威的反垄断法。虽然,中国行政垄断现象普遍和突出是当前反垄断的当务之急,但是如何规范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上的垄断行为显得日益必要。如何保护民族产业健康发展,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是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基本出发点。
中国目前的状况是,不同产业的企业与跨国公司相比,普遍缺乏强大的国际竞争力,传统的垄断行业的企业规模是通过国家的行政强制和保护形成的,缺乏真正的竞争力,而大量的竞争性产业则普遍存在着市场集中度过低,市场竞争过度的状况。
如果放任跨国企业在中国市场的行为,那么中国的国内企业的发展将受到严重的打击,一旦某一产业的控制权掌握在跨国企业手中,将会危及到我国的产业安全和国家战略利益。因此在开放的竞争环境中,中国反垄断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不仅要考虑到维护市场竞争活力,也应该将国家战略利益和国内产业竞争力的提升纳入反垄断法所参照的目标体系当中,特别是要规范跨国企业针对国内企业的大规模并购行为和利用技术垄断,滥用技术优势损害中国产业发展的问题。
关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科学、合理地界定中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是反垄断立法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对此问题,主要涉及到三个问题,一是反垄断法是否应适用于所有垄断,包括经济性垄断、自然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二是对那些涉及自然性垄断、公共利益的行业或者领域如铁路运输、电信、电力、煤气、供水等是否予以豁免,以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即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三是反垄断法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但是,是否在一个行业保持垄断格局是实证分析的结果。中国的电信运营商在国内处于绝对垄断地位,但在国际市场上所占比例不到5%;美国则占全球份额的20%以上,但在一个局部市场却没有达到绝对控制的地位。
从全局的视角看,中国电信离垄断还很远,规模需要继续做大,以抗衡国际巨头;从局部的视角看,中国电信又是明显处于垄断地位,需要分拆。比较美国在与中国经济同等发展水平时,其电信业选择了垄断的产业模式,经过一个多世纪,美国电信巨头地位稳定之后,才在电信行业引入竞争。
在WTO规则的规定下,国外电信运营商不得在中国独立经营该业务,且在合资、合作企业中最高持股份额为49%。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外电信运营商的进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促进了电信行业的内部竞争,受到直接冲击的是电信行业的管理者与员工。基于基础电信行业基础网络建设的自然垄断属性特点,以及相关政策的引导,我们必须通过实证分析,充分论证电信行业的垄断特点及对策。
中国的金融机构虽然是依照国家的银行等专门法成立的,其市场准入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限制,随着国外金融资本的进入,以及经营项目与市场的放开,各地区金融机构的竞争还是相当激烈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银行业从央行到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正遭受到IBM的“双重垄断”,即:产品垄断与服务垄断。只有区别地看待不同的产业,制定与产业特点相结合的反垄断政策,才能有效规避产业风险,提高产业的整体水平。
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看,规模经济发展不够,企业竞争力低,国家的政策导向是发展大企业、大集团,鼓励发展规模经济。
中国反垄断法应定位于:一定的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的兼容,即有效竞争。一方面,为了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经济效率和国民经济综合实力,实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通过使市场上保持一定数目的竞争者,来保证市场结构的竞争性。
因此,中国应顺应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发展趋势,采取低度立法原则,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这样可防止规模经济形成后产生垄断窒息竞争,从而促进我国产业组织的合理化,提升国际竞争力。
同时,严格管制外国企业对本国市场的垄断,如跨国企业合并、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力等行为。对垄断结构及垄断行为的有效论证能,应该更多地引入产业经济学原理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使中国的反垄断法更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