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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深圳事业单位职员可提前5年退休,基本工资将被保留。职员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悉,深圳事业单位职员仍然执行原国家、省和市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但在退休的条件上有所调整。国家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才可退休。《暂行规定》则提出,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同意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就可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者或者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据悉,深圳职员退休前非因工(公)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积累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共济基金支付。以前,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则是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才由基本养老共济基金支付。
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深圳事业单位8万余名职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是相配套的改革措施,适用于事业单位及其职员。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言人许少英表示,新旧制度有九大相同之处:1、保留了基本工资;2、事业单位及其职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与原规定相同;3、职员退休退职仍然执行国家、省和市原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制度;4、《暂行规定》实施以后办理退休的职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按原办法计算其基本养老金;5、职员退休仍按目前的管理办法管理;6、职员退职的,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管理办法执行;7、职员失业、因公伤亡的,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制度执行;8、职员在职和退休后的医疗保险仍执行《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社会医疗待遇不变;9、《暂行规定》实施以后已经离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离退休金和基本养老金仍按原规定计算,由原经费渠道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