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继立邦漆“龙”广告因为涉及到中国象征而引起争议之后,又一则广告引起了国人的争议。
据《法制晚报》12月2日报道,名为“恐惧斗室”的最新耐克篮球鞋广告片,男主角是NBA巨星———勒布朗·詹姆斯。很多人认为该广告有涉嫌侮辱中国人之意。而耐克公司坚持不撤。
这则广告固然令人不舒服,耐克公司的行为固然可气。于情上让人愤恨。但是笔者仍然觉得于理于法,人家耐克公司坚持不撤没有错。
请不要怪笔者没有爱国心,更不要骂笔者是“卖国贼”。笔者觉得,耐克是一个商业公司,所从事的是商业行为,固然会主要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人家没有必要为别人考虑得太多。
作为一个外国公司,人家只会从本国国情出发,作为一个商业行为,人家只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没有义务为别人的形象和名誉去考虑的义务,说起来这只能属于商业道德问题。只要所做广告不违反《广告法》,人家就有权进行。
或者人家是无意的,这无可谴责。当然,它也可能是有意义的,但是在没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况下,除了道德上谴责,也没有别的办法。就像那些涉嫌影射明星的电影,也只能表示不满而已。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就应该眼看着被别人侮辱。笔者是说,要多从自身找原因。
先说这相关的审批部门,人家做了,你就通过?这个广告既然能够播出,就说明广告是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一般没有问题。这时你不去怪审批部门,却怪人家的广告?相关的法规就那么僵硬?涉嫌侮辱国人的也能够审批合格?
也难怪电视台会喊冤,审批部门合格就可以播嘛。不过,笔者还是想说上几句,审批合格只能说明可以播出,却没要求必须播出。即使审批合格的你就一律给播出?作为一个把握主旋律,把握正确舆论方向的媒体,你能说广告播出并不违反《广告法》就可以吗?换句话说,在可以播出的前提下,你也有再审查和选择的权利和义务。
说到底,耐克公司的作为只能说广告中略带些文化歧视。这则广告是通过美国文化表现主题,并战胜了中国“文化”。这样的广告在他们的国家播出可能什么问题也没有,但是在中国播出,关键在于中国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态度。你既然允许了,就不要粗暴地让人家撤下,否则损失由谁来负?
自己孩子与人打架,还是先在自家孩子身上找问题,然后再找别人的毛病。
频道推荐:人民币不升值:美国是怎样抢中国钱的?
巨能钙的无耻名单:48位科学家究竟是谁?
我和抵制日货者的通信 厉以宁与“二百五”
张家口公安暴富之谜 王均瑶之死为何人感
可千万别再欺骗总理了 房价未来10年至少再涨3倍
>>>回到星空财经评论 >>>我来说两句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