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常言道,人上一百,形形色色。此话还真是不假。最近,就在市场人士对“王小石事件”进行深刻分析与反思的时候,就在投资者对证监会的公信力产生质疑的时候,昨天在网络上读到一篇《环球》杂志上刊登的为证监会叫屈的文章《凭什么让证监会背黑锅?》(以下简称《黑锅》),读后有一种如刺在喉的感觉。
诚如《黑锅》一文所言,中国证监会只是一个隶属于国务院的部级单位,它没有美国证监会那样独立超然的地位,它不是权力过大了而是力不从心。但这并不能成为证监会推卸责任的理由,更不存在“背黑锅”的问题。笔者以为,证监会必须对“王小石事件”负责。
应该说,中国的投资者还是通情达理、明辨是非的。虽然中国股市问题甚多,投资者灾难深重,但由于中国证监会的权力所限,投资者实际上并没有把中国股市问题的所有责任都推卸到证监会的头上。比如,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这不是证监会所能够说了算的;比如,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过轻问题,这也受到现行法律法规的约制。但有的问题,确实是因为证监会的不负责任而产生的,对于这类问题的责任必须由证监会来承担。比如,对于琼花事件的处罚问题,证监会一直拖而不决;比如,在宝钢增发过程中,证监会肆意践踏《基金法》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责任显然应该由证监会来承担。
而“王小石事件”的出现,作为中国证监会来说显然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首先,作为王小石个人来说,他是证监会里的一名工作人员,是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显然对其负有组织领导的责任。而王小石之所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中国证监会平日里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或者管理措施不到位当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笔者相信,如果证监会平日里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措施得力,特别是反腐的警钟长鸣,那么,“王小石事件”就很有可能不会发生。因此,从组织领导责任上来讲,证监会是不可推卸的。其次,从王小石犯罪的性质来看,这是一种以权谋私,是一种工作过程中的犯罪,其工作内容属于中国证监会主管的工作范围之内,也即对新股发行上市审核把关的过程中。可以说,正是中国证监会制订的新股发行审核制度的不完善为王小石之流的犯罪提供了机会,为“王小石事件”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因此,从新股发行审核制度的不完善来看,中国证监会同样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当然,我们应该承认从去年12月份以来,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制度进行了改革,特别是对发审委名单进行了公开,这可以说是对买卖发审委名单这一漏洞的堵截。对于证监会的这种改革,我们是应该予以称道的。但这并不能改变王小石犯罪的事实,因此也不能推卸证监会应承担的责任。而且我们应该看到,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工作的改革是不彻底的,整个发审委的工作总体上仍然不透明。比如,预审情况拟发行人并不知情,一家公司被淘汰出局了,拟发行人及投资者都不知道其原因何在,即便是过会了,投资者仍然不知道过会的理由是什么,有哪些委员们投了反对票,有哪些委员们投了赞成票,等等等等,这些仍为权力寻租,为拟发行人的“过会公关”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在新的发审委制度下,即便是拟发行人无需购买发审委名单了,但“王小石事件”所反应出来的权力寻租、钱权交易仍然不可避免。因此,从杜绝“王小石事件”的再度发生、维护股市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中国证监会也必须对“王小石事件”负责,并因此而推进发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