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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刘杨
因虚假陈述被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负民事赔偿责任,接到判决后,大庆联谊(600065)对92份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于2004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及数百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投资者)的案件,以及五名投资者上诉的案件,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目前此案尚未通知何日宣判。
大庆联谊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对公司的判决不应适用《证券法》,而应适用最高法院针对虚假陈述作出的三个司法解释,申请撤销对(97)年报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8月下旬就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中10起案件和共同诉讼487起案件(诉讼标的约为1309万元)全部作出了一审判决,其中有106起案件被法院驳回,有391起案件判决大庆联谊赔偿金额763万元、承担受理费16.2万元。而第二被告申银万国对389起案件(赔偿金额为54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97)年报和欺诈上市两项侵权行为,上诉人大庆联谊陈述了自己的主张。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有无因果关系是二审辩论的争议焦点。以上证指数及1999年5月19日前后的股市行情(5.19行情)为据,大庆联谊认为,虚假陈述被揭露对股票价格不存在消极影响,欺诈上市与投资者的损失无因果关系;另外一审判决查明的虚假陈述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参加本案诉讼,被上诉人势必在二审终结后,再次面对另一起关联诉讼。
大庆联谊提出,审判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公司认为,(97)年报的虚假陈述终止、更正于(98)年报,于1999年4月21日由董事会首次向公众披露。相关虚假陈述发生并终止于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实施之前。依据《证券法》颁布前的法律和司法程序等规定,对这类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法院明确表示不予受理,也无作出判决的先例。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没有写明本案是否适用证券法。认定已终止、揭露、更正的(97)年报虚假陈述违反1999年7月1日实施的法律,应属适用法律不当。大庆联谊引用最高法院针对虚假陈述作出的三个司法解释,申请撤销对(97)年报的一审判决。
同时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大庆联谊股票上市发行前控股达100%的石化总厂;石化总厂也已承认其违法行为、诉讼义务和责任。而将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和后果,全部归责于1998年5月6日重新登记注册的大庆联谊上市公司,是不恰当的。
( 责任编辑:佳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