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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的《为您服务》版在《股民心声》栏目上刊发了一篇题为《独立董事制度还要完善》的文章,读后有不同的观点。
在当前很多独董仍然还是"花瓶董事"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制度确实还需要进行完善,这是不容置疑的。不过,对于张书怀读者提出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由证监会或证监会授权的机构委派的做法,本人难以苟同。本人以为,独立董事的任免权应交由流通股股东,才是正道。
按照现行的任免程序,独立董事的任免基本上是由大股东说了算。由于大股东的"一股独大"地位,因此所谓的股东大会来决定独立董事的人选,最终只能是看大股东的脸色行事了。因此,在这种程序下所确立下来的独立董事,往往以"花瓶董事"居多,是不利于独立董事来切实履行自己职责的。根据独董制度规定,独立董事"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可在大股东说了算的环境里,独立董事又如何来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呢?
由证监会委派独立董事的做法同样并不妥当。一方面《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应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因此,委派独立董事的做法明显与《公司法》不符。另一方面,作为证监会来说,也难以对独立董事进行有效的管理与考核。此外,作为证监会委派的独董也很难全心全意地对中小股东负责。
以本人之见,既然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是独立董事的一个重要职责,那么,这独董的任免权就应该交到流通股股东的手上。一方面,只有当独董是由流通股股东选定的时候,这独董才能毫无顾虑地为中小股东尽职尽责;而另一方面,也只有当独董的任免权掌握在流通股股东手上的时候,流通股股东才能及时地将那些不称职的独立董事予以撤换,从而促使那些在职的独立董事们更加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