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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油由于炒作原油期货交易而巨亏5.5亿的事件,不但引起各方关注,更使得各方开始反思,上市公司的的监管、国内从事境外期货的监管以及交易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一切在事件爆发后,纷纷暴露出其相关的问题。
对中航油石油投机巨亏之事,业界专家建言
公司治理积弊亟需化解各方
“新加坡公司暴露出来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国企监管不到位和国企本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到位的典型案例”。一位法学界专家对记者言道。他认为,从表面看来,中航油事件是一起在石油期货衍生品操作上的失误,但如果更深入地追究,显然不那么简单。这应是一起公司治理的丑闻。
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航油(China Aviation Oil,CNAO.SI)日前在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损失约5.5亿美元(合人民币45亿元),此事引起广泛关注。除了亏损金额之巨以外,最令业界难以理解的是,一方面新加坡公司从事的石油期权投机是我国政府明令禁止的;另一方面监管系统全面“失控”:新交所没有发现,中国航油集团公司的内部监督控制机制也没有起到作用。
“难道国内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机制都是虚设的?”一位市场人士发出了这样的感叹。很显然,他将新加坡公司事件和国内证券市场的一些事件联系了起来。
从逐步披露的信息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件事实:已被停职的中航油总裁陈久霖上周提交给法院的一份宣誓声明披露,到11月12日,公司在石油衍生品交易中已累积亏损2.32亿美元。但是中航油在11月12日发布的声明中却表示:“公司仍有把握认定,2004年全年收益将超过2003年,因此将达到创纪录水平。”且公司未向市场披露这一情况。中航油的董事们在第三季度财报发布上也签了名。
这无疑告诉外界,这家公司内部控制、董事会对管理团队的监督出了问题。
问题出在哪里呢?从已经清晰的事实来看,新加坡公司违规之处有两点:一是做了国家明令禁止不许做的事。新加坡公司从事的石油期权投机是我国政府明令禁止的。国务院1998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允许进行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二是违规做场外交易,且超过了现货交易总量。1999年6月,国务院令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第四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从事期货交易,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期货交易总量应当与其同期现货交易量总量相适应。”
为什么中国航油集团公司和新加坡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呢?据了解,新加坡公司成立有风险委员会,制定了风险管理手册。手册明确规定,损失超过500万美元,必须报告董事会。但陈久霖从来不报,集团公司也没有制衡的办法。且有报道说,中航油有一个由专职风险管理主任和风险控制专家组成的队伍,理应制定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一整套交易对策,但为何这一机制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陈久霖一直独立于中国航油集团公司班子的领导之外,集团公司派出的财务经理两次被换,集团公司却没有约束办法,说明中国航油集团公司距离现代企业制度尚远,新老体制转换中的漏洞没有及时补上”。这位法学专家进一步阐释自己的观点。
由内部控制失灵引起巨额损失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从1995年李森越权交易而搞垮百年老店巴林银行,到1997年株洲冶炼厂在伦敦金属交易所锌期货交易的巨额损失,根本上说都是内部控制失灵的结果。
他认为,表面上看,国内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有一个漂漂亮亮的公司治理结构,都有一个与国际惯例毫无区别的“制约机制”——但实际上不少是“中看不中用”,一到关键时候就不管用。难道中航油的公司治理结构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真要是这样,怎么能在新交所上市呢?但问题就出在这个环节上,这说明了什么?
“谁来督促由国资委管理的大型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大型国企归国资委管理,只是走向市场改革迈出的第一步,距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在这一过程中,尤其需要主管部门加大管理约束力度。而这种管理约束力度只能靠货真价实的公司治理结构来实现”。这位专家最后说。
( 责任编辑:紫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