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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预测,未来10年中国基金业的规模将达到1万亿元,每年将为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带来25亿元的收入。而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将降低门槛,基金托管银行的范围有望扩大。这对中小商业银行来说,无疑是个福音
有人乐观地预测:未来10年中国基金业的规模将达到1万亿元。如果仍按照0.25%的托管费率计算,1万亿元规模的基金,每年将为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带来25亿元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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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块令人嘴馋的蛋糕。然而,现实情况是,基金托管业是个相对垄断的行业,实收资本金达到80亿元以上这一门槛,只能让中小银行望洋兴叹,目前基金托管业务的收入只能由国内10家大银行瓜分。
日前,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大幅度降低了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入门槛。这给中小银行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带来了福音。
那么,究竟是出于什么考虑,使得主管部门大幅度降低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入门槛呢?
通过竞争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1997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实收资本应不少于80亿元。按照这一标准,当时仅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5家商业银行拿到了入场券,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限于资本规模,只能在场外观望。
近几年,我国基金市场发展迅速,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数量呈爆发式增长。然而,与基金市场迅猛壮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基金托管银行的数量则因准入门槛较高而增长缓慢。
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已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达45家,正在筹建中的有6家,而基金托管银行包括后来陆续新增的光大、招商、浦发、民生和中信等,也才达到10家。显然,基金托管业务竞争主体的引入速度滞后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增长速度。
没有充分的竞争就没有行业服务水平的明显提高。专家指出,基金托管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有着广泛的发展前景,但现阶段的竞争严重不足,服务水平与国际水准有相当大的差距。
更为急迫的是,如果中国的基金托管业不能赶在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这段有限的时间内,通过国内的充分竞争来提升服务水平,一旦对外行业壁垒撤除,本土的托管银行将有可能被具有丰富经验和高超服务水平的外资银行打得一败涂地。
正是出于这种必要性的考虑,及时调低准入门槛,分步引进新的基金托管服务提供者,通过良性竞争,带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成为管理部门首要的选择。
内控水平比资本规模更重要
2003年10月底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对基金托管银行的实收资本进行限制,而是表述为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这就为降低基金托管银行的准入门槛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
同时,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整体发展势头良好,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整体上市,资本规模得以大幅扩充;少数商业银行也通过自身努力,实现了经营业绩和资本规模的同步增长,这些变化为新增基金托管银行提供了客观基础。
参加该办法起草工作的证监会基金部有关人士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基金托管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这一标准是在证券投资基金起步阶段指定的,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而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这在当时是有积极意义的。但随着基金市场的迅猛发展和整体市场环境的变化,这一标准已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均衡发展。
实践表明,基金托管银行能否有效履行托管人职责,与其自身资本规模的大小并无必然联系,而是主要取决于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证监会基金部一位负责人认为,因此,没有必要继续过分强调基金托管人资本规模的高标准。
这位负责人坦言,起草这个新办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降低基金托管银行的准入门槛,促进托管银行间的竞争,拓宽基金销售的渠道。
但他同时也指出,降低门槛并不是取消门槛,考虑到基金净值估算错误,基金资金划拨不及时等可能导致的托管人的赔偿责任,对托管人的资本规模作一定的要求还是有必要的。
净资产取代实收资本
人们注意到,新办法不再使用实收资本这一概念,而是代之以净资产的指标。
这是因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已取消对基金托管银行实收资本的限制,而是规定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作为基金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之一,新办法必须与基金法保持一致。
但净资产的门槛设多高为好,则是需要斟酌的。据闻,在该办法起草过程中,证监会基金部曾主要按净资产这一指标对全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规模作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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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查结果,截至2003年底,所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净资产均不少于30亿元,少数城市商业银行(北京、上海、深圳等)的净资产不少于20亿元。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净资产的门槛最终被定在20亿元。证监会基金部有关人士透露,之所以定在20亿元,主要是考虑未来基金管理公司将重点拓展区域性市场,相应地需要具有区域优势的基金托管人与之配套服务,因此有必要在严格内控的基础上,允许部分规模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以实现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结构性均衡发展。
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新办法中表述得依然比较笼统。中国银监会于今年2月颁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监管要求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但是,银监会也认为,该办法完全实施还需要有一个过渡期,因此,新办法没有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作出特别要求,仅规定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除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外,《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了商业银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应具备的其他条件。新办法则在基金法的基础上,对相关法规进行了扩展和解释,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