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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台若干规定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据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 中国证监会7日出台了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文件《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称,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上市公司五类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有关人士认为,《规定》赋予了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完善了相关制度和措施,是制度上的重大突破和创新,有利于形成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对中小投资者将是“长期的利好”。
利润分配办法写入公司章程
今年年初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变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的状况,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增加财富的机会。本着这一精神,《规定》表示,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上市公司应当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类重大事项全体股东表决
作为一项保护投资者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我国上市公司自7日开始实施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 责任编辑:紫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