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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利 齐华宁/文
股指期货是一种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事先约定价格买卖标的股票价格指数并进行现金交割结算的标准化合约。作为一种衍生金融工具,中国资本市场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已是大势所趋,而各方力量已经在厉兵秣马。
谁是投资者
从交易性质看,一个完善的股指期货市场应当具备三类交易主体:套期保值者、投机者和套利者,三者缺一不可。
套期保值者,又称风险对冲者,主要通过买卖股指期货合约以抵消现在或将来某个时候持有资产或拥有负债所可能带来的不利价格波动风险。对套期保值者来说,追求的不是从股指期货交易中获得利润,而是通过股指期货的运作增加其对股票现货仓位或负债价值的确定性,有效地规避在股票市场中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投机者则通过对股票市场上涨或下跌的预测来建立股指期货的多空头寸,以获得尽可能高的收益。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动机上,投机者与套期保值者完全相反,追求的是高风险高收益,利用股价指数在未来一段时间的不确定性来获取高额利润。
套利者主要是指利用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现货市场定价的异常偏差,同时在两个市场上进行反向操作,以期获得无风险利润的投资者。在存在套利机会的条件下,虽然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都有可能会成为套利者,但由于套利者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动机上与套期保值者不同,而在风险承担上又与投机者不同,因此套利者被认为是股指期货市场的第三类参与者。
为保证股指期货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股指期货交易中三类交易主体的力量对比应经常处于一种相对均衡状态。这样,由于投机者的适度投机,套期保值者得以转嫁价格波动风险,而且由于套期保值者所提供的价差机会,投机者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也可获得高收益补偿,套利者的存在则可以加快市场间信息的传递、增加股指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推动股指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
限制散户
根据其它新兴证券市场开展股指期货的经验,在股指期货交易开展的初始阶段应通过制定较高的交易单位和保证金限定将交易主体确定为各类机构投资者,限制个人投资者过多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减少市场风险和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目前国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正在由散户时代向机构时代转变,机构投资者的迅速增长为股指期货交易的开展客观上创造了大量潜在的理性投资者。
随着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逐步进入股票市场,客观上创造了大量的希望使用股指期货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的套期保值者。潜在的套期保值者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全国社保基金。
对于证券公司来说,股指期货可以帮助其规避发行风险。国内股票市场发行制度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改革,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要求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按照规定,承销新股必须持有一定时间(少则三个月,多则一年)才能上市流通。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使股票承销商在包销股票的同时,为规避股市总体下跌的系统性风险,可通过预先卖出相应数量的股指期货合约以对冲承销风险、锁定承销利润。
基金管理公司的一个主要技术手段就是利用证券投资组合以有效地规避系统性风险并获取市场平均收益率,但是在面临国内证券市场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并缺乏做空机制时,基金管理公司往往大规模地抛售或抢进股票进行投资组合调整,这必然会加大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成本和市场冲击成本。股指期货的推出不仅使基金管理公司能够通过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在一定范围内锁定持有证券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有效地规避股市总体下跌的系统性风险,而且还可以在投资组合中直接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低成本的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保险资金大多以现金、银行存款等流动资产的形式存在,收益率较低,亟需拓宽投资渠道以提高资金运用效率。而在当前证券市场避险工具缺乏的条件下,允许其直接入市必将会使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加大;股指期货推出后,就可以通过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使其直接参与股票投资并利用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来规避系统性风险,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而以稳健为特征的社保基金入市后,也将会通过对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功能的有效运用而成为证券市场上重要的长期投资者。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投机者既是价格风险的承担者,也是价格发现的参与者,是股指期货市场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未来国内证券市场,各类机构投资者都有可能会通过自己对股票市场走势的预测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的选择而成为潜在的投机者,此类投机者的参与将有利于市场合理地形成价格,并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但是股指期货交易的杠杆效应必然会使市场上的部分投资者通过制造假消息或利用其在证券市场上的独特地位操纵市场获得超额利润,这往往形成过度投机。当股指期货市场上的过度投机比例过高时,将会直接导致股指期货与现货市场的巨幅波动,使整个市场面临巨大的价格风险,甚至会使股指期货市场丧失其应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因此在发展股指期货市场的初始阶段,应最大限度地打击过度投机,国内监管机构应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管制度。
在完善的股指期货市场上,套利者也是重要的交易主体,套利者的存在不仅有利于加快市场的信息传递速度,而且有利于通过其套利操作使错误定价迅速恢复均衡,促进股指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由于套利交易需要良好的专业知识、广泛的信息获取渠道、快捷的电子交易系统,因此在未来的股指期货市场中,套利者也就仅限于具备大量专业金融人才和完善通讯网络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大型金融机构。
由于目前中国采取证券期货分别立法的方式,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相互隔绝的模式限制了潜在投资者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可能性,因此在股指期货尚未推出之际,应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作者为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
( 责任编辑:紫陌 )