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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露洁”状告“佳洁士”不正当竞争案,昨天下午在市二中院宣判。被告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被判存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原告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及采取不当对比广告手法贬低原告经销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判令两被告在上海、北京、深圳有关报纸上刊登致歉说明,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和25万元。
2003年7月起,“高露洁”向中国市场推出了一款新产品:高露洁捷齿白美白液。四个月后,“佳洁士”的深层洁白牙贴也在中国问世,并打出“佳洁士深层洁白牙贴的产品效果是涂抹式美白牙齿液的3倍”、“……美白牙齿液往往于涂上后数分钟便被唾液冲掉而大量流失,洁白成效相对偏低”等广告语。看到如此宣传后,“高露洁”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用对比广告贬低竞争对手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的广告中的系争内容,及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散发的广告单中的系争内容,均无事实依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由于广州高露洁公司的损失及两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均难以计算,法院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其中包括原告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调查费用。
(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