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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香港廉政公署在一次代号为“虎山行”的行动中,拘捕了在香港上市的内地知名民企创维数码主席黄宏生等公司多名高级管理人员。黄宏生等人被指控犯有“串谋偷窃罪”。12月2日,黄宏生等人在香港法庭“过堂”后获保释。创维事件在香港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上至特区政府,下至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上市公司,均对此事的进展给予高度关注。
乔新生:橘生淮南还是橘生淮北
如果无视公司存在的社会基础,而希望在贫瘠的土地上诞生现代开放的上市公司,无疑是缘木求鱼。整个社会形态决定了我们对上市公司这一类的现代公司组织形式,还缺乏有效的监管能力,因为监管机构本身就缺乏透明度,而整个社会更是处于一个从相对封闭到逐步开放的痛苦转型期。
香港廉政公署指控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主席黄宏生涉嫌盗用公司资金,在内地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为什么同样是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在香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在内地只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有人从两地的法律规范出发,认为香港法律对此类行为认定为盗窃,而内地法律则将此类行为定性为侵占,所以法律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
其实,无论是盗窃还是侵占,只要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内地只要有行政监管部门出面,上市公司的许多犯罪问题都可以被化解,这种特殊的行业保护和利益纠葛使得中国的股票市场波谲云诡。
公司是社会的组织,上市公司是社会各种关系的总和。在开放的社会,上市公司必然表现为开放的形态;而在一个封闭的社会,上市公司虽然对外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并且定期发布公告,但是,从整体来说仍然表现为封闭的状态。换句话说,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上市公司非常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上市公司侵害债权人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会不断发生。因此,同样一家公司,在开放的香港上市,其不法行为就会受到追究,而在相对封闭的内地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负责人的所作所为就会免受刑事处分。
可以说,一个社会的开放程度决定着上市公司的开放程度,而上市公司运作的好坏,又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的整体状况。
我们正在从封闭走向开放,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许许多多的法律制度,促使各行各业各个部门和机构对外开放。可是,制度的建设是一回事,而制度的实施又是另一回事。人们不能指望一个相对封闭的机关能够对相对开放的市场进行有力的监管,也不能期待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能出现完全透明的上市公司。
黄宏生的遭遇像一面特殊的镜子,折射出我们社会开放的程度。作为这个社会的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所作所为与整个社会有关。公司制度特别是股份公司制度属于西方文明的产物。早期的股份公司脱胎于中世纪的“海上协会”,是欧洲商人自发组成的营利组织。这种组织之所以能够产生,就是因为在欧洲有着浓厚的民主传统。我们只知道公司是竞争的产物,而不知道合作才是公司组织的精神。正是因为有了合作的精神,才会有不同的商人以资金作为纽带走在一起,建立庞大的经济组织。因此,在股份公司,董事会本能地接受股东大会的监督,董事会成员自然而然的披露自己掌管公司的财务状况。几百年来,尽管不乏利用公司形式进行诈骗的非法之徒,但总的来说,基于合作精神而设立的公司组织大多能够自愿接受公众的监督。
如果无视公司存在的社会基础,而希望在贫瘠的土地上,诞生现代开放的上市公司,无疑是缘木求鱼。整个社会形态决定了我们对上市公司这一类的现代公司组织形式,还缺乏有效的监管能力,因为监管机构本身就缺乏透明度,而整个社会更是处于一个从相对封闭到逐步开放的痛苦转型期。
在这个过程中,上市公司命运多蹇。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希望获取更大的利益;作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希望能够得到稳定的回报;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一个漆黑的屋子里,面对上市公司这一盘菜,所有的人都贪婪地伸出了自己的筷子,上市公司哪有不翻盘的道理?
我们引进了西方的公司制度和证券制度,可是,我们没有办法引进开放的社会。面对上市公司中出现的种种乱象,我们除了祈求证券监管部门加大打击力度之外,还能有别的选择吗?然而,如果证券监管机构本身也缺乏透明度,我们还能够相信谁呢?
在利益冲突之中,上市公司一定会从自己的根本利益出发,千方百计地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他们经过反复权衡,认为违法是获取巨额利益的最佳途径,他们会毫不迟疑地违法。创维数码的例子已经说明了这一点,中国内地许多上市公司的所作所为更是一再证明了这一点。我们可以责怪上市公司的贪婪,也可以责怪证券监管机构的无能,然而,我们大家不就是产生这一切恶果的土壤吗?或许,正是我们的“搭便车”心理,才让少数不法分子的犯罪阴谋得逞。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加快建设和谐的社会,不断增加整个社会的开放程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高效廉洁的监管队伍,这才是我们解决上市公司问题的根本途径。
我们都是制度的建设者,我们也都是制度的破坏者;我们受到环境的影响,我们本身也影响着环境。在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期,能够从自我出发,改造社会而不是诿过于人,这才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心态。
李伟:违规者何以“前仆后继”
尽管港交所一再强调创维事件属于个案,不会影响对内地民企的监管与未来企业的上市,但该事件显然加剧了海外投资者对内地民企质量的关注与不安。细细数来,迄今为止已有欧亚农业、上海地产、远东生物等问题民企相继在香港市场被曝光和停牌。造成民企在港丑闻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其中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香港较内地股市在执法方面更加及时和严格。从此次廉政公署的大规模行动可以看出,香港对于各类涉嫌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均非常大,这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香港投资环境的声誉都是极有益处的,显示出香港作为法制社会的成熟与完善。
作为虚拟经济的一部分,股票市场的健康运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从海外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历次股市危机的爆发都与上市公司欺诈丑闻的集中曝光有关。因此,如何从制度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惩处违规上市公司,以恢复和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也就成为各国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之一。以美国为例,自2001年底以来相继爆发了安然、世界通讯等公司造假丑闻,但美国股市在此后并没有出现大的混乱和下跌,这主要应归功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采取的一系列坚决而又果断的措施。借助于Sarbanes-Oxley法等法规的建立,美国形成了新的上市公司治理框架并加大了对违规公司的惩处力度。据统计,从去年2月新任主席Donaldson上台以来,SEC正式执行了超过1000次的强制行动,累计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总额超过了30亿美元,受罚者中不乏花旗银行和壳牌集团这样的大公司,这些均在极大程度上提高了投资者投资的信心,从而保证了股市的安全稳定运行。
反观内地股市,从红光、银广夏再到最近的达尔曼,上市公司严重违规事件层出不穷。笔者认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监管机构对各类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从而给后来者造成了非常坏的示范效应。以银广夏为例,上市公司和庄家沆瀣一气做假账,丑闻曝光后给投资者造成了数十亿元的损失,但该案最后只有6名造假者受到了惩处,主犯公司董事长仅被判刑3年并处以10万罚款,而据媒体披露,该董事长仅公开持有的银广夏股票获利就在百万以上。证券违规的高收益与低成本必然导致各类违规者“前仆后继”,违规事件接二连三发生也就在情理之中。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股东诉讼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其利益损失很难得到有效的赔偿,长此以往必然影响其长期持有股票的信心,最终导致股市的萎靡不振。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是监管部门工作的主要职责,加大对各类违规者的惩处力度,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各类违规行为正是实现这一职责的重要手段。香港和海外股市的监管机构已经做出了一个很好的表率,我们理应做得更好。
何为:黄宏生偷了谁的钱
对于事业蒸蒸日上,正准备公布中期业绩的创维数码董事局主席黄宏生来说,骤然受到香港廉政公署拘捕,一定感觉非常愕然,我猜想他当时可能会这么想:我偷了谁的钱?4800多万港元对身价2个多亿美金的黄宏生而言应该不是一笔足以引起贪念的巨款,况且这钱来源于由他控股的公司,我们不清楚他拿这笔钱要派什么用处。创维由家族企业白手起家,即便上市成为公众公司之后,仍然保持着家族统治的特色。黄宏生一定认为自己是创维的大股东,公司就是自己的。从公司拿钱就像从自己口袋掏钱一样,能算偷吗?如果黄宏生事先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他一定会采取更隐蔽、甚至合法的手段将这笔钱装入自己钱包。
像黄宏生这样将公司的钱财视为己物,任意支取的现象,在内地民营企业中非常普遍。内地民营企业的成长轨迹大多如创维,先从一个家族企业开始,做大做强之后成立公司,甚至上市成为令人瞩目的公众公司。遗憾的是他们当中大多数人没有完成从家族作坊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观念转变。
黄宏生们跌倒在香港,是意料中的事,因为香港拥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制体系,容不得他们胡来。问题是,这些人曾在内地游走在黑与白、罪与非罪之间,并且两边得利,活得非常滋润。这样巨大的反差说明什么?黄宏生事件已经成为对我们内地经济秩序与法律秩序的一次严重拷问。不是我们的相关法律与制度不健全,而是我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为了发展经济,提高效率,我们牺牲了社会公平,我们的司法对经济犯罪常常视而不见,装聋作哑;我们的执法软弱无力,缺乏威慑。一句话,我们的法律在放纵黄宏生们。
法律纵容的最终结果是造成公司的“死亡”。正是由于公司的财产得不到保护,公司代理人违反诚信义务得不到制裁,使公司的财产被随意盗取、侵占,直至消耗殆尽。公司作为法人的基础就会崩溃,公司的法律人格就会趋于瓦解,蜕变为一具徒有人型的僵尸,仅仅是大股东手中掠夺敛财的工具。众所周知,法人是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与构成细胞,法人死亡意味着我们改革开放以来,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改革濒临失败,股份制改革濒临失败。
法律纵容的另一个后果是经济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公司是一个资本聚集的形态,不论大股东还是小股东,他们之间应该是一个共生共荣的互利关系。可是在我们的证券市场中,大股东疯狂吞噬小股东的钱财已经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症。据不久前媒体公布的一项调查,现在有超过70%的投资者表示不愿意再投资股市。没有小股东的投资,没有资本的聚集,哪来的公司。一个市场,如果参与其中的主体———公司,都是伤病残,甚至濒于死亡的活死人,其生态之恶劣与凋敝可见一斑。
在内地股市,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的现象俯拾皆是,不仅看不到一个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而且可以采取种种匪夷所思的手段使这种侵占合法化的趋势。可以毫不客气地说,现在股市遭遇的不是一般的低迷,而是生态危机,靠几项治标不治本的利好政策根本救不了股市。
乔海庆:内地上市公司太“幸福”
从去年的周正毅事件到今年的黄宏生事件,不难看出作为特别行政区的香港不仅法制健全,而且特别严厉,不讲半点情面。香港对上市公司的严厉监管、香港执法部门雷厉风行的行动,确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好榜样。
近几年,内地上市公司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遏止,而且变得越来越严重。虽然我们也有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但是光有法制而没有法治,实际上就等于没有法制。一些出现了重大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总是在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之下安全地得到了着陆的机会,对比一下创维在香港的遭遇,内地的上市公司实在太“幸福”了。
黄宏生等10名人士因涉嫌通过贪污手法进行诈骗和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等多项指控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再次表明香港在依法办事方面对广大公众和投资者高度负责的责任感,不仅对内地的上市公司高官敲响了警钟,也再次为内地证券市场法治提供了活教材。触犯了法律,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香港这种处理问题的作风是向广大公众和投资者负责的,这一点内地证券监管和执法部门是不是应该多学一学呢?
黄建波:刚得到表彰就被抓了
尽管创维公司刚被深圳市予以表彰,可公正执法的香港廉政公署依旧是偏向“虎山行”,把涉嫌串谋盗窃公司资产的董事会成员硬是一锅端。此情此举,实在让人感到有趣。
当然在“幸灾乐祸”地叫好之余,感觉上还是有许多问题需要思考。我以为,内地上市公司造假连连,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内地缺少像香港那样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这表现在各类群体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因此当高喊“监管”的史美伦出现时,我们把她看成“异类”;当郎咸平呼吁需要“严刑峻法”时,我们又嘲他好出风头。当一些上市公司面对质疑时,宽容与姑息居然成了惯例,使一些上市公司能够肆无忌惮,胆大妄为。创维公司在内地能够得到表彰,但它的主席跑到香港却被抓了起来,这样的对比强烈地反衬出了内地与香港对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在监管方面的天壤之别———虽然表彰和抓捕并不是为了同一件事,但总让我们感到尴尬。
众议苑
胡飞雪:我们为什么眼里常含泪水
我们为什么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们爱脚下的土地太深。我们为什么关注内地公司在海外遭遇的顺流逆流,因为我们爱身在其中的沪深证券市场太深。从民企在香港连栽跟斗,我们应该得出这样的两点启示:一是证券监管机构要尽快推进体制创新。要把证券发行的最终裁定权交给发行人、保荐人、投资人,上市权交给证交所,证监会只负责监管。二是要加快司法独立改革,完善证券监管立法,建立有效的如香港廉政公署那样的市场外第三方证券监管体制。
民企在香港连栽跟斗,这只能说明香港的证券监管系统是有效的。如果我们不见贤思齐、迎头赶上,尽快建立起有效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股市“边缘化”将随时有可能成为现实,这不是杞人之忧。
翁嘉鸣:民企应以诚信为本
从周正毅、杨斌到黄宏生,一个个地雷被引爆,民营上市公司信任危机似乎达到了顶峰。公众公司必须以诚信为根本。民营上市公司对此更应该重视。民营企业家不仅是管理者,代表股东行使管理公司的权利,为股东创造更多回报,又是企业实际控制人和最大受益人,如何处理“总统”和“皇帝”的关系,如何权衡“公心”和“私心”,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如何保持公司的良好信誉,是摆在企业经营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民营上市公司机制灵活,有开拓精神。一旦公司上市,由家族企业向公众上市公司转变,则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原来的经营方式和管理体制就应该相应变化。半年前远东生物科技前主席蔡崇真涉嫌造假被曝光,使股价当日暴跌九成二,股东财富也大幅度缩水。可见,如果背离诚信原则,内控失效,不仅公司难逃厄运,股东的利益也会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