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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对证券公司有什么影响?
答: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应当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自有资金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但不得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对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2、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证券结算备付金时,应当正确界定证券结算备付金与自营结算备付金。对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向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确认该证券公司缴存的自营结算备付金余额;对其最低限额以外的自营结算备付金,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协助执行。
3、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正确处理清算交收程序与执行财产顺序的关系。当证券公司或者客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属于该被执行人的已完成清算交收后的证券或者资金,并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在7日内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提供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该财产;逾期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上述已经冻结的证券或者资金。
4、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登记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设的新股发行验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
5、《通知》还对流通证券的执行作了规定。《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证券账户内的流通证券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查明该流通证券确属被执行人所有。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此举将有效保护客户资金的安全,保护结算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保证涉案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不受影响或少受影响。
( 责任编辑:林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